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法知行终265号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副总裁兼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操作存储器装置的系统及方法”、专利号为201080051102.6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19)京73行初633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8月2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孙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袁某某,一审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王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操作存储器装置的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080051102.6,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1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9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存储器设备,其包含:

位单元,其耦合到第一位线、第二位线及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

读出放大器,其耦合到所述第一位线及所述第二位线;

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

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

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

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时序电路响应于输入信号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及所述第二信号,其中所述时序电路包含用以提供所述第一信号的第一输出端及用以提供所述第二信号的第二输出端,其中通过将第一延迟添加到所述输入信号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其中通过将第二延迟添加到所述输入信号来产生所述第二信号,且其中所述第二延迟比所述第一延迟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时序电路包含:

输入端,其用以接收所述输入信号;

第一组门,其用以在所述第一输出端处产生所述第一信号,其中所述第一信号起始所述回路电路的操作;及

第二组门,其用以在所述第二输出端处产生所述第二信号,其中所述第二信号起始所述字线启用电路的操作。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维持所述字线驱动器激活字线信号与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激活之间的实质上恒定的延迟,且其中所述实质上恒定的延迟实质上独立于逻辑域的供应电压。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逻辑域的所述供应电压使所述回路电路的逻辑电路部分的第一延迟超过所述实质上恒定的延迟;且

所述回路电路的可编程电路部分经配置以基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来补偿所述逻辑电路部分的所述第一延迟,从而维持所述实质上恒定的延迟。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字线信号使所述位单元起始所述第一位线与所述第二位线之间的电压差分的产生,其中所述读出放大器具有阈值差分灵敏度,且其中所述实质上恒定的延迟使所述电压差分在所述读出放大器产生指示所述位单元的数据值的输出之前超过所述阈值差分灵敏度。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包括可编程电路部分及逻辑电路部分。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可编程电路部分包括可控制以实现已预充电虚设位线的可调放电速率的多个放电装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含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SRAM装置,所述SRAM装置包含所述位单元及所述读出放大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实施于至少一个半导体裸片中。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含一组件,所述组件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机顶盒、音乐播放器、视频播放器、娱乐单元、导航装置、通信装置、个人数字助理PDA、固定位置数据单元及计算机,所述位单元、所述读出放大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及所述回路电路集成到所述组件中。

12.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包含:

在××号,所述存储器装置包括位单元,所述位单元耦合到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且经由第一位线及第二位线耦合到读出放大器;及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输入信号而进行以下操作:

在时序电路处产生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

将所述第一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读出放大器的回路电路以起始所述回路电路的操作;及

将所述第二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字线驱动器的字线启用电路以起始所述字线处字线信号的产生,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在所述第二信号之前发送,且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回路电路的所述操作产生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以使所述读出放大器能够检测所述第一位线与所述第二位线的电压差分。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字线启用电路在具有第一供应电压的逻辑电压域中,且所述位单元在具有第二供应电压的存储器电压域中,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包括可编程电路部分及逻辑电路部分,且其中所述可编程电路部分是可调整的以补偿所述逻辑电路部分的归因于所述逻辑电压域的供应电压电平的延迟。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将控制信号提供到所述可编程电路部分的多个放电装置以控制已预充电虚设位线的放电速率。

16.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基于逻辑域的××路××号××号之间的实质上恒定的延迟,其中所述实质上恒定的延迟实质上独立于逻辑域电压。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通过将第一延迟添加到所述输入信号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且通过将第二延迟添加到所述第一信号来产生所述第二信号。

18.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所述第一信号及发送所述第二信号是在集成到电子装置中的处理器处执行。

19.一种存储器设备,其包含:

用于在××号的装置,所述存储器装置包括位单元,所述位单元耦合到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且经由第一位线及第二位线耦合到读出放大器,

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输入信号而在时序电路处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第一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读出放大器的回路电路以起始所述回路电路的操作的装置;及

用于将所述第二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字线驱动器的字线启用电路以起始所述字线处字线信号的产生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在所述第二信号之前发送,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含:用于基于逻辑域的××路××号××号之间的实质上恒定的延迟,其中所述实质上恒定的延迟实质上独立于逻辑域电压。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回路电路的所述操作产生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以使所述读出放大器能够检测所述第一位线与所述第二位线的电压差分。

22.一种存储器设备,其包含:

第一装置,其用于存储数据值,且其耦合到第一位线、第二位线及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

