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请求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溪,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凌云,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洋,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东,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贸易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图形处理中的拼补着色”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电脑贸易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14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487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电脑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电脑贸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某电脑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溪、左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凌云、袁丽颖,一审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洋、张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图形处理中的拼补着色”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380018326.0,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4日、2013年3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10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渲染图形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执行顶点着色操作以对输入顶点进行着色以便输出经顶点着色的顶点,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以及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执行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与执行第一渲染遍次相关联,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执行包括以下操作的第二渲染遍次: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包括至少基于所述控制点产生顶点值的域着色操作;以及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以基于经域着色的顶点中的所述一或多个产生一或多个新顶点,其中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对所述一或多个经域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以输出所述一或多个新顶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执行所述第二渲染遍次之前先完成所述第一渲染遍次,使得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一或多个组件在所述第一渲染遍次与所述第二渲染遍次之间是闲置的。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顶点着色操作、所述壳体着色操作、所述域着色操作和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与绘制调用相关联,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基于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存储器的大小将所述绘制调用分成多个子绘制调用,其中所述多个子绘制调用的每一个包括所述第一渲染遍次的操作和所述第二渲染遍次的操作。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与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附加到与所述域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使得所述域着色操作和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包括: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壳体着色器程序的第一例子;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第二例子;
从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输出单个控制点,以便遵照所述硬件单元的所述接口;以及
从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输出第二单个控制点,以便遵照所述硬件单元的所述接口。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包括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并行地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
其中给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指派第一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
其中给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指派第二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
其中输出所述单个控制点包括基于所述第一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与第一控制点识别符的比较输出所述单个控制点,并且
其中输出所述第二单个控制点包括基于所述第二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与第二控制点识别符的比较输出所述第二单个控制点。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之前切换用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的程序计数器与一或多个资源指针。
10.一种用于渲染图形的图形处理单元,其包括一或多个处理器,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执行顶点着色操作以对输入顶点进行着色以便输出经顶点着色的顶点,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以及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与第一渲染遍次相关联,并且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进一步经配置以执行第二渲染遍次,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包括至少基于所述控制点产生顶点值的域着色操作;以及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以基于经域着色的顶点中的所述一或多个产生一或多个新顶点,其中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对所述一或多个经域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以输出所述一或多个新顶点。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进一步经配置以在执行所述第二渲染遍次之前先完成所述第一渲染遍次,使得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一或多个组件在所述第一渲染遍次与所述第二渲染遍次之间是闲置的。