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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 [2024/01/17 03:18] – [专利法(2020)] caichun | 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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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2020) ====== | ====== 专利法(2020)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 | [[en: |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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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 |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
- |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 | |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
+ | |||
==== 第二条 【专利客体】==== | ==== 第二条 【专利客体】==== | ||
行 21: | 行 20: |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
+ | |||
==== 第三条 【专利部门】==== | ==== 第三条 【专利部门】==== | ||
行 26: | 行 26: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
+ | |||
==== 第四条 【保密专利】==== | ==== 第四条 【保密专利】==== |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 |||
==== 第五条 【不授权客体:专利客体违法】==== | ==== 第五条 【不授权客体:专利客体违法】==== | ||
行 34: | 行 36: |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
+ | |||
==== 第六条 【职务发明】==== | ==== 第六条 【职务发明】==== | ||
行 41: | 行 44: |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 |||
====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 | ====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 | ||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 ||
+ | |||
==== 第八条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 | ==== 第八条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 |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
+ | |||
==== 第九条 【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 | ==== 第九条 【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 | ||
行 52: | 行 58: |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
+ | |||
==== 第十条 【专利权转让】==== | ==== 第十条 【专利权转让】==== | ||
行 59: | 行 66: |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 | |||
==== 第十一条 【专利的实施权】==== | ==== 第十一条 【专利的实施权】==== | ||
行 64: | 行 72: |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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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专利的实施许可】==== | ==== 第十二条 【专利的实施许可】====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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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临时保护】==== | ==== 第十三条 【临时保护】==== |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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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专利权的共有】==== | ==== 第十四条 【专利权的共有】==== | ||
行 75: | 行 86: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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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奖励报酬权和股权激励】==== | ==== 第十五条 【奖励报酬权和股权激励】==== | ||
行 80: | 行 92: | ||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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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署名权和标识权】==== | ==== 第十六条 【署名权和标识权】==== | ||
行 85: | 行 98: |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 ||
+ | |||
====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 ====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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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国内申请的代理委托】==== | ==== 第十八条 【国内申请的代理委托】==== | ||
行 95: | 行 110: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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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 ==== 第十九条 【内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 ||
行 104: | 行 120: | ||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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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诚信原则】====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诚信原则】==== | ||
行 109: | 行 126: | ||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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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知局的保密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国知局的保密责任】==== | ||
行 116: | 行 134: |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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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 =====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 ||
行 129: | 行 148: |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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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外观的授权三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外观的授权三条件】==== | ||
行 138: | 行 159: |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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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 ||
行 149: | 行 171: | ||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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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不授权客体:专利客体排除】==== | ==== 第二十五条 【不授权客体:专利客体排除】==== | ||
行 166: | 行 189: | ||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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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 | =====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 | ||
行 179: | 行 203: | ||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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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外观的申请文件】==== | ==== 第二十七条 【外观的申请文件】==== | ||
行 184: | 行 209: | ||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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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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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 ==== 第二十九条 【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 ||
行 192: | 行 219: |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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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声明和副本】==== | ====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声明和副本】==== | ||
行 199: | 行 227: | ||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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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单一性】==== | ==== 第三十一条 【单一性】==== | ||
行 204: | 行 233: | ||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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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撤回权】====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撤回权】==== | ||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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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求】==== | ||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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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 | =====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 | ||
行 215: | 行 247: | ||
==== 第三十四条 【发明的初审和公布】==== | ==== 第三十四条 【发明的初审和公布】==== |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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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发明的实审启动】==== | ==== 第三十五条 【发明的实审启动】==== | ||
行 220: | 行 253: |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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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实审资料的提交】==== | ==== 第三十六条 【实审资料的提交】==== | ||
行 225: | 行 259: | ||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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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发明的审查意见】==== | ==== 第三十七条 【发明的审查意见】==== |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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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发明的驳回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发明的驳回决定】==== | ||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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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发明的授权决定】==== | ==== 第三十九条 【发明的授权决定】==== | ||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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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新型和外观的授权决定】==== | ==== 第四十条 【新型和外观的授权决定】==== |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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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驳回救济】==== | ====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驳回救济】==== | ||
