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丹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虎,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某霞。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绥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丽,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绥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丹某公司、名称为“热力用阀门装置”、专利号为200480014368.8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绥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1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丹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京73行初9732号行政判决,驳回丹某公司诉讼请求;丹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丹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虎、宋献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嬿婉、昌学霞,一审第三人绥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热力用阀门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丹某公司,专利号为200480014368.8,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5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9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其具有一壳体,一第一阀门装置以及一第二阀门装置;该壳体具有一入口和一出口,该第一阀门装置具有一阀座和一阀门元件,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其中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且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其特征在于:
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膜片(24),其操纵一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其中膜片(24)被夹紧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
3.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设有一从出口(3)到膜片(24)背离第一阀门装置(6)的一面的压力传送通道(28),该压力传送通道贯穿位于壳体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的分界面(C)。
4.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压力传送通道(28)被安置在膜片(24)之外。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膜片(24)是中心对称的。
6.按权利要求2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的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是中空圆筒体。
7.按权利要求2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在一个插入部件(20)中被导引,插入部件被固定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8.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插入部件(20)被旋入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9.按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阀座元件(15),该阀座元件(15)被固定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的突起部(16)上。
10.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的阀座元件(15)具有主体(18),固定元件(17)被导入通过该主体,并且该主体具有涂层(19)。
11.按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具有配合一致的销栓孔(30),张紧销栓被导入通过这些销栓孔。”
2021年6月24日,绥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1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绥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09301B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8月22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来调整流体压力的阀,尤其涉及一种减压阀,用来减低其一次侧的流体压力以维持其二次侧之压力为定值,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图1)以下内容:……具体地,可自动调整压力的减压阀包含机械式减压阀部分1、一电动马达部分以及一控制部分。阀部分1具有流体入口2及流体出口3,有主阀口7,可由主阀芯6开启或关闭。阀芯6由一弹簧至其关闭阀口位置并由一阀杆和活塞8连接。经由主阀口7流至流体出口的数字流体压力作用在活塞8之下表面,而经由通道9及11作用在活塞8上表面之流体压力由先导阀芯12控制。先导阀芯12由一弹簧压至其关闭位置,且和与膜片13下表面接触的阀杆连接,使其向下移动可迫使先导阀芯12进入其开启位置。若使膜片13朝下方移动,则先导阀芯12被迫向下而允许流体由流体入口2经通道9及11而流入活塞8上方区域,并将活塞8及主阀芯6下推,借此而开启主阀口7,允许流体由流体入口2经主阀口7流至流体出口3。若使膜片13向上移动,则先导阀芯12被弹簧上推而切断通道9与11间的流体连通,且活塞8上方区域中的流体经由通道11,先导阀芯12的阀杆周围的间隙,及通道10而流至流体出口3,借此而迫使主阀芯6及活塞8向上进而关闭主阀口7。压力调定弹簧16的下端部与膜片13上表面接触,并施力于膜片13表面。弹簧16之上端部由一弹簧支座所支持。调整螺丝17下端与弹簧支座接触,使得调整螺丝17向任一方向之转动均可调整弹簧16之压缩量及其作用在膜片13上之弹性力。
证据1公开了一种层压方法,使用带有真空室的真空层压装置6(相当于真空层压挤压机),真空室安装了设置柔性薄片3(相当于压靠件)的上部板片1以及设置柔性薄片4的下部板片2,上下板片之间是由凹凸的基板5a和薄膜状树脂层5b(相当于粘结层)组成的层压体5(相当于工件),将该层压体5拧紧后,该层压体通过平面冲压装置9加热加压处理。上部板片1和柔性片3之间形成间隙部13(相当于压力半部),间隙部13的压力可以调整,柔性片3、4之间形成空间部14(相当于产品半部)。薄膜状树脂层5b由树脂组成物,支持体薄膜或铜箔构成最好。树脂组成物要具有绝缘性、黏着性、热熔性,玻璃转化温度以上的软化的树脂组成物最佳,可以列举主要是环氧树脂或由环氧树脂组成的热固性树脂组成物等(即相当于可通过热活化和硬化的粘接层)。首先,用输送薄膜24将层压件5搬运至真空层压装置6的拧紧位置,密封吻合之后,使间隙部13、空间部14处于减压状态。空间部14的温度30-185℃较佳,最佳为70-135℃。然后进入拧紧操作,将空隙部13的减压状态恢复到大气中,通过空间部14和空隙部13的压力差,使柔性片3向下方向膨胀,使凹凸基板5a和薄膜状树脂层5b粘贴在一起。然后提高间隙部13的压力,提高到1.0-20×105Pa,基板5a和薄膜状树脂层5b被有力的拧紧。释放开口部15、16,将空间部14和间隙部13恢复到大气压,层压体5从真空层压装置6排出。然后通过平面冲压装置9进行加压加热处理。加热温度在30-200℃较好,最好在100-150℃。加压条件在1.0×105-5.0×106Pa较好。真空层压装置6拧紧处理后12小时内用平面冲压装置9加压加热处理即可,尤其是在15分钟内处理,从真空层压装置6排出的层压体5没有彻底冷却即可加压加热处理(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和附图)。