第二装置,其用于基于第一位线与第二位线的差分电压来确定所述数据值;

第三装置,其用于在时序电路处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

第四装置,其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第二装置;及

第五装置,其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字线驱动器,

其中所述第四装置在所述第五装置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其中所述第四装置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设备,其集成于至少一个半导体裸片中。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含一组件,所述组件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机顶盒、音乐播放器、视频播放器、娱乐单元、导航装置、通信装置、个人数字助理PDA、固定位置数据单元及计算机,所述第一装置及所述第二装置集成到所述组件中。

25.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包含:

用于在××号的第一步骤,所述存储器装置包括位单元,所述位单元耦合到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且经由第一位线及第二位线耦合到读出放大器;及

响应于接收所述输入信号而进行以下步骤:

用于在时序电路处产生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的第二步骤;

用于将所述第一信号发送到回路电路以起始所述回路电路的操作的第三步骤;及

用于将所述第二信号发送到字线启用电路以起始所述字线处字线信号的产生的第四步骤,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在所述第二信号之前发送,且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步骤、所述第二步骤、所述第三步骤及所述第四步骤是由集成到电子装置中的处理器执行。

27.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包含:

接收数据文件,所述数据文件包含对应于半导体装置的设计信息;及

根据所述设计信息制造所述半导体装置,其中所述半导体装置包含:

位单元,其耦合到第一位线、第二位线及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

读出放大器,其耦合到所述第一位线及所述第二位线;

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

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

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电路,

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文件具有GDSII格式。

29.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包含:

接收包含已封装半导体装置在电路板上的物理定位信息的设计信息,所述已封装半导体装置包含:

位单元,其耦合到第一位线、第二位线及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

读出放大器,其耦合到所述第一位线及所述第二位线;

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

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

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

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及

变换所述设计信息以产生数据文件。

30.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文件具有GERBER格式。”

2018年2月5日,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9、22、2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9、22、25、27、2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7、29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即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US4528646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5年7月9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1、说明书全文、附图1-12)如下内容:半导体集成式存储器电路的数据容量每二到三年就翻两番,随着存储器容量增大,充电-放电电流也会增大,因为与主信号线相关联的杂散电容也会增大,存储器电路的操作速度变得越高,充电-放电电流速度就会变得越高,并且峰值电流也变得越尖锐;本发明的一目标是提供一种半导体集成式存储器电路,其中用于对信号线预充电的峰值电流减小,本发明的另一目标是提供一种半导体集成式存储器电路,其中预充电线分成多组,每次仅需要对其中一个组预充电,本发明的又一目标是提供一种半导体集成式存储器电路,其中电流消耗减少,根据本发明,多个位线连接到存储器单元,电路被提供来用于对存储器单元进行寻址,每个位线还与至少两个预充电电路中的一者相关联,预充电电路将相关联位线预充电到初始电平,选择电路选择预充电电路中的一者,由于仅对必要的位线预充电,因此预充电电流电平减小;如图3所示,存储单元252耦合至位线254、位线256以及字线258a之间,字线258a响应于行缓冲器274(相当于位单元,其耦合到第一位线、第二位线及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读出放大器208耦合至位线254、位线256(相当于读出放大器,其耦合到所述第一位线及所述第二位线);预充电控制线200和读出放大启用线202分别分成两组200a和200b、以及202a和202b,也就是说,位线预充电电路204和读出放大电路208分别通过将控制信号SA1、SA2、SB1和SB2提供到电路的选择电路212和214与位线预充电电路206和读出放大电路210分开,图4示出了由MOS晶体管238-248构造的选择电路212、214和236的一个实例的细节,控制信号SA1-SA3和SB1-SB3通过来自控制线250的选择控制信号产生,此外,选择电路212包括延迟电路243和247以在信号SB1和SA1生成后的预定时间上分别将行缓冲器275和274启用,控制信号SA1-SA3通过选择电路212、214和236产生以将预充电电路204、读出放大电路208和输入-输出线预充电电路226启用,图5示出了读出操作的时序图,当从存储器单元252读出数据时,选定的位线254和256通过信号SA1被预充电,信号SA1与定时脉冲ΦS1同步产生,之后,在××号生成后的预定时间(如由延迟电路247控制)上,通过行解码器260选择字线258a,字线258a被激励以使得位线的电平根据存储的数据而略微地改变,然后,将与脉冲ΦS2同步生成的信号SA2施加到读出放大电路208,以便放大读出信号,因此脉冲φS1相对于脉冲φS2是提前的,响应于每个芯片启用信号,定时脉冲φS1和φS2按完全常规的方式在存储器芯片上产生。

