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某某,Inc.)。
代表人:克里斯托丝·A·艾尼迪(Christos.A.Ioannidi),该公司高级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夏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至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6。
法定代表人:杨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数字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某数字公司、名称为“WTRU实施的能够操作利用多个分量载波的方法、WTRU以及eNB”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1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9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某数字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0892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数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数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夏雨、高至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一审第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赵某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WTRU实施的能够操作利用多个分量载波的方法、WTRU以及eNB”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某数字公司,专利号为201410766675.7,优先权日为2008年10月31日,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11日。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0980143429.3,名称为“一种用于监控和处理分量载波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处理器和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重配置消息,其中所述RRC重配置消息配置所述WTRU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以及所述RRC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
接收媒介接入控制MAC控制元素CE,其中所述MACCE指示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以及所述MACCE包括表明哪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的比特组合字段;以及
基于接收到的所述MACCE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成:
根据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开始处理经由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发送的传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比特组合字段指示将要被激活的分量载波基于针对在RRC重配置消息中分配的分量载波的标识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比特组合字段指示多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比特组合字段指示至少一个活动分量载波将要被去激活。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成保持用于每个活动分量载波的去激活定时器,其中所述WTRU被配置成根据用于活动分量载波的去激活定时器期满而停止监控用于该活动分量载波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用于活动分量载波的去激活定时器基于在所述活动分量载波上被分配到所述WTRU的资源而被启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RRC重配置消息包括针对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小区标识和载波频率。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成根据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在路道PDCCH的接收。
10.一种演进型节点BeNB,该eNB包括:
处理器和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传送无线电资源控制RRC重配置消息,其中所述RRC重配置消息配置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以及所述RRC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用于所述WTRU使用;
传送媒介接入控制MAC控制元素CE到所述WTRU,其中所述MACCE指示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用于所述WTRU使用,以及所述MACCE包括表明哪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用于所述WTRU使用的比特组合字段;以及
经由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发送至少一个传输到所述WTRU。
11.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施的能够操作利用多个分量载波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连接重配置消息,所述RRC连接重配置消息包括用于所述WTRU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配置信息,其中所述RRC连接重配置消息包括针对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标识符、针对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小区标识ID、以及与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关联的频率的指示;
接收媒介接入控制MAC控制元素CE,所述MACCE包括一字段,该字段由所述WTRU使用来识别哪个或哪些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以及
基于所述MACCE的所述字段和针对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标识符,确定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是否是将要被激活的一个或多个分量载波中的一者。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其中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包括开始处理经由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发送的传输。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接收到所述MACCE之后的预定延迟之后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被激活。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由所述WTRU使用来识别哪个或哪些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的所述字段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分量载波关联的指示符的聚集。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RC连接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