证据2:DE19824630A1号德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4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节流阀和控制阀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其与本专利同属于具有流量调节功能的阀装置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全文、图1-2)以下内容: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在流动方向先后布置在共同的阀门壳体1中,第一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可手动调节的节流阀7,第二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控制阀19,其适宜通过各种伺服驱动装置活动或手动封锁体积流量,第三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轴向体积流量调节器22,每个阀门都是轴向结构;用于控制体积流量所需的隔膜13上的压差在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形成,其中,节流阀7仅用于调节流量,然后保持默认的常量并且不可移动,控制阀19用于控制温度或其他参数,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的压差用于控制流量调节器22。在阀门壳体中有三个开口,入口开口2、中间开口18和出口开口8;节流阀7的阀座3和控制阀19的阀座21布置在相同流动通道的相对侧;轴向隔膜调节器将节流阀7和控制阀19组合在一起,轴向隔膜调节器上的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的压差抵消弹簧12的力,因此通过阀座10的运动影响体积流量的大小。
2022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1.就本案而言,背景技术中提到的DE19824630A1号德国文献,也就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其为专利文件,有明确的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且申请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符合专利法律法规中对引证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而可以承认其公开内容具有合法性,因而属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引证的现有技术。具体地,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节流阀和控制阀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说明书全文、图1-2),该调节器具有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在流动方向先后布置在共同的阀门壳体1中,第一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可手动调节的节流阀7,第二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控制阀19,其适宜通过各种伺服驱动装置活动或手动封锁体积流量,第三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轴向体积流量调节器22,每个阀门都是轴向结构。证据2的附图2为该轴向隔膜调节器的剖面图,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机械制图中关于剖视图的制图规则可知,金属材料的剖面符号用与水平方向倾斜45度且间隔均匀的细实线画出,左右倾斜均可,但在一张图样中,同一机件的所有剖面线的倾斜方向和间隔必须一致。由附图2可明显获知,位于该阀门壳体1的第一部分即左侧阴影部分的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右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均位于由上述剖面线所标示的左侧部分中,位于阀门壳体1的第二部分即右侧阴影部分的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左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夹在两者之间的为用网格状图示标示(表示为非金属材料)的膜片13以及用更加密集的呈45度倾角朝右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标示的隔膜盘16;基于附图2的上述图示可知,由膜片13和隔膜盘16所构成的膜片室14实质上是位于由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右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所标示的左侧阴影部分中,该膜片13和隔膜盘16为构成流量调节器22的主要部分,流量调节器22中的阀座9和阀盘10等其他相关构件位于由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左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所标示的右侧阴影部分中,即流量调节器22中的部分构件(如隔膜盘16)位于左侧壳体内,其他构件(如阀座9和阀盘10)位于右侧壳体内。即根据证据2文字及附图可以确定流量调节器22,也就是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的膜片调节器,位于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内,所以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增加的内容是可以由证据1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此,绥某公司关于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不成立。
2.附件1为本专利的国内公开文本,经核对,其与本专利的国际公布文本相一致,故可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关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首先,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的记载,“第一阀门装置6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中,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因而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上述特征已经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其次,如附件1图1及相关说明可知,第一阀门装置6安装于壳体的第一部分A上,第二阀门装置10安装于壳体的第二部分B上,两部分被分界面C分开,且在静止状态下,膜片24位于分界面C下侧的壳体的第二部分B内,尽管当腔室14对膜片24作用的压力超过压力弹簧23对膜片24提供的弹力与腔室29对膜片24作用的压力之和时,膜片24为使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克服压力弹簧23的作用力而会发生运动,此时膜片24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的腔室14中运动,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其仅需对第一、第二阀门装置的初始安装位置进行限定即可,而无需考虑其运动状态,也就是说,其运动状态对初始安装位置没有任何影响,对初始安装位置不具有任何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技术特征实质上是对两个阀门装置在初始安装位置即两个阀门装置在上述静止状态下的位置进行限定,其是可以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此,绥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不成立;再次,绥某公司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而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也不成立。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并未对该热力用阀门装置的状态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技术特征实质上是对两个阀门装置在初始安装位置即两个阀门装置在上述静止状态下的位置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且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也与说明书一致。