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知行终161号

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波顿大道4275号。

代表人:杨洪利,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百韬,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29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豪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谢百韬,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芳、曹铭书,原审第三人思特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威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京73行初1295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62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修改后的特征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意见,请求驳回豪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思特威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请求驳回豪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豪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豪威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豪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思特威公司原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豪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豪威公司

(二)发明创造名称:场效应晶体管布置对称的像素

(三)专利号:200680019122.9

(四)申请日:2006年5月26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1年4月27日

(六)无效宣告请求日:2018年1月11日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

1.一种图像传感器,包括:

(a)安排在阵列中的多个光电探测器;

(b)多个晶体管,在功能上被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共享并且有选择地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其中各光电探测器之间具有一致的间距,并且所述晶体管布置在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周围的区域中,使得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任一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点到与该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点的距离与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另一个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相应点到与该另一个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相应点的距离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传感器,其中每个光电探测器到多个在功能上被共享的晶体管的距离相同。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传感器,其中施加到每个晶体管的电位相同。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图像传感器,其中施加到每个晶体管的电位相同。

5.一种数字照相机,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a)安排在阵列中的多个光电探测器;(b)多个晶体管,在功能上被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共享并且有选择地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其中各光电探测器之间具有一致的间距,并且所述晶体管布置在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周围的区域中,使得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任一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点到与该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点的距离与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另一个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相应点到与该另一个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相应点的距离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字照相机,其中每个光电探测器到多个在功能上被共享的晶体管的距离相同。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字照相机,其中施加到每个晶体管的电位相同。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字照相机,其中施加到每个晶体管的电位相同。

二、其他

原审庭审过程中,豪威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案由、证据、审查基础部分不持异议,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的特征为:1.多个晶体管(在功能上被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共享并且)有选择地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2.使得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任一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点到与该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点的距离与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另一个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相应点到与该另一个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相应点的距离相同。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公开文本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之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其中的“多个晶体管”,是指“复位晶体管60”和“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

对于“复位晶体管”,说明书中对其作用的描述为“在将电荷从光电二极管20和30传输到浮动扩散70和80之前,复位晶体管(RG)60将每个浮动扩散70和80的电压设置到基准电压”。基于说明书的描述和附图5、6所示可知,复位晶体管60是同时连接到了共享该复位晶体管的单元内的所有浮动扩散(即70和80;或者70、80、75和85)上,在工作中当复位晶体管被选通时,其将复位电压施加至单元内的浮动扩散上,也就是说复位晶体管是将该单元内的所有浮动扩散(即70和80;或者70、80、75和85)的电位同时设置到了基准电压,而并没有选择其中的某个或某些特定浮动扩散来进行设置。

对于“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说明书中对其作用的描述为“源极跟随器晶体管(SF)90或放大器被每个浮动扩散70和80共享,以便对输出到列总线(columnbus)110的电压信号进行放大。行选择信号线(RSEL)100选择行,用以输出到列总线110”。“在不同时间顺序地向传输门40和50供以脉冲,以便在传输来自一个光电二极管30的电荷之前,将来自另一个光电二极管20的电荷传输到其相关联的浮动扩散70以供经由放大器90输出到列总线110,以便为每个光电二极管产生不同的信号”。由此可知,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是通过由浮动扩散的电压信号来进行控制其导通,并由此将来自浮动扩散的电压信号经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放大输出到列总线,而浮动扩散的控制跟随器晶体管90导通的电压信号是通过对光电二极管20的电荷进行传输而来的,这种传输是通过向传输门40、50施加时序控制信号依序一一进行的,也就是说本专利中最后信号的放大输出是通过对光电探测器信号进行选择性的一一输出而实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可以得出,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是有选择的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的,且这种选择方式也是明确的。此外,对于光电探测器信号的输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一般均是在时序信号的控制下依序一一输出光电探测器的信号。而被诉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有选择的”可包括多种选择方式,但是并没有给出存在的其他选择方式。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基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可以得出“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是有选择的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但是不能得出“复位晶体管60”是有选择的对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而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晶体管”包括了“复位晶体管60”和“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两种晶体管,因此权利要求1的特征1整体上不能够由原申请文件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权利要求1的特征2限定了晶体管和光电探测器的布置,根据原申请文件[0006]、[0023]-[0026]段记载,“多个FET,在功能上被所述光电探测器共享,其中每个光电探测器到相邻FET的距离基本上相同”“这些FET被设计在且物理上被安置在单位晶格内,用以使它们与所述四个光电探测器中每个的接近度对称”“通过以这样的方式布置FET,以使对单位晶格中的每个光电探测器中而言,从FET到光电探测器的共享组或单位晶格中的相邻光电探测器的距离是相同或对称的(或基本上相同或基本上对称),单位晶格中的所有光电探测器的有效量子效率将会相同或基本相似。图7示出现有技术的设计,其中以这样的方式布置FET,以使单位晶格中的每个光电探测器都具有以物理上相同的方式靠近其放置的FET”“每个光电探测器之间都具有基本上一致的间距,并且以基本上一致的间距将晶体管布置在光电探测器的周围的区域中”“图8示出本发明的设计,其中以这样的方式布置FET,以使单位晶格中的每个光电探测器(PD)都具有以物理上相同的方式靠近其放置的FET”。根据上述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并结合附图中图7、图8所示的阵列排布可知,本专利中共享该FET的2个或4个光电探测器相对于其共享的FET基本上呈对称布置,使得2个或4个光电探测器与晶体管的物理距离基本相同。