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所述顶点着色操作、所述壳体着色操作、所述域着色操作和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与绘制调用相关联,并且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进一步经配置以基于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存储器的大小将所述绘制调用分成多个子绘制调用,其中所述多个子绘制调用的每一个包括所述第一渲染遍次的操作和所述第二渲染遍次的操作。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进一步经配置以将与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附加到与所述域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使得所述域着色操作和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15.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为了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所述硬件单元经配置以: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壳体着色器程序的第一例子;
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第二例子;
从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输出单个控制点,以便遵照所述硬件单元的所述接口;以及
从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输出第二单个控制点,以便遵照所述硬件单元的所述接口。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所述硬件单元经配置以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并行地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
其中给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指派第一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
其中给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指派第二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
其中为了输出所述单个控制点,所述硬件单元经配置以基于所述第一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与第一控制点识别符的比较输出所述单个控制点;并且
其中为了输出所述第二单个控制点,所述硬件单元经配置以基于所述第二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与第二控制点识别符的比较输出所述第二单个控制点。
18.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形处理单元,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在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之前,切换用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的程序计数器与一或多个资源指针。
19.一种用于渲染图形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使用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执行顶点着色操作以对输入顶点进行着色以便输出经顶点着色的顶点的装置,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
用于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的装置,其中用于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的装置包括用于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的装置;以及
用于将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的装置,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执行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的所述装置和用于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的所述装置与用于执行第一渲染遍次的装置相关联,并且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用于执行第二渲染遍次的装置,其包括:
用于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包括至少基于所述控制点产生顶点值的域着色操作的装置;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以基于经域着色的顶点中的所述一或多个产生一或多个新顶点的装置,
其中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对所述一或多个经域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以输出所述一或多个新顶点。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二渲染遍次之前先完成所述第一渲染遍次的装置,使得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一或多个组件在所述第一渲染遍次与所述第二渲染遍次之间是闲置的。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顶点着色操作、所述壳体着色操作、所述域着色操作和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与绘制调用相关联,并且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用于基于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存储器的大小将所述绘制调用分成多个子绘制调用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子绘制调用的每一个包括所述第一渲染遍次的操作和所述第二渲染遍次的操作。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将与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附加到与所述域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的装置,使得所述域着色操作和所述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24.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的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壳体着色器程序的第一例子的装置;
用于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第二例子的装置;
用于从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输出单个控制点以便遵照所述硬件单元的所述接口的装置;以及
用于从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输出第二单个控制点以便遵照所述硬件单元的所述接口的装置。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所述硬件单元并行地执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和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的装置。
26.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设备,
其中给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一例子指派第一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