证据2(即对比文件2):美国专利US2008/0037338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2月14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27、36段,附图2)如下内容:一种具有可编程延迟和可编程加速电路的自定时电路,可通过控制可编程延迟电路19来增加STBL节点18与复位导体59之间的传播延迟以增加从字线启用WLE信号的低至高转变到××号的断言高的时间量TIMEB(自定时延迟),通过对可编程加速器电路25和可编程延迟电路19的适当控制,可增加或减少时间TIMEA、TIMEB和TIMEC,以便实现所要存储器存取裕度,由附图2可见,时序逻辑元件12产生的信号DEC_EN信号既输入解码器5又输入可编程加速器电路、可编程延迟电路以及虚设位单元。

证据3(即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US7069522B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6月27日。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11栏第21-35行)如下内容:用于挥发性锁存电路的保持逻辑状态的多种方法和装置,图5说明产生集成电路的示意性过程,所述集成电路具有连接到多根电源迹线的易失性锁存电路,其中通过编译器的实施方案而设计的组件,在框505中,向编译器供应用于嵌入式电路的每个处理器和存储器组件的设计以及其他设计参数,例如阵列的列数和行数、芯片上的可用大小、金属层的数目和其他参数,因此可以向编译器供应低功率存储器设计的设计,编译器产生目标为在目标芯片上可用的空间中相配的网表和布局。

证据4(即对比文件4):美国专利US6181637B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1月30日。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全文,附图1-13)如下内容:在现有技术中,将外部电源电压Vdd供应到延迟电路1,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电源电压Vdd的电压电平容易视所使用的外部电源的模型而变化,并且当外部电源电压Vdd变化而变高时,反相器46的信号幅度的斜率变陡且延迟电路1的延迟时间(t1+t2)变短,图13示出了当外部电源电压Vdd变得大于升压电源电压Vpp时,存储单元5的操作波形,如图13所示,当将外部电源电压Vdd设置为高时,延迟电路1的延迟时间(t1+t2)变短,并且读出放大器激活信号lepx、lenz的输出时序变得更快且WL_LE间隔变得更短,当此情况发生时,读出放大器3在足够电位差能够在位线BL、/BL之间产生之前被激活,且因此存储器不能恰当操作;本发明的目标是提供一种存储器装置,即使外部电源电压Vdd改变,所述存储器装置能够维持WL_LE间隔而不会增加电力消耗,本发明的存储器装置包括:存储单元5,具有NMOS晶体管7和电容器8并且位于字线WL与位线BL的相交点,当将行地址选通ras从存储器控制器输入到字线驱动器4时,字线WL的电位升高,并且与电容器8中所保持的数据对应的电压被施加到位线BL、/BL(相当于位单元,其耦合到第一位线、第二位线及响应于字线驱动器的字线),字线驱动器4,所述字线驱动器响应于行地址选通ras而激活所述字线WL,读出放大器3,所述读出放大器在存储单元5的读/写操作期间读取并放大位线BL、/BL之间的电位差,如图1-2所示,读出放大器耦合至位线BL、/BL(相当于读出放大器,其耦合到所述第一位线及所述第二位线),如图4B所示,晶体管31、32响应于Φr产生一信号,晶体管33-40响应于晶体管31、32产生的信号分别启用字线WLO、WL1、WL2、WL3等,延迟电路1,所述延迟电路通过将规定延迟时间应用于所述行地址选通ras而产生锁存允许信号le,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2,所述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从锁存允许信号le产生读出放大器激活信号lepx、lenz,以及增压电路6,所述增压电路从外部电源电压Vdd产生升压电源电压Vpp;图5是本发明的本实施方案的延迟电路1的示意图,延迟电路1包括:延迟时间产生器70,所述延迟时间产生器由反相器46、47、49、52、54、56、NOR电路51和电容器48、50、53、55构成,和NMOS晶体管45,NMOS晶体管45的漏极连接到外部电源电压Vdd,并且升压电源电压(第一电源电压)Vpp被施加到其栅极,源极连接到反相器46的供电端子,且将驱动电压(第二电源电压)Vdd2供应到延迟时间产生器70,当Vdd+Vth﹤Vpp时,则Vdd2=Vdd,及当Vdd+Vth≥Vpp时,则Vdd2=Vpp-Vth,外部电源电压Vdd和升压电源电压Vpp之间的关系在图3C中示出,在本实施方案的延迟电路1中,当驱动电压Vdd2变为最大值(Vdd2=Vpp-Vth)时,将延迟时间(t1+t2)设置成最小所需间隔WL_LE的值,因此,通常当外部电源电压Vdd小于升压电源电压Vpp时,如图3C所示,驱动电压Vdd2=Vdd,并且延迟时间(t1+t2)变得比与Vdd2=Vpp-Vth时对应的值长,此外连同有可能充分地维持所需间隔WL_LE,另一方面,当外部电源电压Vdd大于升压电源电压Vpp时,则驱动电压Vdd2限于值Vpp-Vth,并且延迟时间(t1+t2)不会变得比上文所提及的给定值短,本实施方案的延迟电路1变得有可能在极小的电位差足够地出现在位线BL、/BL之间时以恰当时序激活读出放大器3而不考虑外部电源电压Vdd如何波动,并且延迟时间(t1+t2)不会变得比所需间隔WL_LE短。

