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232号

阿尔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阿某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

代表人:菲普·万·福瑞森多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伟。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某国际公司(某某)。

代表人:乌里卡·诺德奎斯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某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某某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某公司、名称为“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和由此方法获得的不锈钢钎焊制品”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某国际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1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3797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9月2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伟,一审第三人某某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旭、马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专利系名称为“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和由此方法获得的不锈钢钎焊制品”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680018368.4,专利权人为某某公司,其优先权日为2005年5月26日,申请日为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16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包含:

(i)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不锈钢部件,其中,铁基针焊填料物质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

(ii)任选地组装部件;

(iii)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者它们组合中,加热来自步骤(i)或(ii)的部件至至少1000℃,且在至少1000℃的温度加热该部件至少15分钟;

(iv)提供所得的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和

(v)任选地重复步骤(i)、步骤(ii)和步骤(iii)的一步或多步,其中

通过该方法密封或填充大于76µm的接头、孔、间隙、裂纹或裂缝。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v)包括重复步骤(i),且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一个或者多个附加的部件或者制品;且在步骤(ii)里组装来自重复步骤(i)的部件或制品和一个或多个附加的部件或者制品;并重复步骤(iii)和步骤(iv)。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的铁基钎焊填料物质通过气体雾化、水雾化、铸块压碎、机械性合金化或者熔体旋涂而获得。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还包含作为粉末或者糊状物或者二者的组合施加铁基钎焊填料物质。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步骤(i)还包括施加股线状或者液滴状的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或者在毛细作用力断裂器的辅助下施加该铁基钎焊填料物质。

6.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部件或制品上的毛细作用力断裂器为凹槽、路线、路径、通路、v型或者u型导轨、轨道、网或者以上组合的形式。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ii)还包含:在惰性气体、保护气或它们的组合中,加热到至少1000℃的温度。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ii)还包含:在选自由氦、氩、氮、氢、二氧化碳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气体存在的情况下,加热到至少1000℃的温度。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ii)还包含:加热到至少1100℃的温度。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ii)还包含:加热到至少1150℃的温度。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部件在步骤(iii)的温度被加热至少30分钟。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部件在步骤(iii)的温度被加热至少45分钟。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v)包含密封或者填充大于250μm的孔、裂纹、间隙、接头或者裂缝或者它们的组合,并提供在钎焊区域的中心线或其附近测得的平均硬度小于350HV1的钎焊区域。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v)密封或者填充大于300μm的孔、裂纹、接头、间隙或者裂缝或者它们的组合,并提供在经填充的大于250μm的裂缝钎焊区域中心线或其附近测量的平均硬度小于350HV1的钎焊区域。

15.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v)包含密封或者填充大于350μm的孔、裂纹、间隙、接头或者裂缝或者它们的组合,并提供在经填充的大于300μm的裂缝的钎焊区域中心线或其附近测量的平均硬度小于350HV1的钎焊区域。

16.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iv)包含密封或者填充大于500μm的孔、裂纹、接头或者裂缝或者它们的组合,并提供在经填充的大于400μm的裂缝的钎焊区域中心线或其附近测量的平均硬度小于390HV1的钎焊区域。

17.一种不锈钢钎焊制品,由权利要求1-16任意一项的方法获得。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包含至少一种不锈钢基础物质和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其中,获取的钎焊区域、孔、裂纹、间隙、接头或裂缝具有至少110N/mm2的抗张强度。

19.根据权利要求17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包含至少一种不锈钢基础物质和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其中,获取的钎焊区域、孔、裂纹、间隙、接头或裂缝具有小于600HV1的平均硬度。

20.根据权利要求17、18或者19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步骤(iv)里获取的部件或者制品选自反应器、分离器、柱、热交换器或者用于化工厂或食品厂或者用于汽车工业的设备。

21.根据权利要求17、18或者19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该制品为钎焊的热交换器板、钎焊的反应器板或者它们的组合。

22.根据权利要求21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该制品具有至少60Bar的爆破压力。