16.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施的用于利用多种分量载波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经由第一分量载波传送所述WTRU的带宽聚集能力的指示到演进型节点BeNB;
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连接重配置消息,所述RRC连接重配置消息配置所述WTRU支持第二分量载波;
激活所述第二分量载波;
跨所述第一分量载波和所述第二分量载波执行不连续接收DRX,其中所述WTRU应用的DRX操作的开启状态持续时间为与所述第一分量载波和所述第二分量载波共用;
如果经由所述第一分量载波或所述第二分量载波接收到针对新传输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分配,开启DRX去激活定时器;以及
保持跨所述第一分量载波和所述第二分量载波的共用DRX周期。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共用DRX重传定时器被跨所述第一分量载波和所述第二分量载波使用。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共用开启状态持续时间定时器被跨所述第一分量载波和所述第二分量载波使用。”
2020年5月15日,某1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3、7、9、11-15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2002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其中:
对比文件1:IEEEC802.16m-08/994r1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8年9月8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载波功率管理,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图3-4):“1.引言:当前,在没有针对多载波支持的明确定义的功率节省方案的情况下,MS可能不必要地消耗功率以使所有辅载波都活动。因此,有必要定义一种功率管理方案以在功耗方面有效地管理辅载波的活动。我们建议通过使用辅载波的休眠模式和空闲状态来实现辅载波的低能耗。2.多载波操作概述:在BS与MS之间交换关于多载波支持的能力之后,BS根据MS的能力以及BS的配置和业务条件来向MS分配主载波和若干个辅载波。另外,资源分配可以跨越主和多个辅RF载波。3.多载波功率管理方案说明:3.1多载波功率管理模式和原理。基本上,MS可以具有两种不同的状态;载波活动状态和载波空闲状态。载波活动状态具有两种模式:正常模式和睡眠模式。载波空闲状态本身就是一种功率管理操作。3.2辅载波睡眠模式:为了MS功率节省以及MS对多个载波的快速接入,MS可以通过主载波信令或正常模式定时器将其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睡眠模式。3.2.1辅载波睡眠模式的模式转换。如之前的图1所示,辅载波在以辅载波活动状态进行操作时可能处于两种模式。在辅载波活动状态下从一种模式到另一模式的转换原理定义如下,并且模式转换可以通过信令或模式定时器来触发。定时器的使用将减少信令开销,因为它能够在没有主载波信令的情况下转换模式。从正常模式到睡眠模式的转换-基本上,当正常模式定时器到期时,处于正常模式的辅载波可以转换到睡眠模式。3.3辅载波空闲模式。即使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也不必始终激活它们。因此,为了功率节省,MS可以请求或者BS可以指示特定载波的配置以在空闲模式(状态)下操作。载波的术语空闲模式不同于传统系统中的常规空闲模式。空闲载波是指辅载波(不连续),其RF模块物理地被关闭并且在空闲模式下没有连接且没有调度的数据。因此,不进行测距或链路维护。使用功能指示符‘载波激活’和‘载波释放’将载波配置为在空闲状态下操作。从字面上看,指示符传送适用于相关载波的载波的特定信息。作为基础,该信息包括以下参数:载波索引——指示在其上应用该功能的相关载波,功能类型——与要在载波上执行的特定功能类型有关(‘载波激活/释放’),起始帧——指示触发指定功能类型的时间,可以是帧或子帧单元。3.3.1多(辅)载波空闲模式指示。为了将载波配置为空闲模式操作,需要有用于显式或隐式触发空闲操作的指示符。我们定义了两种类型的指示符:‘载波激活’指示符,用于指示空闲载波的任何业务(例如,连接、会话)的开始以打开其RF并准备接收以及‘载波释放’指示符,用于指示业务的结束以将载波置于空闲模式。指示符传送上述载波特定信息。使用‘载波激活’指示符,MS可以请求,或者服务BS可以指示MS处的特定载波以空闲模式进行操作。19.多载波支持的MAC过程MS内有两种载波状态:载波活动状态和载波空闲状态。19.1.x.1.1载波活动状态载波活动状态包括正常和睡眠模式,它们定义了载波的操作模式。在该状态下,辅载波RF是活动的,并且执行数据传输和控制操作,例如周期的测距、CQI报告等。辅载波能够以正常或睡眠模式运行,以实现高效或低功率操作。该状态下的辅载波可以转换为辅载波空闲状态,以根据会话(连接)条件进一步节省功耗。19.1.x.1.1.2睡眠模式操作MS可以通过主载波信令或正常模式定时器将其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睡眠模式。在模式发起时,睡眠/侦听间隔可以由BS以与在单载波中相同的方式来分配。在侦听间隔期间,MS像在正常模式下一样监测辅载波的传入业务,并且在睡眠间隔期间,MS执行不需要与BS通信的其他活动。19.1.x.1.2载波空闲状态辅载波可以配置为在空闲状态下操作。辅载波的空闲状态旨在根据业务条件激活或释放载波RF。通过指示符给出用于此类RF激活/释放操作的配置,其可以被发送到主载波或辅载波。进入空闲状态之前,将关闭辅载波中的所有活动连接。此外,在此状态期间,不进行测距或信号交换。”
对比文件3:编号为R2-083520的3GPP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8年6月24日。对比文件3也涉及一种关于辅载波控制的方案,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图1):“2.1用于DC-HSDPA操作的第二载波的控制端类似于下行链路MIMO,参数配置由RRC通过RB设立阶段完成。虽然为了提高使用这种特征的灵活性,但是节点B应该根据UE测量报告(即CQI)完全控制激活/解激活辅载波。如果仅允许使用一个载波,它也将通过不监测两个HS-SCCH来帮助UE节省电池。此外,网络还可以控制两个载波的使用以实现业务负载平衡。2.2解激活/激活辅载波在服务设立或切换到支持DC-HSDPA的小区之后,UE将通过设立/重配置消息获得DC-HSDPA配置,该消息可以包括辅载波上的第二载波频率信息、小区扰码、和HS-PDSCH配置。UE可以默认被初始化为从两个载波接收,而无需来自网络的额外信令。在无线电条件不被允许的情况下,以下通过CQI进行的UE测量和报告将指导节点B解激活辅载波。HS-SCCH命令可以设计为指示辅载波的激活/解激活,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对比文件10:编号为R2-083394的3GPP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8年6月24日。对比文件10公开了DC-HSDPA和CPC,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4.4.1.4CPC可以将无HS-SCCH的操作限制在锚载波上,而可以在考虑到两个载波的情况下执行UEDTX/DRX(细节为FFS)。2.辅载波管理。在下文中,我们始终假设:DTX/DRX操作在两个载波上遵循相同的定时进行操作。可以设想DRX命令的两种操作模式:两个载波上的DTX/DRX状态始终相同,并且DRX命令可以在两个载波上互换发送。每个载波的DTX/DRX状态可以不同。在下行链路载波上发送的DRX命令仅与此载波上的DRX相关。4.结论。建议2:DTX/DRX操作在两个载波上进行,同时遵守相同的定时。建议5:辅助载波一旦启用,将继承锚载波的DRX状态。”
对比文件13:编号为R1-083076的3GPP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8年8月13日。对比文件1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图1):“建议3:为双载波解激活的目的,在双小区操作中为CPC引入新的参数DC_Deactivation_Timer。图1示出了利用定时器方案双小区停用的示例。DRX最初被激活。参数Inactivity_Threshold_for_UE_DRX_cycle和DC_Deactivation_Timer被设置为8个子帧。在无线电帧1中发送第一DC激活命令。在超过非活动阈值后,DC_Deactivation_Timer在帧5中启动。然后定时器在无线电帧7中到期,并且DC操作被解激活。在无线电帧9中发送第二DC激活命令。在12个时隙(4个TTI)之后激活DC操作,并且在无线电帧12中通过HS-SCCH命令进一步解激活DC操作。”
某某数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5份反证。
