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981号

某某数字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某数字技术公司(某某)。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灵顿贝尔维尤路200号300室。

代表人:克里斯托丝·A·艾尼迪(Christos·A·Ioannidi),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晔,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然,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某某数字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数字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某数字公司、名称为“在无线通信网络中传送调度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1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9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某数字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0387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数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数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晔、段然,一审第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赵林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在无线通信网络中传送调度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某数字公司,专利号为201310189815.4,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8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30日。本专利是第200780031104.7号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其内容如下:

“1.一种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执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响应于所述WTRU具有的非零许可小于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由所述WTRU触发调度信息SI的传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当满足所述触发条件时,由所述WTRU周期性地传输所述SI。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传输所述SI的周期是预先配置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由所述WTRU接收周期性地触发所述SI的传输的周期的指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MAC-d流由调度许可来管理。

6.一种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WTRU具有的非零许可小于避免所述WTRU传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而触发调度信息SI从所述WTRU向节点B的传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在满足所述触发条件时,所述SI被周期性地发送。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WTRU还被配置成使用预配置的周期来周期性地触发所述SI的传输。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该WTRU还包括:

接收机,被配置成接收周期性地触发所述SI的传输的周期的指示。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MAC-d流由调度许可来管理。”

2020年5月15日,某1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1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1中“避免……PDU所需的值”的文字表述不通顺;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非零许可小于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究竟是何含义,为何要避免WTRU发送的PDU所需的值。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表达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也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包含了上述特征,且未能弥补上述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某1公司所提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某数字公司不服,于2021年6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理解,在当前非零许可小于下一个PDU的大小时,例如,当下一个PDU的大小是320比特,而当前许可是280比特时,下一个PDU无法被传输。也就是说,由于当前许可的限制造成下一个PDU无法被传输,这就意味着由于当前许可的限制造成避免或阻塞WTRU发送MAC-d流的下一个PDU的情形。因此,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的含义是避免或阻塞WTRU传输被调度的MAC-d流的下一个PDU所需的值,恰恰意味着WTRU传输该下一个PDU所需的最小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晓特征“响应于所述WTRU具有的非零许可小于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触发调度信息SI的传输”所具有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6及相关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1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某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按照汉语语言习惯,“避免……发送……”的语言表述存在歧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该表述是指不允许发送,还是指没有能力发送,或者是具有其他含义。其次,“避免……发送……所需的值”也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中发送MACPDU是需要一定的传输功率比条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避免发送或者说不发送MACPDU,需要何种传输功率比条件。最后,即使将“避免……发送……所需的值”理解为“没有能力发送时的值”,该表述也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原因在于,假设有能力发送MACPDU时的非零许可有最小的门限取值,则没有能力发送MACPDU的非零许可的值是小于该门限取值的取值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明了“非零许可小于避免……发送……所需的值”是指非零许可小于该取值区间中的哪一个值。同理,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WTRU具有的非零许可小于避免所述WTRU传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而触发调度信息SI从所述WTRU向节点B的传输”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6没有清楚地表达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包含了上述技术特征,且未能弥补独立权利要求的上述的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某数字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某数字技术公司负担。”

某某数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某某数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认定错误。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段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旨在通过在当前非零许可小于传输特定MAC-d流的下一个MACPDU所需的最小值时触发SI传输来防止传输阻塞。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权利要求1、6中“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这一技术特征的表述是指一个阈值,在该阈值以下WTRU将被中断/阻止传输特定MAC-d流的PDU,该阈值也是WTRU传输PDU所需的最小值。因此,上述争议技术特征的唯一正确含义是“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阻塞所需的值”即“防止传输阻塞所需的值”。第二,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5和7-10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1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段记载:“在本发明的当前实施例中,建立了SI的传输的新条件……例如,当任何一种或者专门定义的MAC-d流的传输由于当前非零许可小于传输特殊MAC-d流的下一个MACSDU或者RLCPDU所需的最小值而停止时,单独SI的传输将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当不可能传输给定MAC-d流的单一PDU时,产生触发条件。”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2003年2月1日)之后、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2010年2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响应于所述WTRU具有的非零许可小于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所需的值”是否具有明确具体的含义。某某数字公司上诉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的相关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上述争议技术特征的含义是避免所述WTRU发送被调度的媒介接入控制-dMAC-d流的媒介接入控制MAC协议数据单元PDU“阻塞”所需的值,即“防止传输阻塞所需的值”,而该“所需的值”是一个确定的阈值,即“防止传输阻塞所需要的最小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段中的描述可知,单独传输SI的触发条件是“MAC-d流的传输由于当前非零许可小于传输特殊MAC-d流的下一个MACSDU或者RLCPDU所需的最小值而停止”,即需要“非零许可小于传输下一个MACSDU或者RLCPDU所需的最小值”;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其单独传输SI的触发条件是“非零许可小于避免WTRU发送MAC-d流的MACPDU所需的值”。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建立了调度信息SI传输的新的条件,即“非零许可小于传输MACPDU所需的最小值”,当“WTRU传输(发送)MACPDU所需的最小值”是一个确定的阈值时,无论是按照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即“避免WTRU发送MACPDU所需的值”,还是按照某某数字公司的主张,将权利要求1中“避免WTRU发送MACPDU所需的值”理解为“避免WTRU发送MACPDU‘阻塞’所需的值”,该“所需的值”都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值,换言之,只要某一数值小于/大于“WTRU传输(发送)MACPDU所需的最小值”都能够避免WTRU传输(发送)MACPDU/避免WTRU传输(发送)MACPDU的阻塞。因此,当非零许可小于某一不确定的数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触发调度信息SI传输的具体条件。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某某数字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数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某数字技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周 觅

审 判 员  黄 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技术调查官杨继彬

书 记 员  谢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