23.根据权利要求22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该制品具有至少80Bar的爆破压力。

24.根据权利要求17、18或者19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该制品为热交换板面积大于0.20m2、爆破压力为至少65Bar、孔道面积至少0.003m2的热交换器。

25.根据权利要求17、18或者19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钎焊区域、孔、裂纹、间隙、接头或裂缝具有至少2wt%的Si的硅酮含量。

26.根据权利要求17、18或者19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钎焊区域、孔、裂纹、间隙、接头或裂缝具有至少120N/mm2的抗张强度。

27.根据权利要求17、18或者19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该制品是具有至少三个在一个钎焊周期中钎焊在一起的热交换板的板组合件,具有如下步骤:

(i)施加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至不锈钢的热交换器板;

(ii)将热交换器板组装成板组合件;

(iii)加热板组合件至至少500℃的温度以使板组合件中的温度平衡,然后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它们的组合中提高温度至至少1000℃,并且使得板组合件在至少1000℃保持至少15分钟而被钎焊到一起;和

(iv)提供所得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

28.根据权利要求27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其中,制品为具有按照如下步骤而在一个钎焊周期钎焊到一起的多于9层热交换器板的板组合件的热交换器:

(i)施加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至不锈钢的热交换器板;

(ii)将热交换器板组装成板组合件;

(iii)加热板组合件至至少1000℃的温度以使板组合件中的温度平衡,然后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它们的组合中提高温度至至少1150℃,并且使得板组合件在至少1150℃的温度保持至少15分钟而被钎焊到一起,

(iv)提供所得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以下内容:

[0002]发明背景

[0003]当制造钎焊制品时,特别是制造不泄漏的流体密封制品时,裂缝与孔的密封以及接头的钎焊是重要因素。当接头、裂缝与孔面积大时,就会增加钎焊填料的密封及填充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密封与填充的能力并不必然与钎焊的区域的强度相关联。因此,需要提供具有针对预期目的或用途的足够强度的制品。

[0004]本发明的另一需求是提供不锈钢的钎焊制品。

[0005]另一需求是提供钎焊具有大的孔、裂纹、接头、缝隙或裂缝的不锈钢制品的改进办法。

[0014]具体应用中特定钎焊焊料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基本的考虑是温度和待钎焊的物质。在任何钎焊过程中,钎焊填料物质必须具有足够高的固相线温度以赋予钎焊组装件所需的性质。这一过程需要足够低的液相线温度以和要连接部件的温度性能相容。按照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了通过与基础物质大体相同组成的合金来钎焊不锈钢基础物质来制备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因此,提供了基础物与基础物之间的均匀合金接头。钎焊合金包含铁作为主要成分,合金可以是铁基合金或者是铁基钎焊填料物质。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由气或水雾化、熔体旋涂、机械合金化或者铸块压碎来制备。

[0015]当钎焊接头时,适宜的是在钎焊过程中,钎焊物质浸润待钎焊到一起的物体部件,该钎焊物质可以流入到裂缝、接头和孔等中。钎焊填料物质的熔点低于部件基础物质的熔点是适宜的。钎焊填料物质的相关性质是其填充裂缝、接头、孔等的性能。镍基钎焊材料具有次等的填充裂缝的性能,因此,很难生产诸如大型Ni钎焊的热交换器之类的大型物体。

[0047]根据本方法,可以使用任何适宜的铁基钎焊填料物质。适宜的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从WO02/38327、WO02/098600、US3,736,128、US4,402,742、US4,410,604、US4,516,716、US6,656,292或者EP0,418,606中揭示的物质中加以选择。根据本方法的一个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从WO02/38327、WO02/098600中揭示的物质中加以选择。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包含Si、B、P、Mn、C或者Hf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还可以包含以重量计9-30%的Cr、5-25%的Ni以及如下的至少之一:0-25%的Si、0-6%的B、0-15%的P、0-8%的Mn、0-2%的C、0-15%的Hf,和作为替代物的余量的其它元素。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至少包含以重量计40%的Fe、14-21%的Cr、5-21%的Ni、6-15%的Si、0.2-1.5%的B,和作为替代物的余量的其它元素。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至少包含以重量计40%的Fe、14-21%的Cr、5-21%的Ni、4-9%的Si、4-9%的P,和作为替代物的余量的其它元素。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至少包含以重量计40%的Fe、14-21%的Cr、5-21%的Ni、7-15%的P,和作为替代物的余量的其它元素。