其中给所述壳体着色器程序的所述第二例子指派第二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
其中用于输出所述单个控制点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与第一控制点识别符的比较输出所述单个控制点的装置,并且
其中用于输出所述第二单个控制点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基于所述第二壳体着色器输出识别符与第二控制点识别符的比较输出所述第二单个控制点的装置。
27.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在执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之前切换用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的程序计数器与一或多个资源指针的装置。”
2018年8月13日,某电脑贸易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等。某电脑贸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
对比文件2:CN102184522A,公开日:2011年9月14日;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顶点数据储存方法、图形处理单元及细化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其一,如何在图像处理时减少存储器及频宽的需求,其图形处理单元包括一外壳着色器、细化器、域着色器,用以进行图形细化动作,外壳着色器处理平面中一曲线上的控制点选择,且每个贴片均会呼叫,以使用由顶点着色器而来的贴片控制点作为输入。细化器中的拓扑模块降低了储存顶点数据的存储器储存需求空间(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05]、[0051]-[0066]段);
其二,公开了一种涉及绘图处理单元中的可编程图形管线,特别是涉及顶点数据的分割及储存机制的实现方法。图2A及图2B是显示依据本发明一实施例中图形处理单元中的图形管线的方块图。图形处理单元包括一命令流处理器以从存储器中读取顶点。这些顶点用以产生几何图素,并产生图形管线的工作项目。在这方面,命令流处理器由存储器中读取数据以及上述数据所产生的三角形、线、点或其他欲进入图形管线的图素的数据。当几何信息组成之后,组成的几何信息会送入顶点着色器。顶点着色器藉由进行如转换、去皮及光照等运算以处理顶点。细化器使用细化参数以细化一贴片至多个三角形。通常来说,细化器并无权使用控制点。细化的决定是依据由外壳着色器而来的设定及细化参数。细化后的各个顶点被输出至域着色器。来自域着色器的数据传送至几何着色器。几何着色器接收完整图素的顶点作为输入,并可输出多个顶点以形成一单拓朴,例如一三角形带、一线带、及点带等等。几何着色器还用以使用不同的演算法,例如细化、产生阴影体等等。图4A-图4C是显示依据本发明一实施例的贴片分割方式的示意图。图形处理单元还包括一外壳着色器、一细化器、以及一域着色,用以进行图形细化动作。外壳着色器处理平面中一曲线上的控制点选择,且每个贴片均会呼叫,以使用由顶点着色器而来的贴片控制点作为输入(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0003]、[0039]-[0040]、[0050]-[0059]、[0067]段、图3、图4A-图4C)。
对比文件3:CN102272798A,公开日:2011年12月7日;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曲面细分时间随曲面细分量线性增长的镶嵌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其一,在每个输出控制点调用并且各自由控制点标识符标识的控制点阶段,顶点着色器具有对独立于输出数量的面片读取所有输入控制点的能力,外壳着色器每次调用输出控制点,聚集输出是下一外壳着色器阶段以及域着色器的共享输入,外壳着色器输出边缘曲面细分因子和其他面片常数数据,镶嵌器可以东外壳着色器输入定义曲面细分程度的数量(参见其说明书[0001]、[0021]-[0024]段);
其二,对比文件3还涉及图形处理,包括对图形处理器和用于图形处理的通用处理器的使用。根据一些实施例,曲面细分时间随曲面细分量仅线性增加。通常,曲面细分时间以曲面细分细节量的二次函数增长。结果,在一些实施例中,曲面细分时间可以得到减小,并且在其它实施例中,可以使用次强大的镶嵌器来执行更细节的曲面细分。内部曲面细分是原始域外周长内原始点的曲面细分。外带由原始域周长构成。参照图1,图形流水线可以在作为独立、专用集成电路的图形处理器中、软件中、通过软件实现的通用处理器、或者通过软硬件组合来实现。输入装配器从存储器读出使用固定函数操作、形成几何结构并创建流水线工作项目的顶点。自动生成的标识符使标识符专用处理能够进行,如图1右侧虚线所示。顶点标识符和实例标识符从顶点着色器向前可用。原始标识符从外壳着色器向前可用。控制点标识符仅在外壳着色器中可用。顶点着色器执行诸如变换、结皮或照明之类的操作。这输入一个顶点并输出一个顶点。在每个输出控制点调用并且各自由控制点标识符标识的控制点阶段,顶点着色器具有对独立于输出数量的面片读取所有输入控制点的能力。外壳着色器每次调用输出控制点。聚集输出是下一外壳着色器阶段以及域着色器的共享输入。对每个面片,可以通过所有输入和输出控制点的共享读取输入调用面片常数阶段一次。外壳着色器输出边缘曲面细分因子和其它面片常数数据。如本文所使用的,边缘曲面细分因子和在每个原始域边缘有多个间隔的边缘细节水平可以互换使用。可以分割代码使得通过在结束处采用结合步骤并行完成,来做完独立工作。镶嵌器可以在硬件或软件中实现。在某些有益实施例中,镶嵌器可以是软件实现的镶嵌器。通过加速镶嵌器的操作,如本文所述,进行镶嵌器操作的核可以被释放去进行其它任务。镶嵌器可以从外壳着色器输入定义曲面细分程度的数量。这生成诸如三角形或四边形之类的原始域以及诸如点、线或三角的拓扑。在一个实施例中,镶嵌器对面片的所有外壳着色器输出的每个经着色的只读输入,输入一个域位置。这可以输出一个顶点。几何着色器可以输入一个原始域并输出多达四个流,每个流独立地接收零或更多原始域。在几何着色器输出处出现的流可以向光栅器提供原始域,同时多达四个流可被连接到缓冲器(参见其说明书[0001]、[0017]-[0024]段)。
对比文件4:US20110084976A1,公开日:2011年4月14日,及其中文译文;
经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着色器程序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在现有技术系统中,处理新着色器的装置驱动通常将向图形硬件发送命令序列,会导致重复的重新配置,消耗大量的处理和存储资源。图4A是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的被配置成在SPM310内执行的模块化管道(MPipe)400的概念图。如图所示,MPipe400包括一组着色器,诸如,着色器A程序、着色器B程序,以及着色器C程序。SPM310连续地执行这些着色器以在输入数据集上操作。着色器可以形成线性处理列表,其中着色器A程序可以接收采用顶点形式的输入,来自着色器A程序的输出形成对着色器B程序的输入,并且来自着色器B程序的输出形成对着色器C程序的输入。在替代配置中,来自着色器A程序的输出以树状布置形成对着色器B程序和着色器C程序两者的输入。应注意,着色器之间的连接是可配置的,并且用于MPipe400的这种配置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定向图。而且,MPipe400还支持复制MPipe内的任何着色器。例如,尽管在传统图形管线中,在几何处理之前进行顶点处理,但MPipe400可以被配置成在几何着色器之后具有顶点着色器。而且,MPipe400可以被配置成具有多个连续的顶点着色器,而不是在传统图形管线中执行单个遍次的顶点处理。此外,着色器中的每一者可以是不同类型。例如,在一个实现方式中,着色器A程序是顶点着色器,着色器B程序是曲面细分着色器,并且着色器C程序是几何着色器。这样的MPipe被称为几何MPipe。然而,在另一实现方式中,MPipe400中的所有着色器都是相同类型,诸如顶点着色器(参见其说明书[0007]、[0039]、[0058]、[0063]段、图4A)。
对比文件5:US2012/0229460A1,公开日:2012年9月13日,及其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6:CN1702692A,公开日:2005年11月30日;