关于“膜片操纵压力调节阀门元件”,其限定了膜片和压力调节阀门元件的工作关系,虽然说明书只记载了膜片24与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连接从而膜片24的运动可以带动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克服压力弹簧23的作用力运动的实施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合理概括得出其它通过膜片控制压力调节阀门元件的方式。因此,绥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和2保护范围不清楚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且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而不清楚和不支持的理由也不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节流阀和控制阀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其与本专利同属于具有流量调节功能的阀装置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全文、图1-2)以下内容: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在流动方向先后布置在共同的阀门壳体1中,第一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可手动调节的节流阀7,第二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控制阀19,其适宜通过各种伺服驱动装置活动或手动封锁体积流量,第三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轴向体积流量调节器22,每个阀门都是轴向结构;用于控制体积流量所需的隔膜13上的压差在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形成,其中,节流阀7仅用于调节流量,然后保持默认的常量并且不可移动,控制阀19用于控制温度或其他参数,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的压差用于控制流量调节器22。在阀门壳体中有三个开口,入口开口2、中间开口18和出口开口8:节流阀7的阀座3和控制阀19的阀座21布置在相同流动通道的相对侧;轴向隔膜调节器将节流阀7和控制阀19组合在一起,轴向隔膜调节器上的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的压差抵消弹簧12的力,因此通过阀座10的运动影响体积流量的大小。
由此可知,证据2中的阀门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轴向隔膜调节器的入口和出口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入口和出口,流量调节器2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
由此可见,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为单独的一个阀体,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该第一阀门装置具有一阀座和一阀门元件,而证据2中通过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共同作用调节通过流量调节器22的恒定压差,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均具有对应的阀座(阀座3和阀座21)和阀盘(阀盘4和阀盘20);(2)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而证据2中,流量调节器22的部分构件(如膜片13和隔膜盘16)位于左侧壳体内,其它构件(如阀座9和阀盘10)位于右侧壳体内。
关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阀门装置中,利用两个可通过手动或伺服驱动装置驱动来实现流量调节的阀体,或仅利用一个可实现相同或类似功能的调节阀体,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整体阀门装置的应用环境、流体的特性以及具体调节方式选择适当的阀体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知的。
关于区别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阀门装置的制造和安装。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来调整流体压力的阀,尤其涉及一种减压阀,用来减低其一次侧的流体压力以维持其二次侧之压力为定值,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图1)以下内容:用一调定器调定所需要的压力。用一压力传感器连续或定期测定二次流体压力。二次流体压力与目标压力间之差值被测定并由比较控制器而与基准差值比较。若测定差值大于基准差值,则一个信号被传至驱动器用以操作致动器,使测定差值实质上能变为零。致动器由驱动器所操作以便沿任一方向转动弹性力调定装置(例如习知之调整螺丝)而调整压力调定弹簧之弹性力。所产生之膜片位移引动阀芯以增加或减少经过阀之流体流量,籍以增加或减小二次流体压力。包含膜片之减压器动作方式如同习知技术,只要是二次流体压力,力在基准差值范围内致动器即不发生作用,但膜片之机械动作可获得流体压力减小。若其偏离开基准差值,则致动器动作以调整压力调定弹簧之弹性力。具体地,可自动调整压力的减压阀包含机械式减压阀部分1、一电动马达部分以及一控制部分。阀部分1具有流体入口2及流体出口3,有主阀口7,可由主阀芯6开启或关闭。阀芯6由一弹簧至其关闭阀口位置并由一阀杆和活塞8连接。经由主阀口7流至流体出口的数字流体压力作用在活塞8之下表面,而经由通道9及11作用在活塞8上表面之流体压力由先导阀芯12控制。先导阀芯12由一弹簧压至其关闭位置,且和与膜片13下表面接触的阀杆连接,使其向下移动可迫使先导阀芯12进入其开启位置。若使膜片13朝下方移动,则先导阀芯12被迫向下而允许流体由流体入口2经通道9及11而流入活塞8上方区域,并将活塞8及主阀芯6下推,借此而开启主阀口7,允许流体由流体入口2经主阀口7流至流体出口3。若使膜片13向上移动,则先导阀芯12被弹簧上推而切断通道9与11间的流体连通,且活塞8上方区域中的流体经由通道11,先导阀芯12的阀杆周围的间隙,及通道10而流至流体出口3,借此而迫使主阀芯6及活塞8向上进而关闭主阀口7。压力调定弹簧16的下端部与膜片13上表面接触,并施力于膜片13表面。弹簧16之上端部由一弹簧支座所支持。调整螺丝17下端与弹簧支座接触,使得调整螺丝17向任一方向之转动均可调整弹簧16之压缩量及其作用在膜片13上之弹性力。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该减压阀检测二次侧流体压力,即流体出口压力,将其与目标压力值的差值与基准差值进行比较,如果差值超出允许的范围,则致动器通过调整螺丝17使膜片13上下移动,如果差值在允许的范围内,则致动器不工作,其作用为机械式减压阀,依靠膜片的机械动作可使得流体压力得到调节,而膜片13的上下移动从而带动先导阀芯12、活塞8、以及主阀芯6上下移动,从而打开或关闭主阀口7使流体通过。根据上述各个部件的功能及位置关系可以确定该减压阀包括两个阀门装置,其中一个包含主阀芯6和主阀口7,其开闭用于调节流体由流体入口2流至流体出口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阀门装置,且主阀芯6相当于阀门元件,主阀口7位置上与主阀芯6相配合开关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阀座,另一个阀门装置包含先导阀芯12,其控制上述主阀芯6和主阀口7的开闭,但其和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不同的是本专利中的第二阀门装置是用于调节“通过第一阀门装置6”的压差,而证据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仅仅是调节出口3处的流体压力的,并非压力差。关于活塞8,其经由阀杆与主阀芯6相连,带动主阀芯6上下移动,因而可以认为其和主阀芯6一样都属于上述第一阀门装置的一部分。由图1可以看出,活塞8上方包括先导阀芯12的壳部分和与活塞8并行及下方包含主阀芯6的壳部分具有不同的剖面符号,依据机械制图中关于剖视图的制图规则可以确定其分别属于不同的壳部件,即位于不同的壳体部分上,而活塞8置于下方部分所构成的凹槽内,因而可以认为其也与下方的第一阀门装置属于同一个壳体部分上。减压阀整体的外部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且显然上述两个部分相互连接在一起。因此,证据1中的上述两个阀门装置为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装置,其分别安装在相连的不同壳体部分中,且一个对于另外一个阀门起到控制或调节作用,显然上述两个阀门装置可以分别组装好后再通过连接部件装配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安装和制造简单的技术效果,因而给出了为简化结构、组装便利而将两个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不同壳体部分中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已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安装证据2中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容易想到将流量调节器22只安装于右边的壳体部分上,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只安装于左边的壳体部分上,再将两者组装在一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丹某公司认为证据2与证据1无法结合,因为证据2是纯机械阀,与证据1在技术思路上不同,且证据1所谓的“第二阀门装置”至少包括先导阀,该先导阀协助控制主阀口的开闭,从而控制二次侧流体的绝对压力恒定,其和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是完全不同的阀门,也无法实现调定通过任何阀门的恒定压差。
