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604号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林,北京王某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波,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1公司、名称为“共挤出的多层电池隔板”、专利号为200780042406.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2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9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1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京73行初709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1公司诉讼请求;某1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林,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佳、柴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某2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共挤出的多层电池隔板”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1公司,专利号为200780042406.4,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1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电池隔板,其包括:

共挤出的微孔膜,其厚度范围是4-50μm,

所述共挤出的微孔膜具有至少两层,其中有由聚乙烯制成的层,也有由聚丙烯制成的层;并且所述共挤出的微孔膜具有由<0.80μm的标准偏差限定的均匀厚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隔板,其中,一个所述层还包含向其中添加的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材料选自于适应以下方面的材料:降低聚合物的熔化温度;改善膜的熔体完整性;提高膜的韧性强度;改善膜的抗静电性能;改善隔板的表面润湿性;改善隔板的表面摩擦学性能;改善聚合物的加工性;提高膜的阻燃性;促进聚合物的成核;使膜层着色;及其组合。

4.一种制备聚烯烃微孔多层膜的方法,该聚烯烃微孔多层膜的厚度范围是4-50μm,并且该聚烯烃微孔多层膜具有由<0.80μm的标准偏差限定的均匀厚度,该方法包括步骤:

通过挤压模共挤出非多孔的聚烯烃多层前体,最低剪切速率为4/秒,每层流量为8.2-45.4千克/小时,其中,所述聚烯烃多层前体中的至少两个是相互不同的;以及

处理该非多孔的聚烯烃多层前体,以得到微孔聚烯烃多层膜。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剪切速率≥8/秒。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处理还包括:

使非多孔的聚烯烃多层前体退火;以及

拉伸退火的该非多孔的聚烯烃多层前体。”

2021年6月18日,某2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6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1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违反请求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入的“聚合物材料种类特性”“造孔工序”“多层膜的层数”“逐步调整适配”“粘弹性、流变性”“实验难度”理由不在某2公司的请求范围内。(二)被诉决定超越了审查范围。(三)被诉决定违反听证原则。(四)本专利的说明书非常明确,某2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反证,以证明按照本专利控制挤压模的两个关键参数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五)被诉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证据不符。某2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可证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选择相应的实施设备、实施工艺、实施参数。(六)被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1公司诉讼请求。

某2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1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程序问题

某1公司主张被诉决定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中审查的无效审查阶段的意见及口头审理记录,某2公司在行政阶段已经针对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发表了意见,口审中某1公司也充分发表了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项理由提出的具体论述,系针对该事项是否清楚的理由阐述,并未超出审查范围。故被诉决定未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首先,关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在现有技术中,均匀性问题导致共挤出工艺在商业上难以实施,本专利目的在于“获得具有均匀物理特性的共挤出多层电池隔板”(说明书[0005]段)。按照科学技术名词的定义,共挤出工艺是指使用数台挤出机向一个复合机头同时供给不同塑料熔融料流、汇合成多层复合制品的挤出工艺。本专利描述为:“……使多种聚合物同时聚集在挤压模中,并以这样的一种形式从模中脱出……”“隔板具有至少两个层。‘多层’还可以是指,具有3、4、5、6、7或更多层的结构。每层由进入挤压模内的单独的聚合物原料流形成。各层可以具有不同的厚度。多数情况下,至少两个原料流为相异的聚合物。”(说明书[0010]段)同时,由于共挤膜包含多种聚合物形成的层,这些聚合物成分不同,物化性能各异,与共挤出工艺中相关的特性,如聚合物粘度、弹性、熔融指数、加工温度、临界剪切应某、应某松弛时间、拉伸取向特性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还涉及不同的粘度-温度,粘度-压力等变化特性,以及聚合物之间相容性等等,在共挤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聚合物对多种特性进行调整,挤出时形成的多相分层流动界面稳定性(直接影响挤出膜均匀度)与聚合物种类特性密切相关。可见,共挤出膜的厚度均匀性受到挤出材料种类、材料的理化性质及挤出温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其次,关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对于聚合物材料的限定。本专利隔板中的热塑性聚合物包括聚烯烃、聚缩醛(或聚氧甲烯)、聚酰胺、聚酯、多硫化物、聚乙烯醇、聚乙烯酯和聚乙二烯(polyvinylidene)(说明书[0011]段),囊括了热塑性聚合物共计八大类,种类跨度大、涉及具体化合物数量庞大,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共挤出微孔膜有聚乙烯层和聚丙烯层,但聚乙烯和聚丙烯均不是单一化合物,而是由乙烯、丙烯为主要单体分别聚合形成的系列聚合物,即使将聚乙烯、聚丙烯视作具有共性的一类化合物,由于权利要求1采用开放式限定,其除聚乙烯、聚丙烯以外还包括了前述多大类、多种具体热塑性聚合物。因此,本专利技术方案中,聚合物材料种类特性对共挤出的微孔膜均匀度的影响不容忽略。

