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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 [2024/03/05 13:30] – 创建 - 外部编辑 127.0.0.1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 [2025/07/06 18:07] (当前版本) – [二、最高汉对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认定逻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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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第四部分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https://service.towinip.com/tools/dokuwiki/compare.jsp?src=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0:403&dst=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修改对照文本]] [[https://service.towinip.com/tools/dokuwiki/compare.jsp?src=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0:403&dst=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修改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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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章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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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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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rmaid>
 +%%{
 +  init: {
 +    'theme': 'base'
 +  }
 +}%%
 +graph TD
 +    A[修改原则] --> B[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    A --> C[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    A --> D[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A --> E[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
 +</mermaid>
 +
 +<mermaid>
 +%%{
 +  init: {
 +    'theme': 'base'
 +  }
 +}%%
 +graph TD
 +    A[修改方式] --> B[权利要求的删除]
 +    A --> C[技术方案的删除]
 +    A --> D[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    A --> E[明显错误的修正]
 +</mermaid>
 +
 +==== 二、最高汉对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认定逻辑 ====
 + 
 +[[13最高院指导案例精选:1001最高法案例库:122|(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
 +
 +最高法的认定逻辑是《实施细则第73条》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规定的<wrap em>细化规则</wrap>,以及《审查指南》第4.6.1 修改原则中的<wrap em>针对性修改原则</wrap>
 +
 +<mermaid>
 +
 +graph TD
 +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否| B[该修改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该被接受]
 +    A -->|是| 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新增了技术特征?]
 +    C -->|否| D[该权利要求未经实质修改,应该被接受]
 +    C -->|是| E[新增的技术特征是否均源于其他原权利要求?]
 +    E -->|否| F[该修改不符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规定,不应该被接受]
 +    E -->|是| G[是否是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    G -->|否| H[该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应该被接受]
 +    G -->|是| I[该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该被接受]
 +    
 +</mermaid>
 +
 +
  
 ===== 1. 引 言 ===== ===== 1. 引 言 =====
行 46: 行 103:
 ====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行 180: 行 239:
 4.3.1 请求人举证 4.3.1 请求人举证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 +
-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行 268: 行 325: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wrap em>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wrap>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