对此,被诉决定认为:首先,如上所述,证据1的减压阀包括机械式减压阀部分1,如果致动器不工作,则该减压阀实质为机械式减压阀,依靠膜片的机械动作调节流体压力,且上述主阀芯6、主阀口7、先导阀芯12和活塞8等部分都位于上述机械式减压阀部分1内,因而证据1也可视为与证据2的机械阀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其次,证据2中流量调节器22的隔膜13和隔膜盘16设于壳体左边的部分,阀盘9和阀座10设于壳体右边的部分,弹簧12设于隔膜盘16和阀座10之间,即证据2中将发挥调节压力差这一功能的流量调节器22的不同部件配置于壳体的不同部分上,因此在将壳体的两部分安装时,同时涉及弹簧12与隔膜盘16和阀座10之间的装配、阀座10与隔膜盘16之间的固定、阀盘9与承载其的部件间的固定,需要协调的部件较多、难度较大,因而不易于流量调节器22的制造和装配,所以证据2也存在简化阀门装置的制造和安装的需求;再次,诚然,证据1和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的调节对象存在上述差别,但被诉决定认为,虽然证据1中先导阀芯12所属的阀门装置不是用于调定通过主阀芯6所在阀门装置的流体的压差,而是调节出口3处的流体压力的,但是证据1中,第二阀门装置是与包含主阀芯6和主阀口7的第一阀门装置相配合来工作的,其中,主阀芯6所在阀门装置和本专利的第一阀门装置一样都属于流量调节阀,调节通过的液体流量,先导阀芯12所在的阀门装置实质上也是用于控制上述流量调节阀的控制阀,公开了两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壳体的不同部分内,给出了将两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不同壳体部分中以便组装的启示,即上述差别并不足以构成障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中获得相关技术启示来对证据2进行相应改进以解决证据2所存在的前述问题,即为简化结构、组装便利而将控制阀和调节阀分设于壳体两个部分中,进而想到将证据2中的相应阀体及其所在的壳体部分也分开设置和安装,避免将发挥同一功能的阀的不同部分装配于不同壳体部分上,且上述设置和安装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困难。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膜片(24),其操纵一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其中膜片(24)被夹紧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证据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图1)流量调节器22包括隔膜13,弹簧12通过隔膜盘16推压隔膜13并试图将移动的阀座10向固定的阀盘9方向移动。即弹簧12位于隔膜盘16和阀座10之间,隔膜13的运动会带动隔膜盘16、弹簧12以及阀座10向固定的阀盘9方向移动、或向远离阀盘9的方向移动从而调节通过节流阀7和控制阀19的流体压力差,所以隔膜13和阀座10分别相当本专利的膜片和压力调节阀门元件。根据膜片的作用可以确定在两边压力的作用下,膜片配置在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与流量调节器22的隔膜盘16之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节流阀7和控制阀19、流量调节器22分设于壳体的两个部分时,膜片显然被夹紧在上述壳体的两个部分之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设有一从出口(3)到膜片(24)背离第一阀门装置(6)的一面的压力传送通道(28),该压力传送通道贯穿位于壳体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的分界面(C)”“压力传送通道(28)被安置在膜片(24)之外”和“膜片(24)是中心对称的”。而在本领域通过压力传送通道进行压力传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图1)内脉冲孔V+连接入口开口2并连接到控制阀的隔膜13前方的隔膜室14中;来自中间开口18的压力V-通过隔膜盘16上的脉冲孔17作用在膜片13上。即证据2公开了通过脉冲孔的方式将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且脉冲孔在隔膜13之外。在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脉冲孔的方式改为通过压力传送通道的方式对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也是容易想到的,且根据具体需求和实际调节对象容易想到调整膜片两侧的压力,例如选取节流阀和控制阀的出口端或者隔膜调节器的出口端侧的液体压力,通过压力传送通道引入隔膜背离节流阀7相应的一侧,且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膜13设置于壳体的两个部分之间,因而根据具体调节对象的选取、压力传送需求、隔膜的设置位置等情况也容易想到将压力传送通道贯穿壳体两个部分之间的分界面,并位于隔膜13之外。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图1)流量调节器22的阀座10为管状结构,且如图1所示,膜片13为中心对称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阀门装置(10)的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是中空圆简体”。证据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图1)流量调节器22的阀座10为管状结构,且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阀座10为中空圆简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5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在一个插入部件(20)中被导引,插入部件被固定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和“插入部件(20)被旋装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证据2中阀座10在隔膜13的压力和弹簧12的弹力作用下向阀盘9移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确保阀座10运动平稳,通过设置插入部件导引阀座10的运动,且将该插入部件以旋入的方式固定在阀座所在的壳体第二部分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阀座元件(15),该阀座元件(15)被固定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的突起部(16)上”。证据2中通过阀座10相对于阀盘9的移动,实现控制阀座和阀盘元件之间开口大小的变化,而在本领域,阀门装置的开启通常还可以设计成为阀座固定,阀盘相对于阀座发生运动,这与证据2的设计在功能上没有实质区别,因而在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配置、安装及与阀芯间的更易适配,设置突起结构,将阀座10固定在突起部上,使阀盘9相对于阀座10相对移动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阀门装置(10)的阀座元件(15)具有主体(18),固定元件(17)被导入通过该主体,并且该主体具有涂层(19)”。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阀座10固定,使阀盘9相对于阀座10相对移动,且阀座10显然具有主体部分,在此基础上通过导入并通过主体部分的固定元件对阀座10进行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阀座10所在的流量调节器22用于流过流体,因而为了防水相应在阀座10上设置涂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具有配合一致的销栓孔(30),张紧销栓被导入通过这些销栓孔”。