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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行终1119号

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鹏,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高高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人:罗某,该公司副总裁兼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宁,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东,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某上海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高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高某公司,名称为“用于热感知设备引导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苹某上海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6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苹某上海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19)京73行初541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苹某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某上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6月7日进行询问,上诉人苹某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朱晓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袁丽颖,一审第三人高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宁、张贵东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用于热感知设备引导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高某公司,专利号为2013XXXX0436.2,优先权日为2012年2月24日和2012年3月14日,申请日为2013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8月15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发起所述PCD内的组件的引导序列;

在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期间轮询所述PCD中的传感器以获得热指示符的测量,其中所述传感器与所述组件相关联;

将所轮询的测量与预定阈值作比较;

确定所轮询的测量是否超过所述预定阈值;以及

如果所轮询的测量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则延迟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并将引导性能水平降低到将不会导致所述PCD超过预定热阈值的多个预设性能水平中的一个预设性能水平,该预设性能水平对应于所述PCD组件的测得温度超过所述阈值的严重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管芯上温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的触摸温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池的电荷状态。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源轨上的电流电平。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阈值基于与所述传感器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组件的最大工作温度。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第二次轮询所述传感器,以及如果所轮询的测量仍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则第二次延迟所述引导序列。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第二次轮询所述传感器,并且如果所轮询的测量低于所述预定阈值则授权完成所述引导序列。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轮询所述传感器多次,其中:

如果任何所轮询的测量低于所述预定阈值,则授权完成所述引导序列;以及

如果所述传感器被轮询超过预定次数,则授权完成所述引导序列。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PCD包括移动电话。

11.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计算机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低功率(‘LP’)处理器,被配置成:

发起所述PCD内的组件的引导序列;以及

监视模块,被配置成:

在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期间轮询所述PCD中的传感器以获得热指示符的测量,其中所述传感器与所述组件相关联;以及

热感知引导(‘TAB’)模块,被配置成:

将所轮询的测量与预定阈值作比较;

确定所轮询的测量是否超过所述预定阈值;以及

如果所轮询的测量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则指令所述LP处理器延迟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并将引导性能水平降低到将不会导致所述PCD超过预定热阈值的多个预设性能水平中的一个预设性能水平,该预设性能水平对应于所述PCD组件的测得温度超过所述阈值的严重性。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管芯上温度。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的触摸温度。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池的电荷状态。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源轨上的电流电平。

16.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阈值基于与所述传感器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组件的最大工作温度。

17.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视模块进一步被配置成第二次轮询所述传感器,以及所述TAB模块进一步被配置成如果所轮询的测量仍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则致使第二次延迟所述引导序列。

18.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视模块进一步被配置成第二次轮询所述传感器,并且所述TAB模块进一步被配置成如果所轮询的测量低于所述预定阈值则授权完成所述引导序列。

19.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视模块进一步被配置成轮询所述传感器多次并且所述TAB模块进一步被配置成:

如果任何所轮询的测量低于所述预定阈值,则授权完成所述引导序列;以及

如果所述传感器被轮询超过预定次数,则授权完成所述引导序列。

20.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PCD包括移动电话。

21.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发起所述PCD内的组件的引导序列;

在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期间轮询所述PCD中的传感器以获得热指示符的测量,其中所述传感器与所述组件相关联;

查询热策略查找(‘TPL’)表,其中所述TPL表包括与所述热指示符的阈值相关联的热引导策略;

将所轮询的测量与所述阈值作比较;

标识热引导策略;以及

应用所标识的热引导策略,其中应用所述热引导策略包括修改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并将引导性能水平降低到将不会导致所述PCD超过预定热阈值的多个预设性能水平中的一个预设性能水平,该预设性能水平对应于所述PCD组件的测得温度超过所述阈值的严重性。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管芯上温度。

23.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的触摸温度。

24.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池的电荷状态。

25.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源轨上的电流电平。

26.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阈值基于与所述传感器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组件的最大工作温度。

27.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修改所述引导序列包括延迟所述PCD中一个或多个组件的引导序列以及调整所述PCD中一个或多个组件被引导到的性能水平。

28.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修改所述引导序列包括延迟所述PCD的引导序列。

29.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PCD包括移动电话。

30.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计算机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低功率(‘LP’)处理器,被配置成:

发起所述PCD内的组件的引导序列;