最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限定的具体的制备方法的影响。共挤出成型方法包括多种,按照挤出工艺和机头口模形状可以分为平某法和管某法两种,本专利对共挤出模进行了描述:“……挤压模可以是平板(或狭缝)模,或者是吹膜(或环形)模”(说明书[0010]段),平某法用于共挤出流延薄膜,所用机头为狭缝式机头,对应本专利所述平板(或狭缝)模,管某法即挤出吹塑薄膜法,所用机头为圆柱体机头。本专利所述吹膜(或环形)模即属于此类,两种方法的机头形式以及后续冷却系统、牵引旋转器结构不同,相关工艺条件多有差异,除剪切模流道结构、机身温度、机头温度、进料速度、模口间隙和冷却温度这些通用工艺条件外,不同类型的共挤出工艺还各有特点,例如平某法机头可分为多流道式机头和供料块式机头,管某法机头有套管式圆柱体多层共挤出机头、叠加性圆柱体多层共挤出机头等,不同机头采用各自特定的工艺参数条件。此外,按照共挤出的薄膜层复合方式又可分为模前复合、模内复合以及模外复合。可见,本专利之“共挤出”包括使用平板(或狭缝)模,和使用吹膜(或环形)模的不同工艺路线,可能使用的设备包括多种,对成某模均匀度的影响因素涉及多个方面,相关工艺条件种类多、数量大,工艺路线、设备类型和结构、设备控制参数等诸多因素都影响着挤出模的均匀度。聚合物经从模口挤出后并不立即具备电池隔板所需的数量较多的微孔,需要经过造孔工序方能得到微孔膜,造孔工序包括退火、拉伸等,同样不能排除这些工艺对最终得到的微孔膜均匀度的影响。

综上,对本专利技术方案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整体进行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涉及的隔板是一种具有两层或3、4、5、6、7或更多层的结构,如本专利所述,对共挤出时厚度不均匀的问题是由于与通过狭孔模具同时挤出至少两种相异聚合物相关的复杂性所致,因此需要对每层挤出的具体条件进行具体调整才有可能获得厚度均匀的多层膜,层数越多,层间互相干涉造成的复杂程度越大,多相分层流动界面稳定性越差,均匀性问题越严重,相应需要调整的难度也越大。

本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为了获得由<0.80μm的标准偏差限定的均匀厚度,限定的共挤出工艺参数有且仅有两个,即通过挤压模共挤出非多孔的聚烯烃多层前体最低剪切速率为4/秒,每层流量为8.2-45.4千克/小时。如前所述,共挤出膜的均匀度与聚合物材料特性、挤出模结构特点以及后续压合、冷却装置等一系列设备相关工艺条件密切相关,要得到本专利所要获得的特定均匀度,需要材料种类、设备种类和结构、多种工艺条件经过逐步调整适配方可得到,仅仅限定其中两个参数并不足以完整描述技术方案的全貌。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排除模剪切速率和每层流量这两个过程参数条件,还有诸多影响共挤出微孔膜均匀度的因素,而且需要彼此综合考虑、彼此配合。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并未记载采用具体的聚合物组成、具体挤出模、具体操作参数的实施范例,关于前述提及的其他条件、参数仍然没有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要获得设定的剪切速率和层流量,在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未曾说明,无说明书实例可参照的情况下,只能针对本专利所列八大类热塑性聚合物的各种可能组合方式,按照平某法、吹塑法两类不同共挤出方式,从多种挤出模结构进行选择,然后进行材料配比、挤出设备、冷却设备、造孔工序等多种工艺条件设定,尝试得到本专利所述模剪切速率和每层流量。而对如此众多的参数条件进行系统而精确地匹配,需要大量的实验、测试、调整,即使如专利权人所称可以实现,但所需克服的技术难度、付出的劳动业已超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地公开对于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即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某1公司主张,依据本专利说明书[0024]段教导,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使用具有特定剪切速率的挤压模”;靠“挤压膜”控制“剪切速率”和“每层流量”至预定范围;其他的方面都按照常规处理即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前述分析,制造锂电池隔板不仅有湿法和干法两种工艺路线,而且即便是干法工艺也存在吹塑法和流延法的区别,同时流延法又可以再分为单向拉伸法和双向拉伸法。每一种工艺在原料、工艺步骤及具体参数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仅凭借说明书[0024]段“所有其他参数均是常规上已知的”这句话,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本专利中的技术方案。

