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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8 [2024/01/19 15:49] – 外部编辑 127.0.0.1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8 [2025/01/13 13:1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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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对上述第(2)项进行核实。例如,一件申请A以申请人的另一件在先申请B为基础要求优先权,在对申请 A 进行检索时审查员找到了该申请人的又一件在申请 A 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C,文件C中已公开了申请A的主题,且文件C的申请日早于申请A的优先权日,即早于申请B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 B 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申请 A | 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对上述第(2)项进行核实。例如,一件申请A以申请人的另一件在先申请B为基础要求优先权,在对申请 A 进行检索时审查员找到了该申请人的又一件在申请 A 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C,文件C中已公开了申请A的主题,且文件C的申请日早于申请A的优先权日,即早于申请B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 B 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申请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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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因此申请 A 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 B | 的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因此申请 A 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 B 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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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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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 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
5.2.1.1 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 5.2.1.1 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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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 3节。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的规定, |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 3节。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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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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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主动修改的时机 | 5.2.1.2 主动修改的时机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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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wrap em>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wrap>,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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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