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包含有6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5记载了铁基钎焊填料的成分和配比,内容均为“56%Fe、17%Cr、12%Ni、12%Si和1%B”。

2020年6月24日,某某国际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根据针对本专利的已生效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行政判决,某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应当被接受,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某某国际公司认为权利要求书1-2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1-28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日,专利号为US6656292B1的美国专利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0年8月17日,特许出愿公开号为JP平2-20799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58年7月15日,专利号为US2843478的美国专利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58年7月9日,公开号为GB797800的英国专利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5:公告日为1985年5月14日,专利号为US4516716的美国专利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04年2月11日,公开号为CN14747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8年5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1845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20页(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8: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15页;

证据9:公开日为2004年7月21日、公开号为CN15147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证据10: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公告号为CN128006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11: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钎焊手册》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第1-24页、第156-205页、第490-529页的复印件,共130页;

证据12: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2日、公开号为WO02098600A1的PCT专利公开文本,共13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明确如下事项:

1.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是经某某公司修改的权利要求1-28,该修改由(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行政判决确认,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某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双方对此无异议。

2.某某国际公司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1-28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某某国际公司放弃使用证据1和证据5,仅使用证据6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且对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各证据组合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证据1实施例1的样本7、证据2实施范例1、证据3译文第一页表格中的第1个样本、证据4译文第19—20行公开的示例、证据5的第5个实施例、证据6表4的组分11,其中最主要的证据组合方式是以证据6表4的组分1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的证据组合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当某某国际公司仅使用证据6评价新颖性时,基于请求书的具体意见,只有部分权利要求涉及新颖性问题,双方对此无异议。故某某国际公司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9-10、13-24、26-28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

3.某某国际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11的原件,某某公司核实后对证据1-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2、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3、4中文译文,某某公司提交过证据3、4的部分译文,双方同意该部分以某某公司的翻译为准,其余部分以某某国际公司提供的译文为准。

4.某某公司当庭提交反证1,并出示反证1的原件:《英汉焊接词典》,1994年10月第1版、1996年5月第2次印刷,认为第42页有关braze一词的中文翻译为钎焊、铜焊,用于证明根据本专利的PCT原文,将“铜焊”修改为“钎焊”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某某国际公司对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鉴于口头审理远程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允许某某公司于口头审理结束后三日内提交反证1。

5.某某公司对以下权利要求中的有关用词进行了解释,其中,权利要求2-3中“附加”的部件,某某公司声明是“额外”焊接的部件之含义;权利要求5-6中“毛细作用力断裂器”,某某公司明确是独立的部件,其具体形式是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形式;权利要求25中“至少2%的Si的硅酮含量”,某某公司认为是笔误,根据PCT原文,此处“硅酮”应当为“硅”,实际上是指“至少2%的Si的含量”,因为在本专利的钎焊中不会产生硅酮,某某国际公司也认可本专利这种钎焊方法不会产生硅酮。

2021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某某国际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这样一个数值范围的钎焊填料,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平均硬度小于600HV1”,在权利要求18、26中分别限定了“至少110N/mm2的抗张强度”和“至少120N/mm2的抗张强度”,在权利要求22、23、24中分别限定了“至少60Bar的爆破压力”“至少80Bar的爆破压力”和“爆破压力为至少65Bar”,而说明书在具体实施例中只公开了一个铁基钎焊填料的成分配比点值“56%Fe、17%Cr、12%Ni、12%Si和1%B”,且说明书中也未公开上述参数由什么样的因素决定和/或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任何其他配比的铁基钎焊填料都能获得上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参数。