在进行阀体的壳体装配式,通过配合一致的销栓孔,张紧销栓被导入通过销栓孔,属于阀体技术领域所常见的连接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丹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在未提供任何证据,径行认定区别特征(1)属于阀门装置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2);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仅能调节压差,还能起到密封作用,而不需要附加的密封结构。前述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公开。(三)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公开,被诉决定对压力传输领域的公知常识及证据2所公开内容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四)被诉决定错误认定证据2公开了“脉冲空在隔膜13之外”,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五)权利要求5-11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绥某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节流阀和控制阀的轴向隔膜调节器。证据2中的阀门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轴向隔膜调节器的入口和出口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入口和出口,流量调节器2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为单独的一个阀体,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该第一阀门装置具有一阀座和一阀门元件,而证据2中通过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共同作用调节通过流量调节器22的恒定压差,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均具有对应的阀座(阀座3和阀座21)和阀盘(阀盘4和阀盘20);(2)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而证据2中,流量调节器22的部分构件(如膜片13和隔膜盘16)位于左侧壳体内,其它构件(如阀座9和阀盘10)位于右侧壳体内。
关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阀门装置中,利用两个可通过手动或伺服驱动装置驱动来实现流量调节的阀体,或仅利用一个可实现相同或类似功能的调节阀体,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整体阀门装置的应用环境、流体的特性以及具体调节方式选择适当的阀体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知的。
关于区别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阀门装置的制造和安装。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该减压阀检测二次侧流体压力,即流体出口压力,将其与目标压力值的差值与基准差值进行比较,如果差值超出允许的范围,则致动器通过调整螺丝17使膜片13上下移动,如果差值在允许的范围内,则致动器不工作,其作用为机械式减压阀,依靠膜片的机械动作可使得流体压力得到调节,而膜片13的上下移动从而带动先导阀芯12、活塞8、以及主阀芯6上下移动,从而打开或关闭主阀口7使流体通过。根据上述各个部件的功能及位置关系可以确定该减压阀包括两个阀门装置,其中一个包含主阀芯6和主阀口7,其开闭用于调节流体由流体入口2流至流体出口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阀门装置,且主阀芯6相当于阀门元件,主阀口7位置上与主阀芯6相配合开关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阀座,另一个阀门装置包含先导阀芯12,其控制上述主阀芯6和主阀口7的开闭,但其和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不同的是本专利中的第二阀门装置是用于调节“通过第一阀门装置6”的压差,而证据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仅仅是调节出口3处的流体压力的,并非压力差。活塞8置于下方部分所构成的凹槽内,因而可以认为其也与下方的第一阀门装置属于同一个壳体部分上。减压阀整体的外部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且显然上述两个部分相互连接在一起。因此,证据1中的上述两个阀门装置为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装置,其分别安装在相连的不同壳体部分中,且一个对于另外一个阀门起到控制或调节作用,显然上述两个阀门装置可以分别组装好后再通过连接部件装配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安装和制造简单的技术效果,因而给出了为简化结构、组装便利而将两个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不同壳体部分中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已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安装证据2中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容易想到将流量调节器22只安装于右边的壳体部分上,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只安装于左边的壳体部分上,再将两者组装在一起。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创造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膜片(24),其操纵一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其中膜片(24)被夹紧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证据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图1)流量调节器22包括隔膜13,弹簧12通过隔膜盘16推压隔膜13并试图将移动的阀座10向固定的阀盘9方向移动。即弹簧12位于隔膜盘16和阀座10之间,隔膜13的运动会带动隔膜盘16、弹簧12以及阀座10向固定的阀盘9方向移动、或向远离阀盘9的方向移动从而调节通过节流阀7和控制阀19的流体压力差,所以隔膜13和阀座10分别相当本专利的膜片和压力调节阀门元件。根据膜片的作用可以确定在两边压力的作用下,膜片配置在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与流量调节器22的隔膜盘16之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节流阀7和控制阀19、流量调节器22分设于壳体的两个部分时,膜片显然被夹紧在上述壳体的两个部分之间。被诉决定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设有一从出口(3)到膜片(24)背离第一阀门装置(6)的一面的压力传送通道(28),该压力传送通道贯穿位于壳体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的分界面(C)”“压力传送通道(28)被安置在膜片(24)之外”和“膜片(24)是中心对称的”。而在本领域通过压力传送通道进行压力传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图1)内脉冲孔V+连接入口开口2并连接到控制阀的隔膜13前方的隔膜室14中;来自中间开口18的压力V-通过隔膜盘16上的脉冲孔17作用在膜片13上。即证据2公开了通过脉冲孔的方式将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且脉冲孔在隔膜13之外。在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脉冲孔的方式改为通过压力传送通道的方式对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也是容易想到的,且根据具体需求和实际调节对象容易想到调整膜片两侧的压力,例如选取节流阀和控制阀的出口端或者隔膜调节器的出口端侧的液体压力,通过压力传送通道引入隔膜背离节流阀7相应的一侧,且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膜13设置于壳体的两个部分之间,因而根据具体调节对象的选取、压力传送需求、隔膜的设置位置等情况也容易想到将压力传送通道贯穿壳体两个部分之间的分界面,并位于隔膜13之外。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图1)流量调节器22的阀座10为管状结构,且如图1所示,膜片13为中心对称结构。被诉决定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11是否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6-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正确,一审法院在此不再赘述。
