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万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耀龙,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万某某、名称为“全天然无毒产品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6632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于2020年7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万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4379号行政判决,驳回万某某的诉讼请求;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6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万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耀龙、史晶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全天然无毒产品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万某某,申请号为201810626523.5,申请日为2018年6月5日,优先权日为2018年5月12日,公开日为2018年9月14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万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3项:
“1.一种全天然无毒产品技术实现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a.对不同行业的天然定义,服装面料的天然:自然界中有细胞结构且未使用化学添加剂或化工染料染色的天然物质、棉、麻、植物纤维、蚕丝、蜘蛛丝、动物毛皮;饰品行业的天然:非放射性宝石、惰性金属、金、银、动物毛皮、玉、玛瑙、水晶、碧玺、珍珠、珊瑚、猫眼石、琥珀、钻石;鞋子行业的天然:天然原料染色和鞣制的皮革、棉、麻、植物纤维、天然橡胶、蜂蜡、动物毛皮、天然油脂、蚕丝、蜘蛛丝、玉、玛瑙、水晶、碧玺、珍珠、珊瑚、猫眼石、琥珀、钻石、天然黏合剂;化妆品/保健品/食品行业的天然:能被人食用的无毒的生物或生物提取物及其发酵产物或发酵提取物、水、人体内有益的酸类、酯类及盐类,转基因生物及其提取物除外;涂料/染料/油墨行业的天然:自然界生物提取的无毒色素、成膜剂、油脂、乳化剂、增稠剂等的混合物。
b.原料筛选:将上述天然原料进行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筛选出对人体呼吸系统不过敏的原料;再将次原料进行人体皮肤贴斑试验,得到对人体皮肤不过敏和对人体呼吸系统都不过敏的原料;再将对皮肤和呼吸系统都不过敏的原料经体外细胞毒性测试将无毒的原料筛选出来。
c.产品实现:将上述b步骤筛选下来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混合,除服装、饰品、鞋子行业外上述行业产品都添加天然抗菌原料和天然抗氧化剂,得到满意保质期的产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实现方法,其特征是:上述步骤b原料筛选用到的细胞毒性试验方法参照欧盟标准:ENISO10993-5-2009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测试。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实现方法,其特征是:它用于化妆品/保健品/食品/服装/饰品/鞋子/涂料/染料/油墨/包装行业。”
2020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主要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且并未克服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万某某在申请日2018年6月5日所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及2020年5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6页)。
2021年6月10日,万某某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8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及2020年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6页)、2021年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且并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2、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其于2020年7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万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万某某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万某某不清楚专利法,权利要求书撰写可能产生漏洞,导致本申请被驳回,期间修改两次仍未达到专利授权要求。(二)说明书已经详细撰写,归纳成权利要求书。但因修改超范围被驳回,现权利要求书已经与说明书文字内容一致。(三)现权利要求书弥补了之前权利要求书的不足。(四)被诉决定没有查看ENISO10993-5-2009标准径行驳回本申请,认定错误。(五)关于细胞的选择,参见ENISO10993-5-2009标准。(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ENISO10993-5-2009标准中限定的两个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万某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天然无毒产品技术实现方法,具体包括a、b、c三个步骤。其中步骤b“原料筛选”筛选出人体皮肤和呼吸系统都不过敏且无毒的原料。步骤c“产品实现”是“将上述b步骤筛选下来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混合,除服装、饰品、鞋子行业外上述行业产品都添加天然抗菌原料和天然抗氧化剂,得到满意保质期的产品”。根据原始说明书记载,所述的产品是将按照特定次序筛选出的原料,即依次经过呼吸系统敏感性筛选、皮肤敏感性筛选、细胞毒性筛选后,再从以上筛选出的原料中选取可做乳化剂、保湿剂和吸湿剂、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原料、天然美白原料、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原料、营养剂和保健功效原料、天然色素、天然成膜剂、天然防晒剂、天然表面活性剂等的原料,然后再选择其中不同的原料去制备产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直接将依次经过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人体贴斑试验以及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直接混合以制备产品的记载。此外,在原始申请文件的步骤15“产品配方设计与实现”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其从步骤4-15中所选择的原料均不相同,而且制备的过程也均不相同,即A-H的每一个产品的配方设计与实现均是根据这个产品的类型而特别设计的,并非是如新修改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将上述b步骤筛选下来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混合,除服装、饰品、鞋子行业外上述行业产品都添加天然抗菌原料和天然抗氧化剂,得到满意保质期的产品”。