监视模块,被配置成:

在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期间轮询所述PCD中的传感器以获得热指示符的测量,其中所述传感器与所述组件相关联;以及

热感知引导(‘TAB’)模块,被配置成:

查询热策略查找(‘TPL’)表,其中所述TPL表包括与所述热指示符的阈值相关联的热引导策略;

将所轮询的测量与所述阈值作比较;

标识热引导策略;以及

应用所标识的热引导策略,其中应用所述热引导策略包括指令所述LP处理器修改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并将引导性能水平降低到将不会导致所述PCD超过预定热阈值的多个预设性能水平中的一个预设性能水平,该预设性能水平对应于所述PCD组件的测得温度超过所述阈值的严重性。

3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管芯上温度。

32.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的触摸温度。

33.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池的电荷状态。

34.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指示符是所述PCD中电源轨上的电流电平。

35.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阈值基于与所述传感器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组件的最大工作温度。

36.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修改所述引导序列包括调整所述PCD中一个或多个组件被引导到的性能水平。

37.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修改所述引导序列包括延迟所述PCD中一个或多个组件的引导序列以及调整所述PCD中一个或多个组件被引导到的性能水平。

38.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修改所述引导序列包括延迟所述PCD的引导序列。

39.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PCD包括移动电话。”

2018年3月14日,苹某上海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39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9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8、10、11、14-18、20、21、24-26、28-30、33-36、38、39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苹某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1:US6718474B1号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4年4月6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基于环境条件的时钟管理的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9栏第13行-第24栏第55行,图1-6):本发明的目的是在对报告的环境条件的任何时钟速率变化响应之前、期间和之后维持所有处理器的同步。图1中所示的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是容错式同步多处理器系统,所述系统响应于在所述多处理器系统的至少一个处理器中的环境条件的测量而更改所述多处理器系统的每一处理器的时钟速率。容错式计算机的实施方案包含成同步锁步关系操作的若干冗余中央处理单元(CPU)100a、100b(大体为100),所述关系即在相同时间执行相同操作。冗余CPU100中的每一个与总线900电连通,所述总线与共同外部系统模块(SM)302电连通。每一冗余CPU100包含处理器110。在一个实施例中,每一处理器110是包含例如热传感器120等环境传感器的种类,所述热传感器响应于测得的环境条件超过其相应处理器中的预定阈值而提供输出信号ENV_STATUS220。在一个实施例中,处理器110是IntelPentiumIII®XEONTM处理器且环境条件是其管芯上温度。其它实施例是可能的,其中在处理器110外部的环境条件测量电路确定处理器110的环境条件超过预定义阈值。来自每一CPU100或环境条件测量电路的ENV_STATUS220信号作为输入提供到SM302,向SM302通知处理器110的环境条件超过预定义阈值。在一个实施例中,SM302包含中断寄存器320。中断寄存器320存储结果ENV_STATUS220。响应于通过ENV_STATUS220报告的任何处理器110的环境条件超过预定义阈值,SM302同时对所有处理器110产生中断230。