行 242: | 行 281: |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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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 =====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 ||
行 251: | 行 291: | ||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
+ | |||
==== 第四十三条 【专利年费】==== | ==== 第四十三条 【专利年费】==== | ||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 ||
+ | |||
====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提前终止】==== | ====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提前终止】==== | ||
行 263: | 行 305: | ||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 ||
+ | |||
====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 ====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 ||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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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审查】==== | ====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审查】==== | ||
行 271: | 行 315: | ||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 | |||
====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效力】==== | ====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效力】==== | ||
行 278: | 行 323: |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
+ | |||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 |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 | ||
行 283: | 行 329: | ||
==== 第四十八条 【专利实施的主管部门】==== | ==== 第四十八条 【专利实施的主管部门】==== |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 ||
+ | |||
==== 第四十九条 【国有单位专利的特别许可】==== | ==== 第四十九条 【国有单位专利的特别许可】==== |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
+ | |||
==== 第五十条 【专利的开放许可声明】==== | ==== 第五十条 【专利的开放许可声明】==== | ||
行 291: | 行 339: | ||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 ||
+ | |||
==== 第五十一条 【专利的开放许可获得】==== | ==== 第五十一条 【专利的开放许可获得】==== | ||
行 298: | 行 347: | ||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 ||
+ | |||
==== 第五十二条 【专利的开放许可救济】==== | ==== 第五十二条 【专利的开放许可救济】==== | ||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
==== 第五十三条 【依申请的强制许可:未实施救济和反垄断救济】==== | ==== 第五十三条 【依申请的强制许可:未实施救济和反垄断救济】==== | ||
行 308: | 行 359: | ||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 ||
+ | |||
==== 第五十四条 【因紧急状态的强制许可】==== | ==== 第五十四条 【因紧急状态的强制许可】==== | ||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
+ | |||
==== 第五十五条 【出口药品的强制许可】==== | ==== 第五十五条 【出口药品的强制许可】==== | ||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 ||
+ | |||
==== 第五十六条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 ==== 第五十六条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 ||
行 319: | 行 373: | ||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 ||
+ | |||
==== 第五十七条 【半导体技术的反垄断救济限制】==== | ==== 第五十七条 【半导体技术的反垄断救济限制】==== | ||
- |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 |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 |
==== 第五十八条 【反垄断强制许可的国内市场限制】==== | ==== 第五十八条 【反垄断强制许可的国内市场限制】==== | ||
- |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 + | 除依照本法< |
==== 第五十九条 【未实施强制许可的举证要求】==== | ==== 第五十九条 【未实施强制许可的举证要求】==== | ||
- |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 + | 依照本法< |
==== 第六十条 【强制许可的给予决定】==== | ==== 第六十条 【强制许可的给予决定】==== | ||
行 333: | 行 391: | ||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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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强制许可的权利限制】==== | ==== 第六十一条 【强制许可的权利限制】==== | ||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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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 ==== 第六十二条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 ||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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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强制许可的司法救济】==== | ==== 第六十三条 【强制许可的司法救济】==== | ||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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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 =====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 ||
行 349: | 行 411: |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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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专利侵权的行政和司法救济】==== | ==== 第六十五条 【专利侵权的行政和司法救济】==== |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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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的特殊举证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的特殊举证责任】==== | ||
行 357: | 行 421: |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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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现有技术抗辩】==== | ==== 第六十七条 【现有技术抗辩】==== | ||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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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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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假冒专利的行政执法权】==== | ==== 第六十九条 【假冒专利的行政执法权】==== | ||
行 380: | 行 447: |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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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权】==== | ==== 第七十条 【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权】==== | ||
行 385: | 行 453: | ||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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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 ==== 第七十一条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 ||
行 394: | 行 463: | ||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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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专利侵权的诉前禁令】==== | ==== 第七十二条 【专利侵权的诉前禁令】==== |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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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专利侵权的证据保全】==== | ==== 第七十三条 【专利侵权的证据保全】==== | ||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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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 ==== 第七十四条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 ||
行 405: | 行 477: |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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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 ==== 第七十五条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 ||
行 418: | 行 491: |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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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
行 425: | 行 499: |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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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专利侵权的善意免责】==== | ==== 第七十七条 【专利侵权的善意免责】==== |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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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内外申请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 第七十八条 【内外申请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
- |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本法< |
==== 第七十九条 【主管部门的禁令】==== | ==== 第七十九条 【主管部门的禁令】==== | ||
行 436: | 行 513: |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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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主管部门的责任】==== | ==== 第八十条 【主管部门的责任】==== |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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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 ===== 第八章 附 则 ===== | ||
行 444: | 行 523: | ||
==== 第八十一条 【费用】==== | ==== 第八十一条 【费用】==== |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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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实施日】==== | ==== 第八十二条 【实施日】==== | ||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DISCUSSION~~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