(四)关于丹某公司的诉讼主张
丹某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在未提供任何证据,径行认定区别特征(1)属于阀门装置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2021)最高法知行终1210号行政判决中已经对该特征进行了评价,一审法院在此不再赘述。
丹某公司主张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2)。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中已认可证据1和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的调节对象存在上述差别。虽然证据1中先导阀芯12所属的阀门装置不是用于调定通过主阀芯6所在阀门装置的流体的压差,而是调节出口3处的流体压力的。但是证据1中,第二阀门装置是与包含主阀芯6和主阀口7的第一阀门装置相配合来工作的。其中,主阀芯6所在阀门装置和本专利的第一阀门装置一样都属于流量调节阀,调节通过的液体流量,先导阀芯12所在的阀门装置实质上也是用于控制上述流量调节阀的控制阀,公开了两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壳体的不同部分内,给出了将两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不同壳体部分中以便组装的启示,即上述差别并不足以构成障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中获得相关技术启示来对证据2进行相应改进以解决证据2所存在的前述问题。丹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丹某公司主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商业上的成某。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商业上的成功”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丹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用本专利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数量、市场占比,而且丹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声称的“商业上的成功”不是非技术因素(比如广告)造成的。丹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丹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仅能调节压差,还能起到密封作用,而不需要附加的密封结构。前述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公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膜片配置在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与流量调节器22的隔膜盘16之间,即证据2公开了类似的结构特征,调节压差是该结构的主要功能。权利要求2中膜片在壳体整体组装后因其自身材料特性产生了使压力腔室相对外部密封的效果,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阀门装置时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丹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丹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公开,被诉决定对压力传输领域的公知常识及证据2所公开内容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图1)内脉冲孔V+连接入口开口2并连接到控制阀的隔膜13前方的隔膜室14中;来自中间开口18的压力V-通过隔膜盘16上的脉冲孔17作用在膜片13上,证据2公开了通过脉冲孔的方式将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在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脉冲孔的方式改为通过压力传送通道的方式对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也是容易想到的。关于通过压力传送通道进行压力传送,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推理即可获知,因此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丹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丹某公司主张,被诉决定错误认为证据2公开了“脉冲空在隔膜13之外”。在证据2中,脉冲孔17位于隔膜13的外圆周之内,并非位于隔膜的外圆周之外。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为“压力传送通道(28)被安置在膜片(24)之外”,即权利要求4并未限定“外圆周”。膜片作为平衡膜片两侧的压力元件,压力通道只能设置在膜片之外,而不能设置在膜片上。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公开了通过脉冲孔的方式将开口的压力进行传输,且脉冲孔在隔膜13之外。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丹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丹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丹某有限公司负担。”
丹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2和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专利的动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压差恒定的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组装更加灵活。本专利的核心在于改进压差调节阀(即第二阀门装置)。证据2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控制器紧凑小巧,使流量设置简单,以及如何防止阻塞流量。证据2的核心在于改进控制阀(控制阀19和节流阀7分别独立设计),其已经实现了紧凑的效果,并且没有释放出需要改进其流量调节器22的技术需求,也没有给出改进其流量调节器22可以实现结构紧凑的具体技术启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需要对证据2中的结构向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方向进行进一步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尤其不会有动机再将证据2的2个独立阀门的发明构思改进为1个阀门,比如本专利的“第一阀门装置”。2.证据1与本专利、证据2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证据1涉及一种用于保持出口压力恒定的减压阀,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一种便于对主阀门进行控制的具有较小输出的致动器。而为了实现具有较小输出的致动器,证据1又采用了复杂的机械传动机构,例如包括调整螺丝17、六角头42、连接构件19、输出轴20、滚珠花键轴21、齿轮22、圆盘35等。因此,相比背景技术中的机械阀和已知的自动阀,证据1技术方案的体积变得更加庞大,由此才换来了自动阀的致动器输出变小。因此,证据1给出了与结构紧凑相反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1完全没有提及结构紧凑、制造独立、组装灵活,以及为此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11具备创造性。尤其要注意的是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丹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绥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充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