2020年9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某1公司当庭出示(2020)证字第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8642号公证书)和(2020)证字第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3603号公证书)原件,上述两份公证书中包括了显示对比文件1、3、10、13上传时间的页面截图等内容,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3、10、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某某数字公司不认可对比文件3、10、13的公开时间。
2020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1.某1公司当庭提交的公证书中关于相关证据查询页面的上传时间等内容属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纳。对比文件1、3、10、13的公开日期即为上述公证书中记载的日期。2.权利要求1、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2-9、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相应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0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5.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相应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某数字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采纳对比文件3、10、13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没有法律依据。某1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超期提交了关于对比文件3、10、13公开日期的公证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接受,并在被诉决定中引用上述对比文件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构成程序违法。(二)被诉决定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1.被诉决定错误认定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即使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也不必始终激活它们”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RRC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对比文件1中“不必始终激活”是一个高度概括的上位方案,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下位方案,即“不激活”。且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不必始终激活”指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时就先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再通过显式去激活信令对辅载波进行去激活。可见,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认定错误。2.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认定错误。对比文件1最多仅公开了多载波功率管理可以是一种MAC过程,未公开用于MAC过程的RF激活/释放操作指示符是MAC层信令。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显示其“载波激活”和“载波释放”指示符都是物理层信令而非MAC消息。3.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MACCE包括表明哪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的比特组合字段”没有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亦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4.被诉决定没有正确依据《专利审查指南》来整体评价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平衡稳定性、可靠性、效率及功耗等因素来实现更优化的载波聚合操作。(三)被诉决定使用对比文件3对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11的评述存在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比文件3中的“设立/重配置消息中的小区扰码”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分量载波的标识信息”,同时又将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的“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小区标识”,存在前后矛盾。(四)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中的睡眠模式不同于权利要求6中的去激活状态,对比文件1中的定时器完全不同于权利要求6中的去激活定时器。(五)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1.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3中的“DC_Deactivation_Timer”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去激活定时器。对比文件13中该定时器的启动是等待非活动阈值后被执行,而权利要求7中的去激活定时器的启动由在活动分量载波上被分配到WTRU的资源这一事件而触发。(六)被诉决定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对比文件1中的“正常模式定时器”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6中的“DRX去激活定时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DRX去激活定时器”,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6的特征“如果经由所述第一分量载波或所述第二分量载波接收到针对新传输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分配,开启DRX去激活定时器”。(七)被诉决定关于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从属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11、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亦应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1公司一审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依法驳回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某某数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新证据:
1.《WiMAXGeneralinformationaboutthestandard802.16》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2.《OnDiversityCombining》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3.(2021)证经字第号公证书;
4.(2021)证经字第号公证书;
5.(2017)京73行初4109号行政判决书等。