经查,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提供增强的图形流水线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鉴于本领域中的上述缺点,本发明提供了通过使得图形流水线具有能够充当像素着色器、顶点着色器或几何图形着色器的公共核心,来优化图形流水线中的硬件的使用的系统和方法,其中几何图形着色器是可编程的着色器,它能够对任何图元进行操作,图元包括作为输入或输出的三角形,从而可直接对图形数据进行操作而不用将数据变换成顶点或其它中间格式。此外,利用本发明,可在流水线内,在细分级或通过几何图形着色器来生成新的顶点。在一个实施例中,细分器可用于在程序着色器已经操作了图形数据之后在流水线内生成几何图形,而几何图形着色器可用于以可编程的方式补充现存的几何图形,以实现图形形状的传输过程中改变和施加到流水线内的效果。有利的是,公共核心是可编程或可动态配置成为像素着色器、顶点着色器或几何图形着色器,从而图形流水线能够根据具体应用程序的运算需要的优化,来采用所有的像素着色器、顶点着色器、或几何图形着色器、或着色器的组合。可根据主机对图形流水线的需求来动态地配置(和重配置)公共核心。如所述,本发明通过对像素着色器、顶点着色器和几何图形着色器使用动态可配置的公共着色器核心,对已有的硬件添加了更大的功能性,增强了图形流水线。公共着色器核心允许简化的优化,因为不同着色器的相同的硬件单元通过在作为流水线的一部分的着色器不被需要时重新配置或禁用该着色器,从而对仍然活动的级释放资源,来提供负载平衡(参见其说明书第8、9、18-20页)。
对比文件7:XXX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公开日不确定)。
2019年8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1.关于证据认定。对比文件7为在https://cn.XXX.com中搜索的名称为“XXX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文件,请求人提交了获取上述对比文件7的公证书,公证书的第三点给出了获取“XXX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步骤,但公证书中并未明确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公证书第10页搜索结果中显示的“2007”的字样,并不能明确其为该文件的公开日期,因此,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不确定,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外文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其译文有异议,被诉决定认为上述证据来源不清,请求人并未给出合理的证据来源,同时鉴于专利权人对该文件的译文有异议,因此对该外文公知常识性证据不予认可。2.关于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27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某电脑贸易公司不服,于2019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对比文件7、公知常识证据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27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27并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27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六)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电脑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股份有限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电脑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某电脑贸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公证书);某电脑贸易公司主张其可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并由此证明对比文件7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某电脑贸易公司当庭表示,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审查基础”“3、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4、关于修改超范围”“5、关于保护范围不清楚”“6、关于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7、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内容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就对比文件7而言,其为https://cn.XXX.com中搜索的名称为“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文件,对应公证书的第三点给出了获取“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步骤,但不能仅基于该公证书第10页搜索结果中显示的“2007”的字样而确认其为该文件的公开日期。鉴此,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不确定,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某电脑贸易公司在口审中提交的外文公知常识性证据,因其来源不清,且某电脑贸易公司并未给出合理解释,故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文件的译文持异议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不予认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首先,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仅公开了顶点着色器及定点着色处理、执行单元、平行处理单元、以及统一着色器等。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①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②以及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③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
对此,由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同时,某电脑贸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其次,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仅公开了顶点着色器及定点着色处理、图形处理单元、细化器等。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①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②以及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③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
对此,由对比文件1、4、6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同时,某电脑贸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再次,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仅公开了顶点着色器及定点着色处理、外壳着色器、镶嵌器等。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①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②以及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③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