响应于中断,处理器110中的每一个读取中断寄存器320的内容以确定中断的原因。在另一实施方案中,SMM300轮询每一处理器110以得到其热状态,且响应于超温条件而设定处理器110寄存器内的时钟节流位。当“过热”位460的内容指示已超过预定义阈值的温度的存在时,或替代地,如果在处理器110寄存器中已经设定时钟节流位,那么每一处理器单元430通过更改对PLL440的输入控制信号(CTRL)470将其本地时钟速率修改预定义量。PLL440同步于外部系统时钟500,且产生处理器本地时钟(LOCALCLK)480。参见图5,在包括单个温度阈值的一个实施例中,处理器时钟速率示出为随着管芯上温度而变。在此实施例中,处理器110针对低于经编程阈值温度(T0)600的所有温度以其正常时钟速率(CR0)610运行。在管芯上温度上升到高于T0600时,将处理器时钟速率减少设定量差量时钟速率(Δ0)620到达CR1612的新较低时钟速率。时钟速率保持于此较低速率,直到测得的管芯上温度下降到低于T0600。当温度下降到低于T0600时,处理器时钟速率增加相同设定量Δ0620,返回到正常处理器时钟速率CR0610。还参见图5,在具有多个阈值温度的另一实施例中,处理器时钟速率与管芯上温度之间的关系以如下各项示出:多个阈值温度:T1601至TN603;多个时钟速率:CR2612至CRN613;以及多个差量时钟速率值:Δ1621至ΔN622。图6中描绘具有内部温度监视器的处理器系统中的处理器时钟速率修改过程的实施方案。在系统引导之后且一旦所有主要和冗余CPU的同步操作已达到,则每一处理器110的热传感器120测量管芯上温度(步骤10)。每一处理器110的热传感器120将测得的温度与存储的阈值进行比较(步骤20)。每一处理器110的热传感器120继续测量管芯上温度且将测得值与存储的阈值进行比较,直到测得值等于或大于阈值为止。一旦任何处理器110的测得管芯上温度已达到或超过阈值,则通过ENV_STATUS220报告值并写入且存储在中断寄存器320的“过热”位460内(步骤30)。在“过热”位460已经设定之后,SM302对所有处理器110大体上同时发送中断(步骤40)。响应于中断,正与其它处理器成锁步方式操作的每一处理器110暂停所有应用程序的处理且进入中断处置服务例程,在此时间期间每一处理器110大体上同时从中断寄存器320读取“过热”位460(步骤50)。在读取“过热”位460后,与冗余CPU100的相应处理器110成锁步方式操作的每一处理器110的处理器单元430继续将其时钟速率减少设定量,通过在相同时钟循环上执行相同时钟节流命令而维持锁步关系(步骤60)。在减少的时钟速率下操作的同时,每一处理器110的热传感器120继续测量管芯上温度(步骤70)且将其与阈值进行比较(步骤80)。一旦所有处理器110的测得温度已经减少到低于阈值的值,便通过ENV_STATUS220报告结果,且复位中断寄存器320的“过热”位460(步骤90)。在“过热”位460已经复位之后,SM302向所有处理器110大体上同时发送中断(步骤100)。响应于中断,正与其它处理器成锁步方式操作的每一处理器110暂停所有应用程序的处理,且进入中断处置服务例程,在此时间期间,每一处理器110大体上同时从中断寄存器320读取“过热”位460(步骤110)。在读取“过热”位460后,与其它处理器110成锁步方式操作的每一处理器110的处理器单元430继续增加其时钟速率以恢复正常时钟速率操作(步骤120)。证据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9栏第26-32行):不使用外部冷却机制的情况下控制IC温度,一种解决方案并入了时钟节流机制,所述机制用以响应于由IC的热传感器报告的超温条件而减慢IC的处理速度。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191097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8日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证据6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系统的强制空闲,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25及附图1-19):本发明涉及数据处理系统中的功率的管理。本发明的很多方法可以利用数字处理系统(例如,传统的通用计算机系统)来执行。小型系统(例如,非常薄的膝上型计算机)可以受益于这里所描述的方法。为执行仅一种功能而设计或编程的专用计算机或者诸如蜂窝电话之类的用户电子设备也可以执行这里所描述的方法。图2示出提供强制空闲状态的系统的一个实施例。如图2所示,系统200包括耦合到互联206的子系统A201(例如CPU)、子系统B202(例如可以与显示设备耦合的GPU)、子系统C204(例如存储器)、子系统D205(例如微处理器)和一个或多个子系统N203、以及功率管理器208(例如,微控制器)、系统管理控制器(SMC)。一个或多个测量设备207(例如一个或多个传感器)被耦合到子系统201-205,并被耦合到功率管理器208。功率查找表209被耦合到功率管理器208,该功率查找表209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查找表,这些查找表包含关于如何以及何时进入强制空闲状态的信息。