某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其他对比文件等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对比文件3、10、13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某某数字公司主张某1公司在无效行政口审程序中当庭提交的第28642号公证书、第33603号公证书未在无效宣告请求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不应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某1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3、10、13已经明确记载了其为3GPP组织发布的相关规范或者提案,并标明了相关文件的标号、内容、日期、地点等信息,某1公司在提交时也明确主张了对比文件3、10、13的相应公开日期。作为通信领域极其知名的标准化机构,3GPP相关文件的处理流程、查询途径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了解的。某某数字公司基于对比文件3、10、13中标识的相关信息,能够初步核实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某1公司在口审时补交的第28642号公证书、第33603号公证书系对上述对比文件查询过程和上传时间等内容进行的公证,属于对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法定形式进行补充完善的补强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接受并无不当。某某数字公司所提交的另案裁判与本案案情并不完全一致,不能作简单类比适用。综上,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重配置消息,其中所述RRC重配置消息配置所述WTRU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以及所述RRC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即权利要求1中具体是通过无线电资源控制RRC重配置消息进行分量载波的配置的,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网络进入期间配置WTRU以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以及即使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也不必始终激活它们;(2)权利要求1中接收媒介接入控制MAC控制元素CE,其中所述MACCE指示所述至少一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以及所述MACCE包括表明哪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的比特组合字段,以及基于接收到的所述MACCE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即权利要求1中具体是通过MACCE包括的比特组合字段指示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以及由MACCE激活分量载波,而对比文件1中多载波支持的MAC过程是由“载波激活”指示符指示多载波激活以及激活多载波。
首先,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在初始配置附加分量载波时,不激活附加分量载波”这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的“即使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也不必始终激活它们”是一个高度概括的上位方案,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前述具体的下位方案。根据对比文件1图2、4以及3.3节、3.3.1节内容亦可知,当辅载波要进入空闲模式(即去激活状态)时,需要由MS进行请求或者由BS进行指示,可见辅载波在初始状态下是处于激活状态的,只能在后续基于专门的指示进入去激活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某1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方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也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或现有技术公开。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载波和辅载波的分配在网络进入期间执行,在BS与MS之间交换关于多载波支持的能力之后,BS根据MS的能力以及BS的配置和业务条件来向MS分配主载波和若干个辅载波,且即使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也不必始终激活它们。由“不必始终激活”可知,辅载波并非一直处于激活的工作状态,其在整个过程中可能处于激活状态,也可能处于非激活状态。即对于分配的辅载波,不用一直处于激活的工作状态,根据具体需要可以使其处于非激活态。对比文件1中图2、3、4是为说明如何“从正常态切换到休眠态”“从空闲态切换到激活态”“从激活态切换到空闲态”。因此,图2、3、4仅是从便于说明的角度,将载波起始状态设为了激活或非激活,但并不能由此确定在配置了辅载波后,其初始状态是否是激活的。对比文件1中3.3节、3.3.1节也公开了“载波激活”指示符,用于指示空闲载波的任何业务(例如,连接、会话)的开始以打开其RF并准备接收,并不能仅依据其公开的“载波释放”指示符就认定辅载波的初始状态是激活的。某某数字公司依据对比文件1附图及3.3、3.3.1节内容主张其辅载波的初始状态为激活状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阅读对比文件1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所述“不必始终激活”的技术方案系根据当前业务会话应支持的最大数据速率确定激活的辅载波的数目,激活/去激活相应的辅载波,使其既能满足数据传输的需要,亦能实现低功耗,而这一过程应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因此,在初始配置辅载波时,根据当前会话确定的所需辅载波数目可以为0-n之间的任意数值。因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至少可能包括以下情形:(1)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同时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适当时再对这些辅载波进行去激活;(2)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同时不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适当时再对这些辅载波进行激活;(3)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同时部分激活/不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适当时再对这些辅载波去激活/激活。可见,“不必始终激活”包含了“配置时不激活”的这一情形。然而,虽然“配置时不激活”的方案是“不必始终激活”的其中一种,但并不能认为“不必始终激活”系“配置时不激活”的上位方案,二者并非上位与下位的关系,而是技术方案的概括性表述与实施的具体情形的关系,故某某数字公司关于对比文件1为上位方案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下位方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配置时不激活”的技术方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对比文件1“不必始终激活”的技术方案包括“分配时不激活”这一实施的具体情形。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所述RRC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这一特征,某某数字公司关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配置时不激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便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配置时不激活”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必始终激活”的技术方案也容易想到这一方案,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故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其次,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多载波功率管理可以是一种MAC过程,并未公开用于MAC过程的RF激活/释放操作指示符是MAC层信令。事实上,对比文件1中的载波激活和载波释放指示符都是物理层信令。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载波激活/释放指示符是在MAC过程下发送的,而MAC过程是指MAC层传输的过程,依据对比文件并不能直接确定其发送的指示符是物理层的信令。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载波激活/载波释放消息是位于帧中的特定时频位置上,即使是非物理层的高层信令,其要发送,也需要时频资源才能发送,并不能因为占用了时频资源就认定信令一定是物理层信令。重复发送也并不仅是物理层信令的专属,为了提高接收成功率,非物理层信令也可能采用多次发送的方式。因此,某某数字公司引用对比文件1中载波激活/载波释放消息占用特定时频位置以及“IND”消息的重复出现等内容来论证其为物理层消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数字公司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使用何种消息进行分量载波的配置,具体使用何种字段指示分量载波的激活和进行分量载波的激活。