对此,由对比文件1、4、6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同时,某电脑贸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最后,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9请求保护的内容为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8为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0-27为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8、20-27也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某电脑贸易公司有关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由于某电脑贸易公司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某电脑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教科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7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1.某电脑贸易公司对于其提交的教科书《PracticalRenderingandComputationwithDirect3D11》已在一审时明确从亚马逊官网购买获得,并当庭提交了购买获得的证据原件,某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实质反驳意见说明该证据来源不清,版权页明确载有“于2011年出版”,早于涉案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其属于图形渲染领域基础工具书、教科书。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1进一步佐证,该教科书被多所国外大学引入教学大纲,作为图形渲染相关课程的教科书。2.某电脑贸易公司在口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明确记载了对比文件7于2007年发布于某日本官网,其公开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过程中已举证证明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某股份有限公司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此外,一审证据1进一步佐证,对比文件7的主要内容在2007年已为公众所知。(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1.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1)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执行了壳体着色后,硬件单元依然“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特征1-2“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限定的是执行了顶点着色操作之后(第一步操作)硬件单元遵照的输入和输出是1:1。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在执行第二步操作(壳体着色操作)之后,硬件单元接口遵照何种规则。说明书中公开了指定的硬件单元执行“顶点着色操作”+“壳体着色操作”之后,该硬件单元的输入和输入接口的比为1:N的实施例和该硬件单元的输入和输入接口的比为1:1的实施例。实审过程中,审查员均认为执行了顶点着色操作的顶点着色器即公开了特征1-2“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专利权人均未进行反驳。根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并结合审查档案,公众不会认为特征1-2是在执行了顶点着色操作+壳体着色操作后,依然保持执行顶点着色操作的输入输出接口比例。(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硬件单元”并非是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硬件单元”,例如必须是之前专门执行顶点着色的着色器。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硬件单元是特定的硬件单元(即接口配置锁死无法更改)以及硬件单元具有不可再分的粒度从权利要求1的限定中无法得出,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硬件单元对应说明书中的着色单元40,其本身可以执行多种着色操作且并非具有不可再分的粒度。说明书记载的无需重新配置着色单元40是当技术方案限定了执行额外的着色操作还遵照原有着色器级的输入输出接口约束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执行额外的着色操作还遵照原有着色器级的输入输出接口约束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将该特征理解为着色单元40的固有特性而引入权利要求1的解释。2.关于创造性。(1)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渲染管线,尤其是其中的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壳体着色操作),区别仅在于“由相同的硬件单元执行多个着色操作,即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顶点着色操作和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不同着色操作的指令进行附加,使得壳体着色操作和顶点着色操作能够被统一配置并由相同的硬件单元执行。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区别,即通过将不同着色操作的指令附加,使得由同一着色单元执行不同的着色操作,而无需重新配置该着色单元。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类似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渲染管线,尤其是其中的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壳体着色操作),对比文件4公开了对比文件3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即便依据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释认为每一个着色器操作遵循1:1接口,对比文件4也教导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对应的着色器程序的参数,以针对每一输入顶点输出一个顶点,从而遵循1:1接口(对比文件4公开了可以通过参数设置SPM中每一着色器程序输出的最大顶点数量以及筛选着色器输出流作为最终输出)。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某电脑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教科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7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认定正确。1.某电脑贸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书籍为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也不能简单地将书籍的出版日期认定为其成为公知常识的日期。根据某电脑贸易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该书籍最多可作为美国大学相关课程的参考/推荐读物,而没有证据证明该书籍为大学的教科书。根据第197-198页中的译文可知,该书籍最早出现在2019年的春季学期的推荐阅读材料列表中。而涉案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4日,其显然在2019年之前。2.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期间使用的对比文件7为:2018年从www.XXX.co.jp下载的名称为“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PDF文件,除了公证下载的时间以外,某电脑贸易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4日,其显然在2018年之前。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期间使用的对比文件7名称为“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PDF文件,根据其在无效阶段提交的公证书,该PDF文件的来源为www.XXX.co.jp网站。某电脑贸易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的公证书中公证了多个关于8800系列显卡的网页,然而没有一个网页涉及“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这一PDF文件,也没有关于www.XXX.co.jp网址的介绍。