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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高院指导案例精选:1001最高法案例库:121 [2025/07/04 15:58] admin13最高院指导案例精选:1001最高法案例库:121 [2025/07/04 16:04]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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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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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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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高新科技园E3栋6-8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高新科技园E3栋6-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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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康现冬,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经营者:康现冬,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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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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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左萌,被上诉人敦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刘良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左萌,被上诉人敦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刘良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敦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敦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腾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敦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敦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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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事实和理由 =====
  
 (一)原审判决在侵权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一)原审判决在侵权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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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未作答辩。 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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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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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敦骏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2.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3.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敦骏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是对“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方案进行提炼,可简化强制实现过程和减轻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要求。腾达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讯产品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2000万,年销售额超过30亿,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十多家分公司,产品出口至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总量累计超过5亿台,其产品涵盖家用无线、商用无线、交换机、接入终端等领域,广泛应用于餐饮、商超、娱乐等多种场所。经调查发现,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均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同时,腾达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多,在实体店、网店均有销售。腾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合法权利,给敦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敦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敦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敦骏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2.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3.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敦骏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是对“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方案进行提炼,可简化强制实现过程和减轻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要求。腾达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讯产品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2000万,年销售额超过30亿,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十多家分公司,产品出口至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总量累计超过5亿台,其产品涵盖家用无线、商用无线、交换机、接入终端等领域,广泛应用于餐饮、商超、娱乐等多种场所。经调查发现,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均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同时,腾达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多,在实体店、网店均有销售。腾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合法权利,给敦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敦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行 126: 行 138:
  
 原审法院判决:一、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二、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三、腾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四、驳回敦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腾达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二、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三、腾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四、驳回敦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腾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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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二审判决 =====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后,腾达公司和敦骏公司各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并附上相关的参考材料,用于进一步阐明和加强各自的诉辩主张。本院在收到双方书面代理意见及其参考材料后向双方进行了转交。腾达公司在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如何解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腾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害以及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合理利润率和专利技术贡献度等意见基本与其上诉理由及庭审发表意见相同。腾达公司同时提交了书面参考材料共计12份:附件1和2是两份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主要用于说明HTTP报文可以包含TCP报文;附件3是腾达公司专利清单,用于说明腾达公司在路由器产品上自有30件专利;附件4~10是7份专利文献(其中2份与涉案专利同日申请、2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3份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与附件1和2共同用于说明涉案专利并非实现强制Portal的唯一技术,存在有可替代的技术方案;附件11是文章名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布全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打印件附有“2015年中国专利数据调查报告”的链接,用于说明我国专利的应用率;附件12是“知产力微博”上发布的“周末特稿|机、电、化领域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的网页打印件,用于说明电学领域专利的无效比率。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后,腾达公司和敦骏公司各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并附上相关的参考材料,用于进一步阐明和加强各自的诉辩主张。本院在收到双方书面代理意见及其参考材料后向双方进行了转交。腾达公司在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如何解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腾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害以及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合理利润率和专利技术贡献度等意见基本与其上诉理由及庭审发表意见相同。腾达公司同时提交了书面参考材料共计12份:附件1和2是两份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主要用于说明HTTP报文可以包含TCP报文;附件3是腾达公司专利清单,用于说明腾达公司在路由器产品上自有30件专利;附件4~10是7份专利文献(其中2份与涉案专利同日申请、2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3份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与附件1和2共同用于说明涉案专利并非实现强制Portal的唯一技术,存在有可替代的技术方案;附件11是文章名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布全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打印件附有“2015年中国专利数据调查报告”的链接,用于说明我国专利的应用率;附件12是“知产力微博”上发布的“周末特稿|机、电、化领域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的网页打印件,用于说明电学领域专利的无效比率。
行 238: 行 252:
  
 书记员 谢思琳 书记员 谢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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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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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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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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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审判长: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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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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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牛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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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薛梅书记员:谢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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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