进一步地,某某数字公司主张被诉决定认定的技术问题错误;其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使用较稳定可靠的RRC重配置消息对附加分量载波进行预配置,以确保载波聚合的可靠和顺利的初始化并在初始状态时不激活附加分量载波以最大程度地节省功率消耗;采用比RRC重配置消息更低层的MACCE消息作为激活命令来激活附加分量载波,MACCE消息比RRC重配置消息速度更快、效率更高,能够实现对附加分量载波的快速激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如何平衡稳定性、可靠性、效率及功耗等因素来实现更优化的载波聚合操作。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是通过无线电资源控制RRC重配置消息进行分量载波的配置,以及通过MACCE包括的比特组合字段指示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以及由MACCE激活分量载波。某某数字公司在其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异议基础上归纳的技术问题,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具体使用何种消息进行分量载波的配置以及具体使用何种字段进行分量载波的激活,该认定虽然并无不当,但偏于技术手段层面,故一审法院对其进行补充以体现其技术效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具体使用何种消息进行分量载波的配置以及具体使用何种字段指示分量载波的激活和进行分量载波的激活,以实现对附加分量载波的配置及快速激活/去激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RB设立阶段由RRC来进行参数配置,UE通过设立/重配置消息来获得DC-HSDPA配置,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均为使用RRC重配置消息对WTRU的附加分量载波进行配置。某某数字公司对该认定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MACCE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可用于段,且MACCE包括比特组合字段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MACCE消息具有比RRC消息更快的速度和效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多载波支持的MAC过程中具有“载波激活”指示符且指示符传送应用于相关载波的载波特定信息(例如载波索引和功能激活/释放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由MACCE中的比特组合字段指示哪个分量载波将要被激活,以及基于接收到的所述MACCE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某某数字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权利要求3、11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被诉决定既将对比文件3中的“设立/重配置消息中的小区扰码”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分量载波的标识信息”,又将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的“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小区标识”,存在矛盾。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也在讨论辅载波情况,而对比文件3中的小区扰码通常也可以用于标识小区,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小区对应一个载波的情况,因此,小区扰码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小区ID/载波ID,但与其有密切相关性,在向WTRU分配辅载波时,将对应的小区ID/载波ID告知WTRU,以便其能在正确的小区或载波下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被诉决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某某数字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中的睡眠模式不同于权利要求6中的去激活状态,对比文件1中的定时器也完全不同于权利要求6中的去激活定时器。对比文件1中辅载波从正常模式到睡眠模式的切换通过信令或定时器两种方式均能实现,而从活动状态(即载波激活状态)到空闲状态(即载波去激活状态)的切换只能通过信令的方式实现,其没有给出将定时器应用于去激活载波的技术启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MS可以在定时器到期时将其模式由正常模式转换为睡眠模式,且3.2.1节中明确记载“定时器的使用将减少信令开支,因为它能够在没有主载波信令的情况下转换模式”。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将定时器用于模式转换以节省信令开支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正常模式和睡眠模式均为载波活动状态,但是将定时器应用于载波空闲状态和载波活动状态的之间转换亦是同样的,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信令开支、减少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定时器来隐式去激活活动载波。因此,某某数字公司关于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3中的“DC_Deactivation_Timer”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去激活定时器,根据对比文件13中的记载“在超过非活动阈值后,DC_Deactivation_Timer在帧5中启动”,可见该定时器的启动是等待非活动阈值后被执行,而权利要求7中去激活定时器的启动是由在活动分量载波上被分配到WTRU的资源这一事件而触发。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3公开了在激活分量载波之后经过了非活动阈值的时间之后启动解激活定时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该过程必然为激活的分量载波分配到WTRU资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于活动分量载波的去激活定时器基于在活动分量载波上被分配到WTRU的资源而被启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六)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中的“正常模式定时器”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6中的“DRX去激活定时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DRX去激活定时器”及其开启条件。根据权利要求16的限定,无论第一分量载波还是第二分量载波上接收到针对新传输的PDCCH分配,都会开启DRX去激活定时器,即多个载波共用DRX周期。而对比文件1中的正常模式和睡眠模式均处于激活状态,其公开的正常模式定时器的作用也不是用于使分量载波去激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辅载波活动状态下从一种模式到另一模式的转换原理定义,并且模式转换可以通过信令或模式定时器来触发,MS可以通过主载波信令或正常模式定时器将其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睡眠模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经由分量载波接收到针对新传输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分配,则开启DRX去激活定时器。