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内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且并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其次,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b“原料筛选”中的表述“将上述天然原料进行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筛选出对人体呼吸系统不过敏的原料,再将此原料进行人体皮肤贴斑试验,得到对人体皮肤和人体呼吸系统都不过敏的原料;再将对皮肤和呼吸系统都不过敏的原料经过体外细胞毒性测试将无毒的原料筛选出来”仅为一种断言性的任务和/或设想,并没有给出任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确切而清晰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确定到底可以采用哪些技术手段进行人体呼吸系统、皮肤系统敏感性实验以及体外细胞毒性测试以筛选出所述的无毒原料,进而无法确定到底什么样的原料才是符合本申请要求的人体呼吸系统和皮肤不敏感以及无毒的原料。因此,该步骤b的表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确切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上述步骤b原料筛选用到的细胞毒性试验方法参照欧盟标准:ENISO10993-5-2009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然而,“上述步骤b原料筛选用到的体外细胞毒性试验方法参照欧盟标准:ENISO10993-5-2009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测试”仍然属于一种断言性的任务和/或设想。其同样没有给出到底采用何种细胞来进行细胞毒性试验、具体的试验步骤,也没有给出细胞毒性分级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确定该细胞毒性试验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具体手段,进而也就无法确定到底哪些原料才是符合本发明要求的无毒的原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无法通过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表述明确其确切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它用于化妆品/保健品/食品/服装/饰品/鞋子/涂料/染料/油墨/包装行业”。鉴于其并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故本申请权利要求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万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万某某负担。”
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程序违法。万某某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新证据,一审法院未重新组织质证。(二)复审程序违法。1.万某某在复审程序中已经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实验》,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查看该标准,即认定本申请是一种断言式设想,程序违法。2.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听证原则,对于有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应该在复审程序中给予2次修改机会,而不应只给1次修改机会就驳回。(三)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1.万某某对本申请文本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c从原说明书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本申请没有具体到哪一种产品配方的实现过程,适用“直接毫无疑义推导出的内容”。2.体外细胞毒性实验已经是国家标准,多数检测机构都可以根据该标准进行检测。本申请引用该标准发明的是步骤方法,而非国家标准。依照本申请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轻易地制作出无毒全天然的产品。3.人体贴斑实验和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本申请说明书已经说明了实验步骤。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万某某于申请日提交的本申请原权利要求共10项:
“1.一种全天然无毒产品技术,其特征是:所有原料采用天然或天然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及其发酵产物。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所有原料经过呼吸系统测试不过敏。
3.如权利要求1至2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所有原料经过皮肤贴斑测试不过敏。
4.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所有原料经过细胞毒性测试无毒。
5.如权利要求1至4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所有原料能被人类食用,不是转基因原料,用在食品或医药行业。
6.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它用在包装行业实现全天然包装。
7.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它用在服装、饰品、鞋子领域。
8.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它用在全天然化妆品领域。
9.如权利要求1至4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所有原料能被人类食用,不是转基因原料,它用在保健品领域。
10.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技术,其特征是:它用在油墨、染料、涂料领域。”
本申请原说明书有如下记载:
“[0014]具体实施方法:
[0015]1.原料对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筛选:找寻一定数量的易敏感人群,以此类易敏感人群做实验对象,从数千种天然或天然提取物中筛选出不易引起人体呼吸系统敏感的原料,作为本发明的健康天然原料,测试方法如下:取少量待测原料洒在白纸上(液体原料用滴管直接滴在白纸上),测试者靠近用鼻子持续闻1分钟,出现下列症状,则此原料不能用直接被筛选出去:头晕、眼睛搔痒、流泪、流鼻涕、咽喉搔痒、鼻子内搔痒、耳朵内搔痒、喷嚏不停、咳嗽、哮喘、胸闷、心跳加速等。
[0016]2.原料对皮肤敏感性筛选:找寻一定数量的易敏感人群,以此类易敏感人群做实验对象,通过皮肤贴斑试验从步骤1筛选出来的健康天然原料中再次筛选出对人类皮肤无刺激、不过敏的原料,请看附图1,①为人体皮肤,②为密封胶带、③为待测原料,贴斑试验方法如下:将待测原料③用高浓度水溶液、油溶液或粉末涂在皮肤①上,用密封胶带②密封经过24-48小时撕开密封胶带②,看看皮肤上有没有红、痒、水肿、起疹等不正常的反应,如果有,则此种原料剔除不得使用。满足此步骤并筛选下来不易导致人体皮肤过敏的原料。
[0017]3.原料细胞毒性筛选:从步骤2筛选下来对人体不易致敏的原料再做细胞毒性实验,对细胞毒性进行分级,并对每种测试过的原料详细记录,无毒的或接近无毒的原料全部筛选出来。细胞毒性试验方法参照欧盟标准:ENIS010993-5-2009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测试。
[0018]4.筛选可用的乳化剂: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乳化剂的原料做水油互溶试验筛选出可用作乳化剂的原料,并对乳化剂做乳化效果记录。