1.本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中记载:“一种可对比的阀门装置已在WO01/13017A2中公开。在这样一种阀门装置中,第二阀门装置使得第一阀门装置总存在恒定的压差并且与入口及出口处的压力无关。因此可一个流量调节,亦即,通过第二阀门装置流过的液体量是取决于该阀门装置的开口宽度的,简单表达为,取决于在阀座和阀门元件之间的间距。在这样一种阀门装置中,借助第二阀门装置使得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压差保持恒定,这在中央供暖设备中是有优点的,因为否则的话就存在危险,通过另外加热体对载热液体的消耗将对在一个加热体的热力用阀门上的压力产生负面影响。通过第二阀门装置,这一问题就在相当大程度上被消除了。但是至今为止这个优点是用一个缺点换来的,该缺点在于,阀门装置具有较大的结构尺寸。DE19824630A1公开了另一种阀门装置,其具有一个节流阀和一个调节阀。为了调节流量和压差,提供了三个阀件结构,即膜片调节器、节流阀和调节阀。这些阀件被共同安装到一个紧凑的阀门壳体中。该阀门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设有节流阀和调节阀。膜片调节器被相对于入口和出口轴向设置,位于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本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记载:“本发明的任务是,简化这种阀门装置的结构。这一任务在开头所述类型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基础上如此解决,即第一阀门装置被安置在壳体的一个第一部分中,第二阀门装置被安置在壳体的一个第二部分中,并且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相互连接的。借助这个结构方案可实现一个很紧凑的阀门装置之结构,亦即该阀门装置只需要一个相对小的结构空间。此外相对较小数目的构件就足够了。制造也被简化了,因为可以将壳体的具有其各自阀门装置两个部分分开地预先制造并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测试功能。储存也被简化了。这不仅适用于制造而且有利于备用件的提供。在将不同的第一阀门装置和不同的第二阀门装置组合时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此必须满足的唯一先决条件是,壳体的两个部分可以被相互连接。因此在壳体的两个部分之间的分界面可以说形成这个实际的交接区。”
2.证据2说明书中记载:“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安装在轴向结构中:在流动方向上首先是节流阀,然后是控制阀,最后是流量调节器。节流阀仅用于调节流量,然后保持默认的常量并且不可移动。控制阀用于控制温度或其他参数。同时节流阀和控制阀中的压差用于控制流量调节器。其优点是结构设计紧凑,自身压力损失小,精度高,容量大。”“本设计发明的主要对象是用于液体和气体的流量容积或压差的轴向隔膜调节器的组合件,含有一个控制阀和一个节流阀。应用领域特别是中央供暖系统或空调系统中的分配网络和远程供暖网络中的转运站。本发明解决了三个技术问题。问题1控制器应紧凑小巧,但仍然精确。同时生产能力应较高,自身压力损失较低。问题2对流量的设置应简单可靠。问题3控制阀应能在较小的压差下工作。如果没有额外的溢流阀,应防止阻塞流量。”
3.证据1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涉及一种用来调整液体压力的阀。尤其涉及一种减压阀,用来减低其一次侧的液体压力以维持其二次侧之压力为定值。减压阀通常有两类型式:一类是有一主阀,由一膜片之位移直接控制之;另一类是有一主阀例如活塞阀,间接由一先导阀所控制。流体二次压力作用在膜片一侧,而一压力调定弹簧的弹性力作用于其另一侧。若此两力不相平衡,则膜片移动促使一阀芯移动控制流经阀的流体量而维持和弹簧的弹性力相当的二次流体压力。和阀体螺纹连接的调整螺丝,用来设定所需要的二次流体压力。该螺丝是用手转动以调整压力设定弹簧的弹性力,直至压力计指示出所需要的压力。当调定压力要经常改变时,此装置非常不便。此装置亦不容许任何遥控操作或自动控制。因此,已知有一种自动控制阀。依照自动控制阀之工作原理,被控制值被测定并与一目标值相比较,根据其间之任何差值所得到的判断或指令被处理成一个信号以控制一个阀芯致动器,例如电动马达或流体致动器。……然而,自动控制阀价格昂贵。这是由于要直接、微量并迅速地引动阀芯,须要具有高输出的致动器及用来作信号的复杂处理的控制器。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减压阀,该阀包括具有小输出的致动器,但该阀便于进行压力调定的任何改变且允许遥控操作及自动控制。……实施本发明的可自动调整压力的减压阀包含机械式减压阀部分1,一电动马达部分,及一控制部分。阀部分1的构造与习知的减压阀相同。具有流体入口2及流体出口3,分别和一次通道4及二次通道5连接。阀部分1有主阀口7,可由主阀芯6开启或关闭。阀芯6由一弹簧至其关闭阀口位置并由一阀杆和活塞8连接。经由主阀口7流至液体出口的数字流体压力作用在活塞8之下表面,而经由通道9及11作用在活塞8上表面之流体压力由先导阀芯12控制。先导阀芯12由一弹簧压至其关闭位置,且和与膜片13下表面接触的阀杆连接,使其向下移动可迫使先导阀芯12进入其开启位置。”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该争议焦点可具体细化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以得到本专利的动机;二是证据1与证据2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其他对比文件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尚无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一般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以得到本专利的动机
丹某公司上诉主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和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证据2以得到本专利的动机。
对此,本院认为,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产生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本专利的发明起点的改进动机,应当基于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状况,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不会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去改进,而不是在知晓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之后,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不能实现改进,否则将陷入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误区。如果本专利除具有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同的发明目的之外,还有进一步技术需求,则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实现相同发明目的方面技术构思的不同并不必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失去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满足进一步技术需求的动机。
具体到本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出一种结构紧凑、组装灵活且能够保持压差恒定的阀门结构,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压差恒定的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组装更加灵活。为此,本专利采用了“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的技术方案。
根据证据2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证据2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的紧凑和简化且能防止阻塞流量的阀门装置,即证据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压差较小时防止阻塞流量的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为此,证据2采用了“将三个具有独立功能的阀门设置在同一壳体装置的轴向结构中,在具体的设置方式中,位于壳体右侧的部分实质上是在膜片及膜片室安装完毕后用于将流量调节器的其他构件与已经安装在阀门右侧部分中的构件进行组装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阀门装置,并用于形成出口开口”的技术方案。