某1公司主张,本专利说明书[0003]段引用的9篇现有技术文献属于本发明充分公开的一部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某1公司的其他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某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一)在案证据清楚列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缺少的信息。(二)一审判决没有证据支持,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相悖。(三)本专利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两个技术参数即“剪切速率”和“流量”。本专利是选择性发明,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完善和改进,除了通过控制两个参数以改善产品厚度均匀性之外,其余均为现有技术,因此专利权人无需赘述本领域熟知的种种细节。关于这两个关键参数如何通过模具来实现,也是现有技术。(四)实施本专利涉及因素的确众多,但采用现有技术的工艺、设备、模具、参数等,完全可以制造出传统的“多层电池隔板”,本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唯一区别是:模具的剪切速率为≥4/秒,每层流量为8.2-45.4kg/h,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就可以制造出本发明的产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一审证据1(US5641822A)已经提供了调控这两个参数的具体手段。(五)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没有公开的细节,已经被一审证据1-3(US5641822A、TW200301187A、CN1271184A)清楚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2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述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0005]段记载:“因此,需要获得具有均匀物理特性的共挤出多层电池隔板。”[0011]段记载:“典型的热塑性聚合物包括但不限于:聚烯烃、聚缩醛(或聚氧甲烯)、聚酰胺、聚酯、多硫化物、聚乙烯醇、聚乙烯酯、和聚乙二烯(polyvinylidene)。”某1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公开号为US5641822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公开号为TW200301187A的台湾地区专利文献在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之前已经提交。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某1公司上诉主张,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US5641822A、TW200301187A、CN1271184A)清楚列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缺少的信息;本专利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两个技术参数即“剪切速率”和“流量”;本专利是选择性发明,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完善和改进,除了通过控制两个参数以改善产品厚度均匀性之外,其余均为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就可以制造出本发明的产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一审证据1(US5641822A)已经提供了调控这两个参数的具体手段。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使社会公众能够确切地理解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无需付出过度劳动即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也即说明书对于发明点的公开程度远高于其他部分的要求。对于那些为社会公众能够确切地理解和实现该技术方案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应将其具体内容直接写入说明书,而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来补充说明该部分应记载而未记载的内容。具体到本案:

第一,公开号为CN1271184A、US5641822A、TW200301187A的专利文献,不是公开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文献载体,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且确切地理解并得出的有关内容,也没有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按照说明书的记载,考虑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的内容后,仍然不能以完全清楚且可以理解的方式重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本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就是不充分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使用其公知常识来补充申请中的技术内容,但是公知常识通常不包含需要付出过度劳动才能掌握的专利文献。因此,由于某1公司主张的上述专利文献公开的具体内容没有被写入说明书,而仅仅以引证其他专利文献的方式来补充说明该部分应记载而没有记载的内容,明显不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故,某1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具有均匀物理特性的共挤出多层电池隔板,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电池隔板,其包括:共挤出的微孔膜,其厚度范围是4-50μm,所述共挤出的微孔膜具有至少两层,其中有由聚乙烯制成的层,也有由聚丙烯制成的层;并且所述共挤出的微孔膜具有由<0.80μm的标准偏差限定的均匀厚度。首先,由于共挤膜至少有两层,且包含多种聚合物,这些聚合物成分不同,聚合物粘度、弹性、熔融指数、加工温度、临界剪切应某、应某松弛时间、拉伸取向特性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还涉及不同的粘度-温度,粘度-压力等变化特性,以及聚合物之间相容性等等,共挤出膜的厚度均匀性受到挤出材料种类、材料的理化性质及挤出温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开放式限定,其除聚乙烯、聚丙烯以外还包括了本专利说明书[0011]段记载的多大类、多种具体热塑性聚合物。因此,本专利技术方案中,聚合物材料种类特性对共挤出的微孔膜均匀度的影响不容忽略。其次,共挤出成型方法包括多种,各种方法的机头形式以及后续冷却系统、牵引旋转器结构不同,相关工艺条件多有差异,除剪切模流道结构、机身温度、机头温度、进料速度、模口间隙和冷却温度这些通用工艺条件外,不同类型的共挤出工艺还各有特点,例如平某法机头可分为多流道式机头和供料块式机头,管某法机头有套管式圆柱体多层共挤出机头、叠加性圆柱体多层共挤出机头等,不同机头采用各自特定的工艺参数条件。此外,按照共挤出的薄膜层复合方式又可分为模前复合、模内复合以及模外复合。可见,本专利之“共挤出”包括使用平板(或狭缝)模,和使用吹膜(或环形)模的不同工艺路线,可能使用的设备包括多种,对成某模均匀度的影响因素涉及多个方面,相关工艺条件种类多、数量大,工艺路线、设备类型和结构、设备控制参数等诸多因素都影响着挤出模的均匀度。聚合物经从模口挤出后并不立即具备电池隔板所需的数量较多的微孔,需要经过造孔工序方能得到微孔膜,造孔工序包括退火、拉伸等,同样不能排除这些工艺对最终得到的微孔膜均匀度的影响。再次,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涉及的隔板是一种具有两层或更多层的结构,如本专利所述,对共挤出时厚度不均匀的问题是由于与通过狭孔模具同时挤出至少两种相异聚合物相关的复杂性所致,因此需要对每层挤出的具体条件进行具体调整才有可能获得厚度均匀的多层膜,层数越多,层与层之间互相干涉造成的复杂程度越大,多相分层流动界面稳定性越差,均匀性问题越严重,相应需要调整的难度也越大。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而本专利限定的共挤出工艺参数有且仅有两个,即通过挤压模共挤出非多孔的聚烯烃多层前体最低剪切速率为4/秒,每层流量为8.2-45.4千克/小时。要得到本专利所要获得的特定均匀度,需要材料种类、设备种类和结构、多种工艺条件经过逐步调整适配方可得到,仅仅限定其中两个参数并不足以描述完整的技术方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某1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骆芳菲

技术调查官张晓丹

书记员滕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