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知行终145号

清华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程玉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清华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程玉明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清华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原审第三人程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华大学上诉请求:1.撤销(2017)京73行初2309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清华大学在专利号为20061011××××.2、名称为“一种同时实现热调节和热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后出现了“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该修改依据是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室温控制器2测量室温并同时将实测的室温信号和用户设定的室温信号一起无线传输给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过其内置的反映热建筑特性的控制策略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通断以控制室温”。该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理由如下:第一,在现有技术中,“占空比”是指在给定期间内,器件或设备的有载时间/开启时间/工作时间与全部时间的比。在电力范畴内,“占空比”是指在一段连续工作时间内脉冲占用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值。“占空比”还可以解释为在周期型现象中,某种现象发生后持续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值。具体到本专利,“阀门开启的占空比”显然是指单位时间内阀门开启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值。“单个周期”即单位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选取一段预设长度的时间作为阀门通断控制的单个周期。因此,在本领域中,“占空比”或“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都具有明确的含义,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第二,在“占空比”的计算中,“单个周期”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的一段预设长度的时间,“阀门开启时间”是在设定的单个周期内用户阀门的开启时间。该“阀门开启时间”与“单个周期”的比值就是本专利中的“占空比”。在本专利原说明书中记载了计算公式

,其中为用户j入口阀门的累积开启时间比,为用户j入口阀门的累计开启时间,为楼栋热入口热计量的累计时间。该计算公式体现的是累积的阀门开启时间比,但从中可以体现出上述“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时间”与该“单个周期”的比值,也就是本专利中的“占空比”。因而,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通过计算阀门开启的时间并按该时间控制阀门通断”意思就是“通过计算阀门在单个周期内开启的时间并按该时间控制阀门通断”,也即与“通过计算出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并按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是一致的。故,上述修改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能够直接确定。此外,专利法不禁止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而使修改文本在形式上不同于修改前的原始公开文本,所禁止的是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行为引入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内容。清华大学所作的上述修改并未引入新的技术方案,没有将申请日未公开的发明创造通过修改纳入申请文件而不正当地获得先申请利益。而且,该修改经过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确认,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承认。综上,清华大学所作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第30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导致本专利因此被宣告无效,故清华大学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清华大学所作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违反了专利法规定。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清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程玉明述称:清华大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单个周期”“占空比”均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也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故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的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清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清华大学原审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为2008年6月1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同时实现热调节和热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1011××××.2,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是清华大学。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项权利要求。

针对本专利,程玉明于2016年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第九条及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并提交了4份附件,其中: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039548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8日,共7页。附件1即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江亿、刘兰斌、付林。

附件2:公开号为CN19524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4月25日,共7页。附件2即为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2016年7月20日,程玉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并补充提交了1份附件。

2016年10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清华大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包括如下一项权利要求:

“1.一种同时实现热调节和热计量的方法,所述方法是实现集中供热末端室温调节与供热费分摊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1)通过对进入用户采暖散热器的循环水进行通断控制来实现室温控制;

(2)根据室温实际温度和设定温度之差,按照内置的智能算法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进而按照该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

(3)各户按照采暖面积与各户通断阀的接通时间来分摊总热量,确定各户应缴纳的热费,即:通过计量室温通断控制阀存储的累计开启时间,进行用户供热量分摊。

所述方法是在每栋建筑的热入口处安装热量表(3)用于计量楼栋总热量,并以此作为该建筑物的供暖收费依据;在每户入口分支管路上安装室温通断控制阀(1)、室内设置室温控制器(2),室温控制器(2)与通断控制阀(1)无线通讯传递相关信号,用户根据需要通过室温控制器在一定的范围内任意设定室温以及任意位置放置室温控制器(2);所述室温控制器(2)测量室温并同时将实测的室温信号和用户设定的室温信号一起无线传输给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过通断控制阀(1)内置的反映建筑热特性的控制策略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断以控制室温;然后依据室温通断控制阀(1)的累计开启时间及户内面积值,进行用户供热量分摊,即

—分摊给用户j的采暖耗热量;—用户j入口阀门的累计开启时间比;—用户j的采暖面积;Q—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用户j入口阀门的累计开启时间;—楼栋热入口热计量的累计时间,n—楼栋热用户数量。”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程玉明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玉明明确附件1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为本专利公开文本,通过两者的比较说明权利要求1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2017年1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附件2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即是清华大学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其中并没有记载“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这个特征。“占空比”的通用定义是“一个脉冲循环内通电时间所占的比例”,“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在本领域中并无“占空比”的特定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虽然对阀门按周期进行控制是一种常规方法,但并非唯一方法,因此根据附件2中的特征“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断以控制室温”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阀门开启的时间必然指的是一段预设长度的时间内阀门应当开启的时长,即从中并不能唯一地得到“单个周期”这一特征。且根据附件2的记载,其计算出的是一段时间长度,并非“占空比”这样一个比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出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并按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与通过计算阀门开启的时间并按该时间控制阀门通断在具体控制方法上也并不必然是完全一致的,比如即使通过清华大学所谓的“占空比”控制,其单个周期的长度也可以作为一个变量,再通过设定单个周期的长度进一步调节阀门实际开启的时间。在此情形下,直接通过计算出的阀门开启时间进行控制则无法进行上述操作。虽然清华大学再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同时记载了“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和“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但如前所述,这也并不能表明“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就是“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仍然存在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特征:“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以及与之相应的控制方法。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清华大学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