由上分析可见,本专利与证据2的发明目的都包括“实现压差恒定(较小)的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但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进一步还包括“组装更加灵活”。同时,证据2还明确给出了“节流阀、控制阀和隔膜控制器是三个完全独立且自动作功的装置,它们共同布置在紧凑的阀门壳体1中”的技术教导。因此,可以确定本专利除具有与证据2相同的发明目的之外,还有“组装更加灵活”的目的。基于此,尽管证据2阀门装置的结构已经实现了紧凑,但是,面对进一步如何实现组装更加灵活的技术需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在实现阀门装置紧凑这一相同发明方面技术构思的差异,不会必然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证据2以满足组装更加灵活的技术需求。故丹某公司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证据1与证据2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丹某公司上诉主张,证据1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在发明构思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在确定本专利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他对比文件中的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时,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
具体到本案,判断证据1是否公开区别特征(2),首先要判断作为对比文件的证据1中是否包含有区别特征(2);其次还需要判断区别特征(2)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就此而言,首先,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结合证据1的附图图1可见,证据1所涉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减压阀,该阀包括具有小输出的致动器,且该阀便于进行压力调定的任何改变且允许遥控操作及自动控制。根据该减压阀的各个部件的功能及位置关系可以确定,该减压阀包括两个阀门装置,其中一个包含主阀芯6和主阀口7,其开闭用于调节流体由流体入口2流至流体出口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阀门装置,且主阀芯6相当于本专利的阀门元件,主阀口7位置上与主阀芯6相配合开关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阀座,另一个阀门装置包含受控于致动器的先导阀芯12,其控制上述主阀芯6和主阀口7的开闭,但其和本专利的“第二阀门装置”不同的是本专利中的第二阀门装置是用于调节“通过第一阀门装置6”的压差,而证据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仅仅是调节出口3处的流体压力的,并非压力差。活塞8置于下方部分所构成的凹槽内,因而可以认为其也与下方的第一阀门装置属于同一个壳体中,而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即证据1中不包含区别特征(2)。
其次,如前所述,证据1涉及一种用于保持出口压力恒定的减压阀,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对主阀门进行控制的具有较小输出的致动器的保持出口压力恒定的减压阀。可见,证据1的所涉减压阀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不同,不存在简化阀门装置的制造和安装的目的;而且,证据1所涉减压阀与本专利所涉减压阀的工作原理也不相同,证据1所涉减压阀为电动阀,其先导阀芯12受控于具有较小输出的致动器,其控制上述主阀芯6和主阀口7的开闭,检测的是流体压力而非压力差。本专利所涉减压阀为纯机械阀,使用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装置的恒定压差。为了实现具有较小输出的致动器,相比背景技术中的机械阀和已知的自动阀,证据1采用的传动机构复杂且体积变大,未取得结构紧凑的效果,也无法实现阀门装置的组装灵活。因此,证据1包含的前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由上分析可见,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2)。
再次,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尽管证据1中两个阀门装置为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装置,一个对于另外一个阀门起到控制或调节作用,但是该两个阀门装置是安装在一个壳体内,并非分别安装在相连的不同壳体部分中。而且,区别特征(2)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实现所涉减压阀整体结构的组装灵活,并非仅涉及两个阀门装置的安装灵活。同时,证据1为了实现具有较小输出的致动器,相比背景技术中的机械阀和已知的自动阀,证据1采用的传动机构复杂且体积变大,未取得结构紧凑的效果。故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有关“证据1中的上述两个阀门装置为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装置,其分别安装在相连的不同壳体部分中,且一个对于另外一个阀门起到控制或调节作用,显然上述两个阀门装置可以分别组装好后再通过连接部件装配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安装和制造简单的技术效果,因而给出了为简化结构、组装便利而将两个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不同壳体部分中的启示”的认定有欠妥当,本院不予认同。
最后,进一步而言,证据2的技术方案通过可以将三个具有独立功能的阀门设置在同一壳体装置的轴向结构中,在具体的设置方式中,位于壳体右侧的部分实质上是在膜片及膜片室安装完毕后用于将流量调节器的其他构件与已经安装在阀门右侧部分中的构件进行组装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阀门装置,并用于形成出口开口。也即证据2并没有明确公开隔膜调节器22中的各个部件与壳体的安装和连接关系,并未给出将该流量调节器仅仅设置在右侧对应部分内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使得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而且,在证据2还载有“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安装在轴向结构中…,其优点是结构设计紧凑”,可见,证据2中所述的结构设计紧凑是由于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安装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所导致的,这给出的启示明显与区别特征(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致。因此,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已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安装证据2中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容易想到将流量调节器22只安装于右边的壳体部分上,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只安装于左边的壳体部分上,再将两者组装在一起”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证据2在发明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证据1既未公开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为简化结构、组装便利而将两个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相连的不同壳体部分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由于其他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权利要求也基于同样的理由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丹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973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41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绥某设备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0480014368.8、名称为“热力用阀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琳洁
书 记 员 张远思
书 记 员 滕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