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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6:101 [2025/11/20 18:27] – 创建 - 外部编辑 127.0.0.1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6:101 [2025/12/16 17:19] (当前版本) –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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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 + | =======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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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 ||
| - |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 + |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wrap em>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
| 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师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 | 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师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 | ||
| 行 438: | 行 438: | ||
|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 ||
| - |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 + |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wrap em>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 |
| 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