某某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1-5测试了钎焊后钎焊区域的几个性能参数,虽然均采用的是“56%Fe、17%Cr、12%Ni、12%Si和1%B”这一具体点值的钎焊填料,但是该点值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施例给出的具体点值,通过常规实验能够得到合理的数值范围。

对于双方以上争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某某公司虽然有权在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专利的技术贡献,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但是这种合理概括应当是适度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根据说明书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其掌握的技术常识和所具有的技术水平能够合理预测到的技术方案才允许概括到权利要求中。对于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而言,如果说明书各具体实施例只涉及同一个具体的点值,且不同实施例亦未对数值的变化给出一致性、方向性、规律性的教导,说明书其他部分对此也未披露足够的信息,将说明书实施例中公开的唯一一个具体的点值概括为一个数值范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概括后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则由此概括而得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涉及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以及所获得的不锈钢钎焊制品。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的记载(说明书[0003]段-[0005]段):“当制造钎焊制品时,特别是制造不泄漏的流体密封制品时,裂缝与孔的密封以及接头的钎焊是重要因素,当接头、裂缝与孔面积大时,就会增加钎焊填料的密封及填充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密封与填充的能力并不必然与钎焊的区域的强度相关联。因此,需要提供具有针对预期目的或用途的足够强度的制品。另一需求是提供钎焊具有大的孔、裂纹、接头、缝隙或裂缝的不锈钢制品的改进办法。”基于此可以确定,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钎焊大的缝隙(裂缝、裂纹、接头或孔)时如何保证钎焊区域的硬度。某某公司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技术问题“保证钎焊较大缝隙时钎焊区域还能达到一定的强度、硬度”与之是一致的。

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10]-[0017]段的记载,需要选择合适的钎焊填料,以便既保证密封和填充性,又保证钎焊区域的硬度。本专利首先分析了现有技术中的铜钎焊填料和含铬的镍钎焊填料等(参见说明书0011-0012段)所存在的缺点(如铜钎焊填料可能会因铜的消耗降低物体的机械强度,导致泄漏),在此基础上有意识地选择了铁基钎焊填料以克服以上缺点。接着本专利进一步记载(参见说明书0031段),钎焊工艺中的关键参数–钎焊时间和钎焊温度的选择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钎焊材料。可见,钎焊填料的成分及配比对于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而钎焊填料本身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参见说明书0014段),例如焊料和母材的熔点、焊料的扩散性、抗腐蚀性等,这意味着钎焊填料的成分及配比的变化均会影响加工工艺及最终钎焊区域的性能。

权利要求1限定焊料“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通过这一数值范围的限定概括了成分与配比在较宽范围内变化的焊料,但是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1-5仅公开了采用“56%Fe、17%Cr、12%Ni、12%Si和1%B”这一具体点值的焊料,焊接0.3-0.4mm裂缝的样品时的实验,测定了相应的机械强度、抗拉强度等。尽管实施例6提及可以使用“WO02/38327”中定义的焊料,但是该专利文献公开了众多焊料,其中既包括成分配比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焊料,也包括成分配比不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焊料,因此一方面无法基于该实施例的描述确定其具体选用的是何种成分配比的焊料,另一方面也无法将该实施例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事实依据。另外,基于本专利具体实施例1-5,即便结合说明书其他部分公开的信息,亦不能得出关于钎焊填料成分与配比如何影响密封性、填充性和钎焊区域硬度等性能的一致性、方向性、规律性的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合理预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所公开的钎焊填料具体点值的实施例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所限定的焊接接头的硬度、抗张强度及钎焊制品的爆破压力。

另外,虽然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参见说明书[0047]段)声称可以采用“任何适宜的铁基钎焊填料物质”,但是其并未给出具体示例来验证除了实施例1-5中给出的一种成分配比的焊料外,其他铁基钎焊填料也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概言之,本专利说明书并未披露足够的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所有焊料均能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本专利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6的方法、权利要求17-28的不锈钢制品均引用权利要求1,并未对钎焊材料的成分配比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均存在上述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某国际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评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他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国际公司一审述称:同意被诉决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查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20如下:

“1.一种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包含:

(i)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不锈钢部件;

(ii)任选地组装部件;

(iii)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者它们组合中,加热来自步骤(i)或(ii)的部件至至少1000℃,且在至少1000℃的温度加热该部件至少15分钟;

(iv)提供所得的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和

(v)任选地重复步骤(i)、步骤(ii)和步骤(iii)的一步或多步。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

通过该方法密封或填充大于76μm的接头、孔、间隙、裂纹或裂缝。

20.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权利人应当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适度的保护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铁基钎焊填料“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首先,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看,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系独立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铁基钎焊填料所包含的物质的成分和配比,该数值范围显然对权利要求1具有限定作用。包括该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其次,本专利涉及钎焊法,钎焊是指母材不融化,采用比母材熔化温度低的钎焊填料,加热温度采取低于母材固相线而高于钎焊填料液相线的一种连接方法。根据查明事实,本专利说明书中亦记载“具体应用中特定钎焊焊料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钎焊填料物质的相关性质是其填充裂缝、接头、孔等的性能”等内容,均说明钎焊填料的成分及配比会影响加工工艺及最终钎焊区域的性能。且根据查明事实,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并不包含上述数值范围的限定,后某某公司将原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上述数值范围系原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任何权利要求的修改显然系专利申请人或权利权人为获得或维持专利权所做的努力。故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某某公司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来看,某某公司称“数值范围不属于改进点”缺乏事实依据。

再次,权利要求1中上述数值范围的限定概括了成分与配比在较宽范围内变化的铁基钎焊填料,但是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1-5仅公开了采用“56%Fe、17%Cr、12%Ni、12%Si和1%B”这一具体点值的铁基钎焊填料,焊接0.3-0.4mm裂缝的样品时的实验,测定了相应的机械强度、抗拉强度等。相较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过于宽泛。且即使结合说明书其他部分公开的信息,亦不能获得关于铁基钎焊填料成分与配比如何影响密封性、填充性和钎焊区域硬度等性能的一致性、方向性、规律性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包含铁基钎焊填料成分和配比数值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中的证据6公开的铁基钎焊填料成分与本专利不同,部分成分配比数值范围大于本专利,故某某公司关于证据6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总结出数值范围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规定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2-28

