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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 [2024/04/17 07:55] – 外部编辑 127.0.0.1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 [2025/07/15 22:40] (当前版本) – [4.1 审查范围]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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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部分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 + | ====== 第四部分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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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章笔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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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总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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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i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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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ph TD | ||
+ | A[修改原则] --> B[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 ||
+ | A --> C[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 ||
+ | A --> D[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
+ | A --> E[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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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i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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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graph TD | ||
+ | A[修改方式] --> B[权利要求的删除] | ||
+ | A --> C[技术方案的删除] | ||
+ | A --> D[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 ||
+ | A --> E[明显错误的修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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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最高汉对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认定逻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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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最高院指导案例精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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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的认定逻辑是《实施细则第73条》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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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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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ph 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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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否| B[该修改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该被接受] | ||
+ | A -->|是| 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新增了技术特征?] | ||
+ | C -->|否| D[该权利要求未经实质修改,应该被接受] | ||
+ | C -->|是| E[新增的技术特征是否均源于其他原权利要求?] | ||
+ | E -->|否| F[该修改不符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规定,不应该被接受] | ||
+ | E -->|是| G[是否是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 ||
+ | G -->|否| H[该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应该被接受] | ||
+ | G -->|是| I[该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该被接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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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 言 ===== | ===== 1. 引 言 ===== | ||
行 141: | 行 198: | ||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专利权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 |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专利权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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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进行审查,但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 形进行审查,但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 ||
行 158: | 行 214: | ||
(4)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合议组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 | (4)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合议组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 | ||
- | (5)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 | + | (5)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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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备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 + | |
(6)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合议组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 | (6)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合议组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 | ||
行 268: | 行 322: | ||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 ||
- |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 + | <wrap em>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