[0019]5.筛选保湿剂和吸湿剂: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保湿剂/吸湿剂的原料做保湿试验优选出可用作保湿剂的天然原料,并对各保湿剂的保湿效果做性能记录。
[0020]6.筛选抗氧化剂: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抗氧化剂的原料做保湿试验优选出可用作抗氧化剂的天然原料,并对各抗氧化剂做性能记录。
[0021]7.筛选天然抗菌原料: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防腐剂的原料,经过细菌培养、测定,得出每种原料的最低抑菌浓度(MIC)和最低杀菌浓度(MBC),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列表。
[0022]8.筛选天然美白原料: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美白剂的原料,经过酪氨酸酶抑制性能比较,对美白性能较好的原料详细记录其效果。
[0023]9.筛选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原料: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能治疗人体疾病的或能保健的原料,比如:针对五脏六腑、感冒、肠胃炎、结石病、炎症、上火等常见病有作用的原料。
[0024]10.筛选营养剂和保健功效原料: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蛋白类、氨基酸类、胶原类、卵磷脂类、维生素类等天然原料作为人体的营养物质。
[0025]11.筛选天然色素: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天然色素的原料对蛋白质染色、对棉布染色、对蚕丝染色等等,并经过高温、紫外线等稳定性测试,详细记录每种天然色素的用途以及分析其最适合的用途做好详细记录。
[0026]12.筛选和配制天然香料:从数百中天然花卉、水果、枝叶或动物器官中提取的香料,包括精油、浸膏、花水等,经过复合香型调节得到多种或单种怡人的香味,并做好详细的配比记录用于化妆品、香水、食物、保健品。
[0027]13.筛选天然成膜剂: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成膜剂的天然高分子原料,对各成膜剂特性做详细记录以便确定哪些用于指甲油、彩妆、装饰画、涂料等产品。
[0028]14.筛选天然防晒剂: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防晒剂的天然原料,对紫外线的UVA、UVB做详细测试,记录详细数据,把抗紫外线能力较好的原料拿出来详细测定其最小添加量,应用于全天然服装、化妆品。
[0029]筛选天然表面活性剂:从步骤3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食用的适合做表面活性剂的原料,对起泡力、稳定性做详细记录。
[0030]15.产品配方设计与实现
[0031]A.护肤品配方设计与实现:从以上4-15步骤的原料中,把天然保湿剂、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油脂、天然乳化剂、天然香料、天然表面活性剂等按照两两混合、三三混合、五五混合的方式以不同配比多次做试验,从中得出最佳配比完成配方的功效设计,然后与天然抗菌剂联合起来,在老化箱进行恒温老化,期间不断的抽检做菌落总数试验,一旦颜色变化或香味改变且细菌超标则停止老化试验,确定其保值期,如果保值期不理想则增加或更换天然抗菌剂,重复以上步骤,也可改变生产工艺直到保值期满意。
[0032]B.彩妆配方设计与实现:从以上4-15步骤的原料中,把天然色素、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乳化剂、天然成膜剂、天然油脂、天然粉剂、天然香料、天然防晒剂等混合均匀搅拌,做成眼影膏、眼线笔、口红、唇膏、眉笔、指甲油等产品,所有产品同样要做恒温老化实验确定其保值期!确保其多久时间内不变色、不变味等。
[0033]C.发用产品设计与实现:从以上4-15步骤的原料中,把天然色素、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表面活性剂、天然乳化剂、天然成膜剂、天然油脂、天然香料、天然防晒剂等混合均匀搅拌,做成染发剂、护发素、洗发水等产品。
[0034]D.液态保健饮品设计与实现:从以上4-15步骤的原料中,把天然色素、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乳化剂、天然美白剂、天然油脂、天然香料、天然营养剂等混合均匀搅拌,配方调整,做成胶原蛋白口服液、竹叶黄酮口服液、凉茶、美白口服液、提神能量饮品等、降压降脂饮、减肥瘦身饮、抗衰老口服液等。
[0035]E.胶囊保健品设计与实现:从以上4-15步骤的原料中,把天然色素、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乳化剂、天然油脂、天然香料、天然营养剂等混合均匀搅拌,做成卵磷脂胶囊、VC胶囊、VE胶囊、美白丸、降脂丸、螺旋藻胶囊等。
[0036]F.胶囊药物设计与实现:从步骤2筛选出来的原料中再选取能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原料,把天然色素、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乳化剂、天然油脂、天然香料、天然营养剂等混合均匀搅拌。
[0037]G.全天然服装、鞋子、配饰设计与实现:选取棉、麻、桑蚕丝、蜘蛛丝、动物毛皮等经过天然色素的染色、鞣革处理,得到全天然的面料,配合生物毛发、毛皮、天然珠宝等元素做的配饰实现全天然服装、饰品、鞋子等产品。
[0038]H.全天然涂料、油墨、染料设计与实现:从以上4-15步骤的原料中,把天然色素、天然抗氧化剂、天然抗菌剂、天然乳化剂、天然增稠剂、天然油脂、天然香料、天然色彩保护剂等混合,并经过染色实验、油墨印花实验、墙壁涂料试验得到相应行业的产品。”
本院再查明:万某某在复审中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下载查看相关材料。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标题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的书面材料,内容为万某某的观点陈述,其在该书面材料中贴附二维码并要求一审法院扫码查看相关文章。
本院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6月5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二)万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三)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是否清楚。
(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万某某主张,一审法院对其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新证据未重新组织质证,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万某某在一审庭审后提交“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的书面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其次,该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为万某某的观点陈述,其要求法院自行扫码查看相关文章也不符合证据提交的形式。一审法院未对该书面材料组织质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