权利要求2-16的方法、权利要求17-28的不锈钢制品均引用权利要求1,上述权利要求均未对钎焊材料的成分配比作出进一步限定。鉴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故权利要求2-28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阿某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支持问题采取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标准应当是“合理概括”或“合理预测”,并且应当参照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合理概括”或“合理预测”的证明标准显然并不要求“一致性、方向性、规律性的教导”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确信”。(二)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已知的铁基钎焊填料用于填充大的缝隙,数值范围不属于改进点。实施例中的点值位于权利要求保护数值范围的中间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合理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被诉决定中的证据6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总结出数值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其他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都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某某国际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法律适用准确,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在先针对本专利的第29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0页)中记载,某某公司明确认可:“Fe、Cr、Ni、Si、B”的含量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影响”“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实现与含量有关,与温度和时间也有关”。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某某公司上诉主张,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判断时的“合理概括”或“合理预测”并不要求“一致性、方向性、规律性的教导”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确信”;数值范围不属于本专利的改进点;证据6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总结出数值范围;实施例中的点值位于权利要求保护数值范围的中间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合理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该条款既明确了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源自于说明书,亦允许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基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合理扩展,本质给予其与发明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在发明完成的过程中,实施例是最切实为发明人所把握的发明的核心部分。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适度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合理,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充分公开范围的理解予以客观认定,在此基础上对比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否超出了说明书公开范围。一方面,应允许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进行概括,不必要求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仅拘泥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其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应技术效果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上位概括,从而为该专利申请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但另一方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概括也应受到适当限制,这样的概括应当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而何谓“合理”则需要围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说明书已经验证的技术效果和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进行综合判断。通常而言,技术特征与发明点的关联程度是判断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之一,其往往决定了该技术特征的可概括程度。如果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确认某些技术特征与发明的改进之处密切相关,所述特征的未予限定或上位概括导致权利要求中涵盖了无法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或者效果难以预先评价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具体到本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有数值范围的概括,说明书一般应当给出两个端点值和中间值的实施例。以数值范围限定多种组分含量的组合物专利中,如果说明书的实施例仅仅提供各组分配比的一具体点值,且各组分及配比仅是影响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因素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又难以确定各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时,难以合理预期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得到具体点值的实施例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认为该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10]段至[0017]段公开的内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铁基钎焊填料焊接不锈钢制品,保证钎焊大缝隙过程中的填充及密封性能,从而克服现有技术中铜基钎焊填料因腐蚀而消耗,镍基钎焊填料在大缝隙钎焊中损失强度的缺陷。其次,本专利说明书[0013]至[0015]段中也明确记载了“关于强度的一个重要议题是钎焊填料物质能填充多大的裂缝或者间隙”“具体应用中的特定钎焊焊料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基本的考虑是温度和待钎焊的物质”“钎焊填料物质的相关性质是其填充裂缝、接头、孔等的性能”。本专利说明书[0031]段记载“钎焊时间和钎焊温度都取决于钎焊材料以及需待钎焊的制品的尺寸和形状”。再次,本专利的发明点不仅在于铁替换铜,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实现还与含量、温度和时间等有关,某某公司在第29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涉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对此亦予以认可。最后,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原权利要求1并不包含上述数值范围的限定,后某某公司将原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上述数值范围系原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显示出某某公司将其作为发明点而意图维持本专利权所作的努力。综上,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某某公司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来看,某某公司称“数值范围不属于改进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需要考虑钎焊温度、时间、钎焊填料的成分及配比,只有确定了上述参数才能实现相应的焊接接头的强度,从而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1-5仅公开了采用“56%Fe、17%Cr、12%Ni、12%Si和1%B”这一具体点值的铁基钎焊填料,焊接0.3-0.4mm裂缝的样品时的实验,测定了相应的机械强度、抗拉强度等。虽然证据6中公开了Si和B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钎焊填料中各成分含量变化对于钎焊填料物质性能存在影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本专利仅公开了一个具体点值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五种填料物质,存在五种变量关系,而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钎焊填料的成分配比、温度以及时间对焊接区域硬度影响的规律或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披露的全部内容基础上,难以判断权利要求中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所公开的钎焊填料具体点值的实施例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所限定的焊接接头的硬度、抗张强度及钎焊制品的爆破压力。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2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某某公司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进一步而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有关“一致性、方向性、规律性的教导”的认定,实质上也是指“证据6及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钎焊填料的成分配比、温度以及时间对焊接区域硬度影响的规律或原则”。在本专利仅公开一组铁基钎焊填料具体点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能“合理概括”或“合理预测”钎焊填料成分/配比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而无法合理预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所公开的钎焊填料具体点值的实施例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所限定的焊接接头的硬度、抗张强度及钎焊制品的爆破压力。因此,某某公司有关“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支持问题采取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阿某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琳洁

法官助理  魏忠华

书 记 员  张远思

书 记 员  滕禹含

裁判要点

案号

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邓卓

审判员:张新锋、刘雪峰

法官助理:张琳洁、魏忠华

书记员:张远思、滕禹含

裁判日期

2024年4月15日

本专利

“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和由此方法获得的不锈钢钎焊制品”发明专利(专利号200680018368.4)

关键词

发明;以说明书为依据;合理概括。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阿某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某国际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裁判观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有数值范围的概括,说明书一般应当给出两个端点值和中间值的实施例。以数值范围限定多种组分含量的组合物专利中,如果说明书的实施例仅仅提供各组分配比的一具体点值,且各组分及配比仅是影响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因素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又难以确定各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时,难以合理预期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得到具体点值的实施例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认为该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