也就是说,一审证据与其无效中使用的对比文件7没有关联关系,是独立于对比文件7的新证据,其已经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予以接受。(二)针对现有技术中由于软件和/或硬件资源的限制,而导致GPU无法被扩展或重新配置以实现扩展管线的情况,本专利提出的渲染图形技术可以使得图形处理单元(GPU)中被指定执行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能够执行额外的着色操作(例如,几何形状着色操作、壳体着色操作和/或域着色操作),而无需重新配置该着色单元,即被指定执行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在执行其他着色操作时,遵照顶点着色器级的输入/输出约束。从而本发明的技术可以使得具有用于执行着色操作的有限数目个着色单元的GPU能够模仿具有更大数目个着色单元的GPU。权利要求1限定了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不需要被重新指定(指定即配置)就能够执行曲面细分操作。本专利中的硬件单元为图形处理单元(GPU)中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这一特定着色操作的硬件单元,而并非执行整个渲染管线的器件或者整个GPU。(三)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庭审中,某电脑贸易公司明确不再主张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评价的组合方式。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根据一个或多个着色器程序来配置图像处理管线GPP以处理数据的技术。图2示出一个实施方案的并行处理子系统112,对应说明书第[0023]-[0038]段记载了并行处理子系统112包括一个或多个并行处理单元(PPU),每个PPU耦合到本地并行处理存储器204;每个PPU202实施高度并行处理架构,例如第一组GPC可以被分配执行曲面细分操作,并且第二组GPC可以被分配执行曲面细分着色。GPC208可以被编程为执行与广泛多种应用相关的处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图像渲染操作(例如,曲面细分着色器、顶点着色器、几何着色器和/或像素着色器)。每个GPC208可以被配置成并行地执行大量的线程。经由将处理任务分配到流式多处理器(SPM)310的管线管理器305来有利地控制GPC208的操作。在一个实施例中,每个GPC208包括M个SPM310,其中M大于等于1,每个SPM310被配置成处理一个或多个线程组。而且每个SPM310有利地包括可以流水化的相同一组功能执行单元……并且可以利用相同的功能单元硬件来执行不同的操作。说明书第[0058]段记载了SPM310内执行的模块化管道400的概念图,Mpipe400包括一组着色器,诸如,着色器A程序405、着色器B程序407、以及着色器C程序409;SPM310连续地执行这些着色器以在输入数据集上操作,着色器可以形成线性处理列表,其中着色器A程序405可以接收采用顶点形式的输入,来自着色器程序405的输出形成对着色器B程序407的输入,并且来自着色器程序407的输出形成对着色器C程序409的输入。第[0083]-[0086]段公开了,管线管理器305将在多个SPH中包括的第一SPH设置为当前SPH,根据当前SPH中包括的一个或多个属性来调整图形处理管线配置。
本院认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外文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7能否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1的解释;(三)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外文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7能否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3.3公知常识的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案中,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PracticalRenderingandComputationwithDirect3D11》为外文书籍,其版权页记载了“于2011年出版”。虽然某电脑贸易公司主张该书籍属于图形渲染领域基础工具书、教科书并进一步通过一审提交的证据1第148-157页,内容为“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分校计算机相关课程的2019年教学大纲,将该书籍作为课程的推荐性阅读材料”,第171-196页,内容为“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戈分校的计算机科学与工程课程的教学大纲,该课程将该书籍列为课程的推荐阅读材料”佐证该证据的公知常识属性。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证明了该书籍被两所大学作为推荐性阅读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书籍被普遍作为教科书使用,且该书籍被列入参考书目的时间为2019年,亦不能证明本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该书籍的相关内容即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该证据不能证明书中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审查,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对比文件7系名称为“XXX8系列GPU架构解析”的PDF文件。根据其在无效阶段提交的公证书,该PDF文件的来源为www.XXX.co.jp网站。
公证书第10页显示2007字样,XXXChina2007,thisslidesshownbelowarefromtheXXXChina2007presentaionpresentedinShanghai,以上只能说明文章的内容与2007年XXX大会有关,但不能证明该文章的发布时间为2007年。某电脑贸易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中公证了多篇发表于2007年、2006年的XXX8800相关内容的文章,想以此证明文章中的内容与对比文件7中的高度重合,以此佐证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为2007年。但同样的,内容的相似性不能证明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某电脑贸易公司一审证据1没有涉及对比文件7所来源的网址,也没有涉及对比文件7本身,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综上,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以及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解释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当事人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硬件单元”以及“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的解释存在分歧。某电脑贸易公司主张:1.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执行了壳体着色后,硬件单元依然“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硬件单元”并非是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硬件单元”,例如必须是之前专门执行顶点着色的着色器。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执行了壳体着色后,硬件单元依然“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2.权利要求1限定了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不需要被重新配置就能够执行曲面细分操作。本专利中的硬件单元为图形处理单元(GPU)中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这一特定着色操作的硬件单元,而并非执行整个渲染管线的器件或者整个GPU。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1.关于接口输入输出的问题。