证据5(即对比文件5):美国专利US2002/0191448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9日。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第37段,附图9-10)如下内容:一种半导体存储器,其中可编程次要延迟装置425包括恒定电流参考450、参考电流放大器460和可编程延迟元件500,可编程延迟元件500接收电压V460和输入时钟CLKIN,并且输出输出时钟CLKOUT,其相对于CLKIN被延迟可预测且可调整的量,可编程延迟装置425的优点尤其包括:CLKIN可以基于可编程输入a、b、c以及d而延迟可预测且可调整的量,以及延迟基本上与例如温度变化和阈值电压的参数因数无关。

证据6(即对比文件6):美国专利U2005/0226073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3日。对比文件6公开了(参见第27、34-36段,附图2-3)如下内容:一种半导体存装置及其驱动控制器,驱动控制单元20包括行激活控制单元21、行预充电控制单元22、位线分离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3、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以及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5,行激活控制单元21接收行激活命令信号ROW_ACT_CMD以输出行激活控制信号ROW_ACT_CTRL,行预充电控制单元22接收行预充电命令信号ROW_PCG_CMD以输出行预充电控制信号ROW_PCG_CTRL,位线分离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3、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和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5接收行激活控制信号ROW_ACT_CTRL和行预充电控制信号ROW_PCG_CTRL,并且分别输出BISO控制信号BIOS_CTRL、字线控制信号WL_CTRL和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SA_CTRL,字线驱动单元30从驱动控制单元20接收每个控制信号,并且选择性地驱动存储单元阵列40的字线中的一个。

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封面、版权页及第267-300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2:《电子技术基础-数字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第5版,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及第331-356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3:《计算机组织与体系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封面、版权页及第114-120页。

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附件1(即反证1):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US4528646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2(即反证2):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US7069522B1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3(即反证3):对比文件4美国专利US6181637B1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4(即反证4):对比文件5美国专利US20020191448A1部分中文译文。

2019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根据权利要求整体所限定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字线启用电路”等用语的含义;说明书中的所述记载与权利要求1、27、29所限定的所述内容是一致的;权利要求1、27、29所限定的所述内容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因此,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的所有理由均不能成立。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因此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实质不同,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就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多项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有误,具体包括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就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特征认定错误,就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特征认定错误,就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特征认定错误,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就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认定错误。(二)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19、22、25、27、29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有误,就从属权利要求2-11、13-18、20-21、23-24、26、28、30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有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因此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实质不同,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

对此,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可编程延迟电路,然而并未涉及任何时序电路中××路××号在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将××路××号设置为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的技术启示。

此外,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只能证明RAS是时序控制信号、时序控制信号是在地址信号之前产生等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11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时序电路处产生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将所述第一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读出放大器的回路电路以起始所述回路电路的操作;及将所述第二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字线驱动器的字线启用电路以起始所述字线处字线信号的产生,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在所述第二信号之前发送,且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因此,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任何时序电路中××路××号在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将××路××号设置为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的技术启示。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因此,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3-18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2,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13-1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0-21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9,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0-2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存储器设备,其中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位单元、读出放大器、时序电路、回路电路、字线启用电路分别对应地在权利要求22中限定为第一装置、第二装置、第三装置、第四装置、第五装置,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3-24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2,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3-2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中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2中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权利要求12中各方法步骤分别对应地在权利要求25中限定为第一步骤、第二步骤、第三步骤、第四步骤,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6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5,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2)接收数据文件,所述数据文件包含对应于半导体装置的设计信息;及根据所述设计信息制造所述半导体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2)如何获取设计信息并据此制造半导体装置。