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七)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鉴于交互数字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从属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同时,基于前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1亦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11、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负担(已交纳)”。 某某数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对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错误地适用了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或隐含公开特征1-b(即“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重配置消息,其中所述RRC重配置消息配置所述WTRU以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并且所述RRC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配置时不激活”的技术方案。(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甚至给出了相反教导。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一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3和1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被诉决定将对比文件3中的“设立/重配置消息中的小区扰码”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分量载波的标识信息”以及权利要求11中的“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的小区标识”这两个不同的信息,存在前后矛盾。且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四)一审判决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定时器进行睡眠模式与正常模式转换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仍然明确指出辅载波空闲状态与辅载波活动状态的切换通过指示符(信令传输)来完成。可见,将用于辅载波睡眠模式与正常模式之间切换的定时器应用于辅载波空闲状态与活动状态切换并非如一审判决所说是容易想到且没有技术障碍的,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五)一审判决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对比文件13完全没有提及在激活分量载波之后必然为激活的分量载波分配到WTRU资源(即“分配资源”)。退一步说,即使认为分配资源是必然发生的,分配资源和解激活定时器的启动两者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对比文件13完全没有公开或者暗示这两个事件之间存在任何关联,更没有公开解激活定时器的启动是基于分配资源的。(六)一审判决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定时器可以用于DRX过程的控制,更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果经由分量载波接收到针对新传输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分配,则开启DRX去激活定时器这样具体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3、6、7、11、16基于前述理由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10、从属权利要求2、4-5、8-9、12-15和17-18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1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 (一)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或隐含公开特征1-b的全部内容,尤其没有公开“配置时不激活”的内容,一审判决存在认定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载波功率管理,在第3.1节中将辅载波的状态分为载波活动状态和载波空闲状态,其中载波活动状态具有正常模式和睡眠模式两种模式。由此可见,辅载波可以具有三种操作,即辅载波正常模式、辅载波睡眠模式和辅载波空闲状态,并且第3.2节和3.3节分别对载波睡眠模式、辅载波空闲模式进行了详细描述。第3.3节记载“即使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也不必始终激活它们”,据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即使一开始配置了多个辅载波,辅载波并非一直处于激活状态,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激活或者释放。对比文件1记载“应根据当前业务会话应支持的最大数据速率来改变激活的辅载波的数目。因此,为了功率节省,MS可以请求或者BS可以指示特定载波的配置以在空闲模式下操作”,据此可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激活某些特定载波。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使用功能指示符‘载波激活’和‘载波释放’将载波配置为在空闲状态下操作”,其给出了如何对辅载波进行操作的技术手段。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第3.3节是对辅载波空闲模式进行描述,该节中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了若干个辅载波对应于某某数字公司主张的特征1-b中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配置消息,其中配置消息配置WTRU以支持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在配置消息中对于这些配置的辅载波的状态如何设置;对于空闲模式、关闭RF的有关内容也并没有限定其操作的具体时间节点以及该节点之前的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辅载波是在全部关闭RF的情况下进入空闲模式,故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1-b中的“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对应的特征。因此,某某数字公司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不当的主张部分成立。 2.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给出了技术启示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甚至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关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技术启示或教导,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其为RRC重配置消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数配置由RRC通过RB设立阶段完成”,相当于RB设立即可通过RRC消息进行配置,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3中的步骤6描述的是HS-SCCH命令解激活辅载波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对应于本专利技术方案RRC重配置消息后续的激活或去激活步骤,而非RRC重配置步骤,因此,步骤6的记载并非如某某数字公司所称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MACCE是本领域常见的用于段。