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以明确该技术方案执行了壳体着色后,硬件单元依然“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从权利要求1本身上下文语境可知,“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是对所述硬件单元的输入输出的限定。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对于同一部件的限定应是统一的,在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中,同一个部件的功能和作用在同一技术方案中是相同的。从权利要求可以明确看出,顶点着色操作后的硬件单元与壳体着色操作的硬件单元是同一个;虽然在壳体着色操作之后对接口的输入输出没有做明确说明,但是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整体方案的理解,其对同一硬件单元的限定也应当是一致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顺序对其保护范围有影响是指步骤顺序而非步骤本身,在权利要求中语义清晰的技术特征,并不会因为步骤顺序而导致其失去限定作用。在权利要求1中第一次对硬件单元操作进行限定之后,其限定作用仍然存在,第二次对硬件单元操作进行了其他限定属于进一步限定,进一步限定是指在之前第一次限定的基础上进行限定。
其次,针对某电脑贸易公司提出的本专利附图6及说明书记载了硬件单元的接口输入和输出比为1:N的实施例的问题。第一,说明书展示的实施例是用于理解权利要求而非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已经明确能够限定其技术方案的情况下,不应引入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第二,完整地阅读附图6对应的说明书第[0151]-[0186]段的内容并结合说明书上下文可知,“对于VS/GS180来说输入与输出之间的关系不是1:1”,此处不是指代的硬件单元的接口标准,而是针对上述方案中,对于执行几何形状着色操作中产生了新的顶点,每个顶点对应一个GS线程,就每个GS线程而言,其输出仍然是一个顶点,从而形成1:1的输入输出,此处与权利要求1中的描述并不矛盾。虽然权利要求1中对于“壳体着色操作”之后输出的是控制点;但是由于“壳体着色操作”与“顶点着色操作”使用的是同一硬件单元,因此,结合相应的技术特征可知,壳体着色操作输出的控制点也是硬件单元的输出。
再者,从发明目的出发,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硬件单元是应该遵照相同的接口标准,例如,[0040][0085][0097]段记载了“GPU可以在遵照与第一着色器级相关联的输入/输出接口的同时执行与第二级相关联的着色操作”;以达到使得具有用于执行着色操作的有限数目个着色单元40的GPU能够模仿具有更大数目个着色单元40的GPU的技术效果。虽然某电脑贸易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了根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并结合审查档案,公众不会认为特征1-2是在执行了顶点着色操作+壳体着色操作后,依然保持执行顶点着色操作的输入输出接口比例的理由,但是本案并不属于权利要求的用语不清楚需要界定的情形。
在本专利审查文档中审查员对此特征进行了评述,但是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记载为准,其专利审查文档只用于辅助理解;另一方面,在且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实审阶段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在作出权利要求修改的同时也陈述了其认为上述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5公开,实质上也并未认可某电脑贸易公司的解释。
综上,某电脑贸易公司的解释并未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其提出的结合本专利审查档案公众不会认为在壳体着色操作后,依然保持执行顶点着色操作的输入输出接口比例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2.关于硬件单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硬件单元是“之前专门执行顶点着色的着色器”,权利要求内容限定的“硬件单元”是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硬件单元”。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单元”可知,该硬件单元是图形处理单元中的一个单元,而非图形处理单元本身。其次,权利要求1中对“硬件单元”已经做了清楚的限定,根据权利要求中“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执行曲面细分操作”可知,同一硬件单元要执行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壳体着色)两个功能,且通过指定顶点着色操作的单元可以进一步执行曲面细分操作。再次,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状及二审庭审意见中均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限定的“被指定”系仅针对顶点着色进行一次指定,硬件单元就可以执行顶点着色和壳体着色这两种不同的着色操作,而不需要对于壳体着色进行重新指定(不需要重新配置),也即GPU中被指定执行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无需对其进行重新配置,该硬件单元遵照顶点着色器级的输入/输出约束,就可自动、连贯地执行顶点着色操作和壳体着色操作。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权利要求进行的上述解释符合其发明的本意,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可以被采纳。具体地,从权利要求出发,“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又执行了曲面细分操作;同时执行曲面细分操作时“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体现了顶点着色操作的输出成为了曲面细分操作的输入,进一步地,“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体现了执行相关操作是通过指令附加的方式,并非重新配置的方式,上述内容整体理解“所述硬件单元”可知,“硬件单元”无需重新配置即可完成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从说明书出发,说明书第[0085]段记载“本发明的技术可以使得具有用语执行着色操作得有限数目个着色单元40的GPU能够模仿具有更大数目个着色单元40的GPU。举例来说,虽然GPU36可能受到阻止无法指定着色单元40执行两个以上着色操作(例如,顶点着色操作和像素着色操作),但是本发明的技术可以使得GPU36能够执行额外的着色操作,而无需重新配置着色单元40。也就是说,所述技术可以允许着色单元40在执行着色操作时遵守某些着色器级的输入/输出约束”且权利要求已经限定了输入输出接口比例,因此,也可从整体方案获知,硬件单元无需重新配置。
(三)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请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第二步应确定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结合某电脑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评述如下: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或对比文件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