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8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7,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中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27中的内容相比,两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9限定了“接收包含已封装半导体装置在电路板上的物理定位信息的设计信息”,以及进一步限定了“变换所述设计信息以产生数据文件”,然而权利要求29中也限定了技术特征“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30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9,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3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当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5-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11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时序电路处产生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将所述第一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读出放大器的回路电路以起始所述回路电路的操作;及将所述第二信号发送到耦合到所述字线驱动器的字线启用电路以起始所述字线处字线信号的产生,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在所述第二信号之前发送,且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

对此,对比文件2、5-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13-18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2,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13-1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0-21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9,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0-2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存储器设备,其中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位单元、读出放大器、时序电路、回路电路、字线启用电路分别对应地在权利要求22中限定为第一装置、第二装置、第三装置、第四装置、第五装置,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3-24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2,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3-2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中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2中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权利要求12中各方法步骤分别对应地在权利要求25中限定为第一步骤、第二步骤、第三步骤、第四步骤,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6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5,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2)接收数据文件,所述数据文件包含对应于半导体装置的设计信息;及根据所述设计信息制造所述半导体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2)如何获取设计信息并据此制造半导体装置。对比文件2、5-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8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7,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存储器装置的方法,其中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27中的内容相比,两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9限定了“接收包含已封装半导体装置在电路板上的物理定位信息的设计信息”,以及进一步限定了“变换所述设计信息以产生数据文件”,然而权利要求29中也限定了技术特征“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相同的理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30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29,在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独立权利要求2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3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综上,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由于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1-30相对于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引用的现有技术而言,既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没有体现出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栏第10-13行,图3,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信号SA1-SA3由选择电路212214和236产生以启用预充电电路204,读出放大电路208以及输入-输出线预充电电路226”。因此,选择控制信号必然由相应的信号发生装置产生,该装置与产生SA1的选择电路212可共同构成“时序电路。”“选择电路2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电路。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之间不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文译文[0027][0036]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通过控制可编程延迟电路19来增加STBL节点18与复位导体59之间的传播延迟以增加从字线启用WLE信号的低至高转变到××号的断言高的时间量TIMEB(自定时延迟);”“通过对可编程加速电路25和可编程延迟电路19的恰当操作,可以增减TIMEA,TIMEB和TIMEC以达到期望的存储访问边限”。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编程延时电路19,以可编程的方式调整TIMEB(相当于读出放大器信号的延迟30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二)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栏第51-53行及图4B的记载,对比文件4公开了“字线驱动器4,所述字线驱动器响应于行地址选通ras而激活所述字线WL”。因此,ras必然由相应的信号发生装置产生,该ras信号发生装置与晶体管31、32共同构成“时序电路”。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栏第57-62行的记载,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延迟电路通过将规定延迟时间应用于所述行地址选通ras而产生锁存允许信号le;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2,所述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从锁存允许信号le产生读出放大器激活信号lepx、lenz”。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延迟电路1”及“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2”响应于行地址选通ras产生读出放大器激活信号lepx、lenz,并提供到读出放大器3。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图4B,晶体管33、34;35、36;37、38;39、40等响应于晶体管31、32产生的信号分别启用字线WL0、WL1、WL2、WL3等,晶体管(33、34)(35、36)(37、38)(39、40)等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字线驱动器。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与权利要求1之间不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文译文[0027][0036]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通过控制可编程延迟电路19来增加STBL节点18与复位导体59之间的传播延迟以增加从字线启用WLE信号的低至高转变到××号的断言高的时间量TIMEB(自定时延迟)”“通过对可编程加速电路25和可编程延迟电路19的恰当操作,可以增减TIMEA,TIMEB和TIMEC以达到期望的存储访问边限”。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编程延时电路19,以可编程的方式调整TIMEB(相当于读出放大器信号的延迟30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对比文件5说明书中文译文[0037]段,对比文件5公开了“可编程次要延迟装置425包括恒定电流参考450、参考电流放大器460和可编程延迟元件500”“可编程延迟元件500接收电压V460和输入时钟CLKIN,并且输出输出时钟CLKOUT,其相对于CLKIN被延迟可预测且可调整的量”“可编程延迟装置425的优点尤其包括:CLKIN可以基于可编程输入a、b、c以及d而延迟可预测且可调整的量,以及延迟基本上与例如温度变化和阈值电压的参数因数无关”。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可编程次要延迟装置425,以可编程的方式调整CLKOUT与CLKIN之间的延迟,给出了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根据对比文件6说明书中文译文[0027]-[0036]段,对比文件6公开了“驱动控制单元20包括行激活控制单元21、行预充电控制单元22、位线分离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3、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以及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5”“行激活控制单元21接收行激活命令信号ROW_ACT_CMD以输出行激活控制信号ROW_ACT_CTRL。行预充电控制单元22接收行预充电命令信号ROW_PCG_CMD以输出行预充电控制信号ROW_PCG_CTRL”“位线分离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3、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和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5接收行激活控制信号ROW_ACT_CTRL和行预充电控制信号ROW_PCG_CTRL,并且分别输出BISO控制信号BIOS_CTRL、字线控制信号WL_CTRL和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SA_CTRL”“字线驱动单元30从驱动控制单元20接收每个控制信号,并且选择性地驱动存储单元阵列40的字线中的一个”。因此,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三)基于以上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19、22、25、27、2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四)一审判决就从属权利要求2-11、13-18、20-21、23-24、26、28、30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理由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陈述理由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某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

