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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05专利代理条例 [2024/03/05 13:30] – 创建 - 外部编辑 127.0.0.101专利法规:05专利代理条例 [2025/07/07 15:08] (当前版本) –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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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wrap em>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wrap>
  
 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