而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表述为“使得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任一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点到与该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点的距离与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另一个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相应点到与该另一个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相应点的距离相同”的表述,如果要满足该条件,需要所述的两个探测器与晶体管具有同样的位置关系,而由说明书和附图所示出的2个或4个光电探测器相对于其共享的晶体管所具有的基本对称的位置关系不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相应位置关系。因此特征2不能够由原申请文件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二)其他权利要求是否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之规定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5包括了同样的特征,上述修改同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和6-8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虽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不影响决定结论。豪威公司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豪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豪威公司负担(已缴纳)。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如果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

(一)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豪威公司将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中特征(b)“多个晶体管,在功能上被所述光电探测器共享,其中每个光电探测器到相邻晶体管的距离基本相同”修改为“多个晶体管,在功能上被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共享并且有选择地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其中各光电探测器之间具有一致的间距,并且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任一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点到与该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点的距离与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另一个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相应点到与该另一个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相应点的距离相同。”据此,思特威公司主张豪威公司的修改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豪威公司对被诉决定确定的修改特征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修改特征1中的多个晶体管,指的应是“复位晶体管60”和“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关于复位晶体管60,结合说明书[0020]段“在将电荷从光电二极管20和30传输到浮动扩散70和80之前,复位晶体管(RG)60将每个浮动扩散70和80的电压设置到基准电压”的描述和附图可知,复位晶体管是将该单元内的所有浮动扩散的电位同时设置到基准电压,而没有选择其中的某个或某些特定浮动扩散来进行设置。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则没有对复位晶体管60是有选择地对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的记载,因此该特征的修改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被诉决定认定修改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为,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是通过由浮动扩散的电压信号来进行控制其导通,并由此将来自浮动扩散的电压信号经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放大输出到列总线,而浮动扩散的控制跟随器晶体管90导通的电压信号是通过对光电二极管20的电荷进行传输而来的,这种传输是通过向传输门40、50施加时序控制信号依序一一进行的,也就是说本专利中最后信号的放大输出是通过对光电探测器信号进行选择性的一一输出而实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可以得出,源极跟随器晶体管90是有选择地对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上的电荷起作用以产生信号的,且这种选择方式也是明确的。此外,对于光电探测器信号的输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一般均是在时序信号的控制下依序一一输出光电探测器的信号。而被诉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有选择地”可包括多种选择方式,但是并没有给出存在的其他选择方式。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修改特征2晶体管和光电探测器的布置。根据原申请文件[0006]“多个FET,在功能上被所述光电探测器共享,其中每个光电探测器到相邻FET的距离基本上相同”,[0023]“这些FET被设计在且物理上被安置在单位晶格内,用以使它们与所述四个光电探测器中每个的接近度对称”,[0024]“通过以这样的方式布置FET,以使对单位晶格中的每个光电探测器中而言,从FET到光电探测器的共享组或单位晶格中的相邻光电探测器的距离是相同或对称的(或基本上相同或基本上对称),单位晶格中的所有光电探测器的有效量子效率将会相同或基本相似。图7示出现有技术的设计,其中以这样的方式布置FET,以使单位晶格中的每个光电探测器都具有以物理上相同的方式靠近其放置的FET”,[0025]“每个光电探测器之间都具有基本上一致的间距,并且以基本上一致的间距将晶体管布置在光电探测器的周围的区域中”,[0026]“图8示出本发明的设计,其中以这样的方式布置FET,以使单位晶格中的每个光电探测器(PD)都具有以物理上相同的方式靠近其放置的FET”的描述,并结合附图可知,本专利中共享该FET的2个或4个光电探测器相对于其共享的FET基本上呈对称布置,使得2个或4个光电探测器与晶体管的物理距离基本相同。根据上述描述无法直接地、毫无疑问地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任一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点到与该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点的距离与所述两个以上的光电探测器中的另一个光电探测器上的任意相应点到与该另一个光电探测器相邻的晶体管上的任意相应点的距离相同”,因此该项修改同样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其他权利要求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修改,上述修改同样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和5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定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豪威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0日

涉案专利

200680019122.9场效应晶体管布置对称的像素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裁判:驳回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诉决定:宣告200680019122.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问题

权利要求的修改

裁判观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如果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