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1选择控制信号必然由相应的信号发生装置产生,该装置与产生SA1的选择电路212可共同构成“时序电路。”“选择电路2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电路。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存储器容量增大导致杂散电容值增大的情况下减小位线充放电电流以降低功耗,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是将存储器分成两部分,通过选择电路每次仅选择必要的存储部分进行预充电并进行读写操作从而减小预充电的电流,而权利要求1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是通过回路电路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该回路电路响应于时序电路产生的第一信号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读出放大器,字线启用电路响应于时序电路产生的第二信号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字线驱动器,并且时序电路产生的第一信号在第二信号之前,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手段不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电路214仅用于选择启用读出放大电路208还是读出放大电路210,图4中显示了选择电路212、214和236的细节,在选择电路212中存在延迟电路243和247,用于在××号××生成后的预定时间内,通过行解码器260选择字线,而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电路是用于可编程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延时,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电路214与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电路的功能和作用完全不同,由此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用于××路××号。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信号SA1是用于对所选择的位线进行预充电,而并不是用于控制字线启用电路提供字线启用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信号SA1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信号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同。基于前述论述,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前述上诉主张中的相关推断没有事实根据,故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通过控制可编程延迟电路19来增加STBL节点18与复位导体59之间的传播延迟以增加从字线启用WLE信号的低至高转变到××号的断言高的时间量TIMEB(自定时延迟);”“通过对可编程加速电路25和可编程延迟电路19的恰当操作,可以增减TIMEA,TIMEB和TIMEC以达到期望的存储访问边限”。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编程延时电路19,以可编程的方式调整TIMEB(相当于读出放大器信号的延迟30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2中并未涉及任何时序电路中××路××号在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将××路××号设置为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只能证明RAS是时序控制信号、时序控制信号是在地址信号之前产生等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4公开了“字线驱动器4,所述字线驱动器响应于行地址选通ras而激活所述字线WL”。因此,ras必然由相应的信号发生装置产生,该ras信号发生装置与晶体管31、32共同构成“时序电路”。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栏第57-62行的记载,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延迟电路通过将规定延迟时间应用于所述行地址选通ras而产生锁存允许信号le;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2,所述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从锁存允许信号le产生读出放大器激活信号lepx、lenz”。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延迟电路1”及“读出放大器激活电路2”响应于行地址选通ras产生读出放大器激活信号lepx、lenz,并提供到读出放大器3。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图4B,晶体管33、34;35、36;37、38;39、40等响应于晶体管31、32产生的信号分别启用字线WL0、WL1、WL2、WL3等,晶体管(33、34)(35、36)(37、38)(39、40)等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字线驱动器。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外部电源电压过高造成读出放大器提早读取存储单元信息的同时不增加电耗,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用的是通过NMOS晶体管45限制提供给延迟电路的最大驱动电压为Vpp-Vth,由此延迟电路所产生的延时时间(t1+t2)不小于WL_LE间隔,从而确保不管外部电源电压如何变化放大器能够正常读取存储单元信息;而权利要求1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是在存储器中设置有可编程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延时的回路电路,该回路电路响应于时序电路产生的第一信号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读出放大器,字线启用电路响应于时序电路产生的第二信号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字线驱动器,并且时序电路产生的第一信号在第二信号之前,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4中的延迟电路的延时时间(t1+t2)是随其驱动电压Vdd2变化而被动变化,延迟电路不存在可编程以主动调整其延时的部件,而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电路是可编程以主动调整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延时,因此对比文件4中的延迟电路与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电路是不相同的,并且对比文件4中的信号ras是同时连接到字线驱动器WD和用于激活读出放大器的电路,因此其中控制字线驱动器WD和控制用于激活读出放大器的电路的信号并不存在时序上的区别,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未涉及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的相关内容。