2.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万某某主张其在复审程序中已经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实验》,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查看该国家标准,就认定本专利是一种断言式设想,构成程序违法。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听证原则,应在复审程序中给予2次修改机会,而不应只给1次修改机会就驳回本申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万某某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下载查看相关材料不符合证据提交的形式。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中规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本案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1年5月28日向万某某发出复审通知书告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列明理由。2021年6月10日,万某某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可见,被诉决定作出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将审查意见告知万某某,万某某也获得了陈述意见的机会,本案复审程序符合上述听证原则的要求。万某某主张应给予其2次修改机会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万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后的内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本申请2021年6月10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全天然无毒产品技术实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列举了多个行业的各种天然原料;步骤b提出将步骤a的天然原料依次经过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人体皮肤贴斑试验、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筛选出人体皮肤和人体呼吸系统都不过敏且无毒的原料;步骤c提出将上述步骤b筛选下来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混合,除服装、饰品、鞋子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产品都添加天然抗菌原料和天然抗氧化剂,得到满意保质期的产品。但本申请原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关于直接将依次经过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人体皮肤贴斑试验、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直接混合以制备产品的记载。首先,本申请原说明书[0015]-[0029]段记载了不同种类原料经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皮肤贴斑试验以及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筛选后再分类的步骤,其中,步骤1-3为上述三项实验步骤,步骤4-14为分类筛选不同功能原料的步骤。本申请原说明书[0030]-[0038]段记载了步骤15产品配方设计与实现,共分8种(A-H)不同类型产品,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从[0015]-[0029]段所记载的筛选步骤中所选择的原料均不相同,制备的过程也不相同。即,A-H的每一种产品的配方设计与实现均是根据这个产品的类型而特别设计的,并非是如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将上述b步骤筛选下来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混合,除服装、饰品、鞋子行业外上述行业产品都添加天然抗菌原料和天然抗氧化剂,得到满意保质期的产品”。其次,本申请原权利要求也未限定三项实验依次进行或限定在筛选出的“将上述b步骤筛选下来的(2种或2种以上原料)混合,除服装、饰品、鞋子行业外上述行业产品都添加天然抗菌原料和天然抗氧化剂,得到满意保质期的产品”等内容。最后,上述新修改的内容也无法从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且并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的教导确定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涵盖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b提出将步骤a的天然原料依次经过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人体皮肤贴斑试验、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筛选出人体呼吸系统和皮肤都不过敏且无毒的原料,但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方法。万某某主张,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和皮肤贴斑试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本申请说明书已经说明了实验步骤。但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筛选实验的确切而清晰的技术手段,例如进行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以及皮肤贴斑试验所选用的人群,说明书记载为“找寻一定数量的易敏感人群”,但对“一定数量”和“易敏感人群”的标准均没有具体限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天然原料涉及多种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完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筛选步骤需要经过比较复杂的程序,按照本技术领域一般的常规理解无法完成所述的原料筛选。因此,本申请所记载的筛选步骤仅仅是提出了一种断言性的任务和/或设想,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断言性的表述无法确定可以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完成所述的筛选步骤,也就无法确定到底哪些原料才是符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标准的原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限定的“细胞毒性试验方法参照欧盟标准:ENISO10993-5-2009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测试”,万某某主张多数检测机构都可以依据该标准进行检测,依照本申请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轻易制作出无毒全天然的产品。对此,本院认为,ENISO10993-5-2009标准中并未精确制定采用何种具体方法、采用何种细胞进行具体的实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涉及多种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天然原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根据该标准仍然无法确定可以采用哪些技术手段来完成所述的筛选步骤,也就无法确定到底哪些原料才是符合权利要求2所述标准的原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且并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万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万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振芳
书 记 员 尹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