一审判决与被诉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顶点着色器及定点着色处理、图形处理单元、细化器等,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顶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2.以及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3.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渲染管线中的“硬件单元”,尤其是符合特定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硬件单元”。对比文件2公开了图形处理单元,其中包括顶点着色器254和域着色器243,用以进行图形细化动作,并未公开由同一硬件单元执行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虽然上述两个功能单元均包含在渲染管线中,但是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解释,渲染管线与其中的硬件单元并不相同,也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外壳着色器、细化器、域着色器、几何着色器并非GPU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硬件单元。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0]段记载“顶点着色器254藉由进行如转换、去皮及光照等运算以处理顶点”,第[0051]段记载“外壳着色器241处理平面中以曲线上的控制点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顶点着色器接口执行的是1:1的输入和输出,但是并未公开执行顶点着色操作的硬件单元在执行完曲面细分操作后仍然是1:1的输入和输出。故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正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
关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经审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根据一个或多个着色器程序来配置图像处理管线GPP以处理数据的技术,其说明书第0023-0038段以及图2、图4公开了这样一种逻辑层次:PPU-GPC-SPM-MPipe-着色器。图4A是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的被配置成在SPM310内执行的模块化管道(MPipe)400的概念图(参见其说明书[0007]、[0039]、[0058]、[0063]段、图4A)。本院认为,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针对“硬件单元”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前述对硬件单元的解释,该硬件单元在顶点着色基础上可执行曲面细分操作,且限定只接收一次配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根据一个或多个着色器程序来配置图像处理管线GPP以处理数据的技术,图2示出一个实施方案的并行处理子系统112,对应说明书第[0023]-[0035]段记载了,该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并行处理单元202,每个PPU耦合到本地并行处理存储器204;每个PPU202实施高度并行处理架构,例如第一组GPC可以被分配执行曲面细分操作,并且第二组GPC可以被分配执行曲面细分着色。GPC208可以被编程为执行与广泛多种应用相关的处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图像渲染操作(例如,曲面细分着色器、顶点着色器、几何着色器和/或像素着色器)。说明书第[0058]段记载了SPM310内执行的模块化管道400的概念图,Mpipe400包括一组着色器,诸如,着色器A程序405、着色器B程序407、以及着色器C程序409;SPM310连续地执行这些着色器以在输入数据集上操作,着色器可以形成线性处理列表,其中着色器A程序405可以接收采用顶点形式的输入,来自着色器程序405的输出形成对着色器B程序407的输入,并且来自着色器程序407的输出形成对着色器C程序409的输入。可见,上述内容公开了一个Mpipe可以实现多个着色器操作。在说明书第[0083]-[0086]段可知,“管线管理器305将在多个SPH中包括的第一SPH设置为当前SPH,根据当前SPH中包括的一个或多个属性来调整图形处理管线配置”可知,对比文件4中虽然可以实现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两种操作,但是需要多次配置图形处理管线,并未公开无需重新配置即可实现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也并未公开通过附加指令方式来实现两种操作循序执行,因此,其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硬件单元”。第二,针对有关输入输出接口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了着色器头可以包括着色器输出的最大顶点数量,以及选择启用哪些几何着色器输出流作为来自相关联的几何着色器的输出,但是并未对输入输出进行具体限定,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其输入输出为1:1。
本专利通过使用同一硬件单元执行顶点着色操作以及壳体着色操作,该硬件单元遵照相同的输入/输出约束,并通过附加指令使顶点着色操作和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以实现用相同的着色单元执行多个着色操作而模仿具有更大着色资源的GPU的技术效果。
而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该硬件单元遵照相同的输入/输出约束,且同一硬件单元通过附加指令使顶点着色操作和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且无需重新配置即可实现两种操作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使用相应技术手段实现相应技术效果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或对比文件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的认定基本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4或对比文件3、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
与对比文件2同理,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渲染管线。对比文件3是一种曲面细分时间随曲面细分量线性增长的镶嵌器,根据图1可以看到,该图形流水线包括顶点着色器和镶嵌器等,其中顶点着色器执行诸如变换、结皮或照明之类的操作,这输入一个顶点并输出一个顶点。虽然其对于顶点着色器执行的是1:1的输入输出,但是由于没有对镶嵌器进行限定,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使用的镶嵌器并非1:1的输入输出,因此,从对比文件3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公开了执行顶点着色操作和曲面细分操作的硬件单元为同一硬件单元,且硬件单元的输入输出接口比为1:1。
据此,对比文件3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中所述硬件单元遵照接收单个项点作为输入并且产生单个顶点作为输出的接口;2.以及使用所述图形处理单元的被指定用于顶点着色的所述硬件单元对所述经顶点着色的项点中的一或多个执行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其中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曲面细分操作包括对所述一或多个经顶点着色的顶点中的至少一个执行壳体着色操作以输出一或多个控制点;3.且其中与所述壳体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被附加到与所述顶点着色操作相关联的指令以使得所述顶点着色操作和所述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如前所述,对比文件4未公开该硬件单元遵照相同的输入/输出约束,且同一硬件单元通过附加指令使顶点着色操作和壳体着色操作循序地执行,且无需重新配置即可实现两种操作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使用相应技术手段实现相应技术效果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连贯执行顶点、壳体着色操作,从而支持扩展渲染管线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某电脑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陈文全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慧若
技术调查官张倞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