基于前述论述,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前述上诉主张中的相关推断没有事实根据,故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时序电路,其经配置以产生第一信号及第二信号;回路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而将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读出放大器;及字线启用电路,其经配置以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二信号而将字线启用信号提供到所述字线驱动器,其中所述回路电路可操作以在所述字线启用电路接收所述第二信号之前接收所述第一信号,且所述回路电路可编程以调整所述读出放大器启用信号的延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通过控制可编程延迟电路19来增加STBL节点18与复位导体59之间的传播延迟以增加从字线启用WLE信号的低至高转变到××号的断言高的时间量TIMEB(自定时延迟)”“通过对可编程加速电路25和可编程延迟电路19的恰当操作,可以增减TIMEA,TIMEB和TIMEC以达到期望的存储访问边限”。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编程延时电路19,以可编程的方式调整TIMEB(相当于读出放大器信号的延迟30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可编程次要延迟装置425包括恒定电流参考450、参考电流放大器460和可编程延迟元件500”“可编程延迟元件500接收电压V460和输入时钟CLKIN,并且输出输出时钟CLKOUT,其相对于CLKIN被延迟可预测且可调整的量”“可编程延迟装置425的优点尤其包括:CLKIN可以基于可编程输入a、b、c以及d而延迟可预测且可调整的量,以及延迟基本上与例如温度变化和阈值电压的参数因数无关”。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可编程次要延迟装置425,以可编程的方式调整CLKOUT与CLKIN之间的延迟,给出了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对比文件6公开了“驱动控制单元20包括行激活控制单元21、行预充电控制单元22、位线分离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3、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以及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5”“行激活控制单元21接收行激活命令信号ROW_ACT_CMD以输出行激活控制信号ROW_ACT_CTRL。行预充电控制单元22接收行预充电命令信号ROW_PCG_CMD以输出行预充电控制信号ROW_PCG_CTRL”“位线分离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3、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和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5接收行激活控制信号ROW_ACT_CTRL和行预充电控制信号ROW_PCG_CTRL,并且分别输出BISO控制信号BIOS_CTRL、字线控制信号WL_CTRL和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SA_CTRL”“字线驱动单元30从驱动控制单元20接收每个控制信号,并且选择性地驱动存储单元阵列40的字线中的一个”。因此,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对比文件2、5、6给出了相当的技术手段的推断没有事实根据。其次,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可编程延迟电路,然而并未涉及任何时序电路中××路××号在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将××路××号设置为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的技术启示。再次,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一种可编程延迟装置,然而并未涉及任何时序电路中××路××号在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因此对比文件5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将××路××号设置为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的技术启示。又次,对比文件6中公开了行激活控制单元21产生ROW_ACT_CTRL并传送至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及读出放大器控制信号输出单元,字线控制信号输出单元24输出字线控制信号WL_CTRL至字线驱动单元30,然而并未涉及任何时序电路中××路××号在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因此对比文件6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将××路××号设置为控制字线启用电路的第二信号之前产生的技术启示。综上,对比文件2、5-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案之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在较大电压范围内降低存储器设备逻辑电压域器件的供应电压并确保读出放大器准确启动以降低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二)其他权利要求

鉴于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要么和前述权利要求1相同,要么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与一审程序的理由相同,本院认可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关于其他权利要求的评述,此处不再赘述。因此,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徐 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 蓉

法官助理  骆芳菲

书 记 员  滕禹含

书 记 员  张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