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清华大学为证明“占空比”为本领域通用术语,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证据4-6、7’、8、9(以清华大学编号为准)如下: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0045860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共8页。证据4中记载了一种数控供暖管理及计量的技术方法。

证据5:第266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7页。证据5中记载: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单个周期”是用于调整室温而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特定占空比控制阀门通断的“阀门控制”周期。

证据6:《基于分栋热计量的末端通断调节与热分摊技术的应用》,载《供热制冷杂志》,2009年8月,共2页。证据6中记载:从阀门瞬态开启占空比变化可以明显看到,室温上升过程中占空比减小,室温下降,占空比增加。该文章的作者即为本专利的发明人。

证据7’:《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07年3月,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著,共10页。其中记载了分栋计量、分户“通断调节”技术、供热体制改革、住宅能耗标识等内容。

证据8:夏益民的证言及其附件。其中记载了夏益民于2006年6月开始着手开发家庭供热控制器,在其开始上述设计之前,占空比控制就已经是控制领域的通用术语,在控制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对于暖通领域的阀门控制而言:占空比=阀门开启时间/给定时间,也就是说,用给定时间内的阀门开启时间去控制阀门,就是占空比控制。

证据9:第266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转送文件,共38页。其中记载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程玉明于2014年11月21日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将程玉明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清华大学。证据9中的附件1即为证据4的公开文本。

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占空比”的通用定义是“一个脉冲循环内通电时间所占的比例”,其并不涉及暖通设备,故在暖通领域“占空比”并非是通用技术术语,也无明确定义。清华大学提供的证据4-6、7’、8、9对此也无法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占空比”用于控制阀门的通断,故在阀门通断控制开始前其应已被获取。公式中的参量并不是用于控制阀门通断的参量,而是用于计算用户热量分摊的参量,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占空比”在作用和获取时间上均不相同,不能代表“占空比”,也不能用于控制阀门的通断,进而不能由此得出本专利原权利要求2中所记载的“通过通断控制阀(1)内置的反映建筑热特性的控制策略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断以控制室温”与目前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按照内置的智能算法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进而按照该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单个周期内的占空比”。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

清华大学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清华大学为证明“占空比”为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且在本专利中的含义已获得普遍理解,向本院新提交了如下三份证据:

证据1:《暖通空调系统的计算机控制管理——第1讲计算机监测控制系统》,清华大学江亿,载《暖通空调》,1997年第27卷第1期,共8页。其中记载有:“针对计算机易于处理开关量信号的特点,这类变送器的输出形式为:①满量程时频率一般为1kHz或10kHz。②计数、变送器定时发出一串脉冲信号,其脉冲个数与被测的物理量成正比。③占空比方式,如上面讨论的温度测量线路图1—7。”

证据2:公开号为CN10517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5月29日,共6页。其公布的发明名称为“比较法热敏电阻测温变送器”,发明人为江亿,其中记载有:“附图2给出了555电路脚3输出的波形,用计算机[18]通过计数的方法测量其高电平及低电平的时间t1,t2,计算其占空比:K=t1/t2,因占空比等于标准电阻被测热敏电阻的比,故可求出被测热敏电阻的阻值,即K=t1/t2=Rs/Rt。”

证据3:专利权人在实审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共10页。该证据是清华大学于2007年9月22日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申请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所述室温调节方法的阀门控制是根据室温实际温度和设定温度之差,按照内置的智能算法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的占空比,进而按照该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在其中答复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时,记载有:“本专利申请所述的室温控制方法是根据实际温度和设定温度之差,按照建筑热特性的控制策略预测阀门开启时间(阀门占空比),进而控制阀门通断……。”清华大学认为,实审阶段审查员未对该处出现的“占空比”的修改提出质疑,后又根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的文本进行了授权,可见该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且可以从原申请文本中毫无疑义地得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但上述证据1和证据2中提及的“占空比”是电学领域的技术术语,是指在控制电路中一个高电平与低电平之间时间的比值,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据此认定“占空比”属于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即使审查员通过证据3接受了“占空比”的修改,也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占空比”,以及可以从原申请文本中毫无疑义地得到,而且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作为纠错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应当进行纠正。

程玉明对上述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

程玉明在本案二审期间新提交了百度百科和360百科上对“通断时间面积法”的解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379-2012》《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2014》、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等六份证据,证明通断时间面积法是以通水时间为依据,不是以“占空比”为依据,以及清华大学发起相互矛盾的诉讼。

清华大学认为程玉明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程玉明的上述证据不是本案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不对此发表意见。