在对比文件1中第19节记载的多载波支持的MAC过程可知,多载波功率管理涉及一种MAC过程,此时,由MACCE承载相应的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并不能确定主载波信令对应的IND消息属于物理层信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MAC层信令来传输信息也不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b中的“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本院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地节省设备的功耗。而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于功率控制,采用了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辅载波激活或者释放的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配置辅载波时可能包括以下情形:(1)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同时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适当时再对这些辅载波进行去激活;(2)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同时不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适当时再对这些辅载波进行激活;(3)在网络进入期间分配若干个辅载波,同时部分激活或不激活这些辅载波,后续适当时再对这些辅载波去激活或不激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第(2)种情况(即“重配置消息不激活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分量载波”)是最节省功率的。因此,在结合对比文件1发明目的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某某交互公司主张的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协议不同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本专利对应于3GPP协议,而对比文件1对应于IEEE协议;但是在进行载波管理和功耗管理方面两者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结合的障碍。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某某交互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权利要求3、11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权利要求3、11中的小区ID与对比文件3中的小区扰码不同,权利要求3、11分配的标识符系用于特定目的,即该标识符的作用是在后续通过MACCE的载波激活/去激活期间被作为参考使用,其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载波激活和载波释放存在于多载波支持的MAC过程中,MACCE是本领域中承载信息的公知常识,而在通信领域中,通过位元指示也是常见的能够简洁有效指示信息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由MACCE中的位元组合字段指示对应的载波信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RB设立阶段由RRC来进行参数配置,且还包括使用MACPDU来激活/解激活辅载波,虽然其中的小区扰码与小区ID不同,但是小区ID用于标识相关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需要对相关辅载波进行标识时,发送小区ID并用于管理辅载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权利要求6是通过定时器去激活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1中的定时器是对应于睡眠模式,不同于权利要求6的去激活状态。
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中辅载波具有三种操作模式:辅载波正常模式、辅载波睡眠模式和辅载波空闲状态,其中辅载波睡眠模式下,为了MS功率节省以及MS对多个载波的快速接入,MS可以通过主载波信令或正常模式定时器将其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睡眠模式。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通过定时器可以切换至较为节省功率的模式,同时给出了在辅载波空闲模式下,去激活也有助于节省功率,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定时器将辅载波设置到有助于节省功率的模式下。因此,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3完全没有提及在激活分量载波之后必然为激活的分量载波分配到WTRU资源。退一步说,即使认为分配资源是必然发生的,分配资源和解激活定时器的启动两者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
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3中的“DC_Deactivation_Timer”是为双载波解激活的目的,在超过非活动阈值后,DC_Deactivation_Timer在帧5中启动。由此可知,该定时器的启动是等待非活动阈值后被执行,这一启动与资源分配是存在关联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一启动可以与活动分量载波被分配资源建立关联。因此,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某数字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以经由主载波信令或正常模式定时器来实现激活状态辅载波的正常模式与睡眠模式之间的转换。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定时器可以用于DRX过程的控制,更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通过定时器可以切换至较为节省功率的模式,给出了通过定时器来进行载波分量控制以便节省功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DRX是常见的节省功率的场景和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定时器用于DRX过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其他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11、16也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某某数字公司未对权利要求2、4、5、8-9、12-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具备创造性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1、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张 倞
审 判 员 贾 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郜 帆
裁判要点
案号
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张倞、贾娟
法官助理:罗素云
书记员:郜帆
裁判日期
2024年12月5日
本专利
“WTRU实施的能够操作利用多个分量载波的方法、WTRU以及eNB”发明专利(201410766675.7)
关键词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创造性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某(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主文:驳回原告某某数字专利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诉决定主文: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法条
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发明具有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