本院对清华大学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据1和证据2只能证明“占空比”是电学领域的技术术语,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及的“占空比”在暖通空调领域中也是通用技术术语。虽然证据3出现了“占空比”,但不能因为审查员未就此提出异议就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容易理解,更不能得出该修改未超范围的结论。程玉明在无效宣告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均未提交其在二审程序中新提交的上述证据,上述证据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本院对此不再采信。

本院另查明:2007年4月25日公开的本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有如下记载:“用户根据需要通过室温控制器2在一定范围内设定室温,控制器2将室温信号无线传输给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过其内置的控制算法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通断控制室温;采暖结束后,各用户依据室温通断控制阀存储的累计开启时间及户内面积值,进行用户供热量分摊。例如可依据式(1)进行分摊。

(1)

—分摊给用户j的采暖耗热量;—用户j入口阀门的累计开启时间比;??—用户j的采暖面积;Q—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用户j入口阀门的累计开启时间;??—楼栋热入口热计量的累计时间,n—楼栋热用户数量。”上述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发明内容及附图说明部分在表述如何控制室温时均记载有“通过通断控制阀(1)内置的反映建筑热特性的控制策略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断以控制室温”,而未记载有“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的技术内容。

此外,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且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1日,在2009年10月1日现行专利法施行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清华大学在本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后出现的技术特征“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专利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该规定之所以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进行限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促使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从而保证授权程序顺利开展。二是基于先申请原则,防止专利申请人将其在申请日未公开的发明创造通过修改纳入申请文件,从而不正当地获得先申请利益。三是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信息的信赖利益。该规定一方面允许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又基于上述原因对修改进行限制,实现了先申请制下专利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予以确定,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也包括根据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引入了新的技术内容,则应当认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该种修改会导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本案中,首先,在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室温控制方法是“通过通断控制阀(1)内置的反映建筑热特性的控制策略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1)通断以控制室温”,并未记载“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以及根据“占空比”进行阀门通断控制的技术内容。

其次,“占空比”作为通用技术术语常见于电学领域,其通用含义为“一个脉冲循环内通电时间所占的比例”,即在一段连续工作时间内脉冲占有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值。“占空比”并非是暖通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在暖通领域中没有“占空比”的明确定义。虽然清华大学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中出现了技术术语“占空比”,但是,由于暖通领域中的阀门开启不限于手动开启,也有可能利用脉冲信号控制执行器来开启阀门,因此,在这些证据中所提及的“占空比”的含义仍然指脉冲的“占空比”,其含义仍为电学领域的通用含义,并没有体现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占空比”的含义。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电学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占空比”得出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占空比”技术内容的结论。

再次,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根据室温实际温度和设定温度之差,按照内置的智能算法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进而按照该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可知,“占空比”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控制阀门的通断,故在阀门通断控制开始前其应当已经被计算出来。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即本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通过其内置的控制算法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通断控制室温;采暖结束后,各用户依据室温通断控制阀存储的累计开启时间及户内面积值,进行用户供热量分摊。例如可依据式(1)进行分摊。??(1)?

?

”以及原说明书对??计算公式中各参量的解释可知,参量??是在采暖结束后即阀门通断控制全部完成后,根据存储的累计开启时间计算得出的,故参量??并非用于控制阀门通断,而是用于计算用户供热量分摊,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占空比”在定义、作用和获取时间上均不相同。故??不相当于“占空比”,从本专利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公式?

?

中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占空比”。清华大学主张该公式体现了“占空比”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在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室温控制方法是“通过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通断以控制室温”。而在修改权利要求后,在保留上述室温控制方法的情况下,又增加了“计算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进而按照该占空比控制阀门的通断”的技术特征。根据清华大学的解释,“占空比”是一个由“阀门开启时间”和“单个周期”确定的时间比值,而“阀门开启时间”是一个时长,两者显然不同。而且,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单个周期”的含义及其确定方法,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阀门开启时间”与“单个周期”之间的关系。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按照“占空比”与按照“阀门开启时间”进行阀门控制属于相同控制方法的结论。因而,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通过计算出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进而调节室温通断控制阀通断以控制室温”中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无“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的明确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又不能从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技术内容。清华大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将申请日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单个周期内阀门开启的占空比”引入了权利要求,显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本专利权的效力得以维持,清华大学会据此不正当地获得先申请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故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另外,对于清华大学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3,虽然在实审阶段的修改文件及答复意见中出现了“占空比”,本专利随后也被授权公告,但不能据此得出上述修改已因审查员认可故而符合专利法规定,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职责,但不负有保证专利授权正确无误的责任,申请人应该自行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而且,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本来就是为了纠正专利授权错误而设置,故即使在审查阶段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如果被授予的专利权存在无效事由,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也应当被纠正。此外,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作为判断依据的是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而不是上述审查过程中出现的修改文件,故不能以此作为评判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依据。

综上,清华大学在修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时存在超范围的情形,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清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  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李自柱、唐小妹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涉案专利

“一种同时实现热调节和热计量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200610114686.2)

关键词

修改超范围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程玉明。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驳回原告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问题

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超范围的认定

裁判观点

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来确定,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也包括根据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引入了新的技术内容,则应当认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