在一个实施例中,功率管理器208执行参考图4-19所描述的方法。图3A是示出数据处理系统的功率操作点的一个实施例的示图。例如,该数据处理系统可以是图2中所描绘的数据处理系统。如图3A所示,数据处理系统的功率操作点(例如,功率操作点301-304)对应于数据处理系统的一对操作频率和电压。操作频率和电压例如可以是数据处理系统的微处理器的内核电压核频率。如图3A所示,最高功率操作点,例如操作点PH(302)代表数据处理系统所消耗的最高功率。由数据处理系统所消耗的最高功率可以基于一个或多个系统约束参数(例如功率、温度、电流、电池负载等等)来确定。最高功率操作点PH(302)可以对应于一对最高操作频率(fH)和电压(VH)。中间功率操作点,例如操作点PN(303)代表数据处理系统所消耗的中间功率。中间功率操作点PN(303)对应于一对中间操作频率(fN)和电压(VN)。最小功率有效操作点例如是对应于最低(最小)操作电压(VL)和相应的最高(最大)操作频率(FL)的操作点PL(301)。通常,数据处理器系统可以仅将可管理的功率减小到最小功率操作点,因为数据处理系统在该点之下不具有实际操作点。通过使用智能决定的强制空闲操作来允许系统工作在最小功率操作点(例如PL301)以下。在一个实施例中,强制的空闲状态是在数据处理系统的任意功率操作点上提供的。图4是示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数据处理系统持续操作时强制该系统进入空闲状态的示图。如图4所示,数据处理系统在第一部分,例如,操作时间[例如时间T3(401)的部分T2(403)]被强制进入空闲状态S2(406);而在第二部分,例如,操作时间[例如时间T3(401)的部分T1(402)],系统持续工作在全(例如100%)操作状态S1(407)中。在一个实施例中,数据处理系统在任意相应的操作电压所允许的操作频率下持续工作在状态S1(407)中。在一个实施例中,数据处理系统在以最低电压所允许的最大频率持续工作在工作状态S1(407)中时被强制进入空闲状态。如图4所示,数据处理系统在时间t1、t2、t3和t4被强制进入空闲状态。图5A是示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数据处理系统持续操作时强制该系统进入空闲状态的示图。如图5A所示,当系统以某一操作频率和电压持续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例如,时间T1(506)的部分502]时,基于一个或多个约束参数,系统被强制进入空闲状态达时间的另一部分(例如,时间T1的部分504)。在一个实施例中,时间T1是数据处理系统的时钟周期(例如T~1/f)。在一个实施例中,空闲状态防止系统执行指令。在一个实施例中,时钟在系统处于空闲状态时停止(操作频率为零)。如图5B所示,当系统处于强制空闲状态时,在时间t1接收到中断1(508)。系统响应于中断1被切换回到工作在以某一频率和电压的全操作状态中。在服务了中断1之后,系统被切换回到强制空闲状态。系统被允许在强制空闲状态期间的任何时候基于热/功率约束而对中断进行服务以操作高优先级的任务。图8是强制数据处理系统进入空闲状态的方法800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方法开始于操作801,该操作包含监视工作在第一频率和第一电压的数据处理系统的约束参数(例如,实际功率、温度、电流、电池负载等约束参数或它们的任意组合)。方法继续到操作802,该操作包含判断约束参数是否大于第一约束参数阈值。约束参数阈值可以与数据处理系统的规范功率、温度、电池负载、电流相关联。约束参数阈值可以是针对数据处理系统的多个子系统(例如图2所示的子系统)有效的最坏情况值。如果约束参数不大于或等于第一约束参数阈值,则在操作803判断约束参数是否小于第二约束参数阈值。第二约束参数阈值可以通过从第一约束参数阈值减去一滞后量(hysteresis)来确定。如果约束参数小于第二约束参数阈值,则可以在操作804增大操作点(例如,频率、电压),然后方法800返回到操作801。如果约束参数不小于第二约束参数阈值,方法则返回操作801。如果约束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约束参数阈值,则在操作806判断数据处理系统的第一操作电压和/或第一操作频率是否可以被进一步降低。接下来,如果确定可以降低第一操作电压和/或第一操作频率,则在操作805降低操作功率点(例如频率和/或电压),然后方法800返回操作801。例如,如果第一操作电压对应于中间操作电压(例如VN)和/或第一操作频率对应于中间操作频率(例如fN),如图3A所示,则可以通过将电压和/或频率例如降低到最低操作频率fL和/或电压VL来向下移动操作功率点。如果确定第一操作电压和/或第一操作频率无法降低,则在数据处理系统持续操作在第一操作频率和第一操作电压的同时在操作807强制系统进入空闲状态。在一个实施例中,第一操作电压是否是最小操作电压被判断。在一个实施例中,如果第一操作电压是最小操作电压并且监视到的实际约束参数大于约束参数阈值,则强制系统进入空闲状态。在一个实施例中,强制数据处理系统进入空闲状态包含防止指令被数据处理系统所执行。在一个实施例中,工作在第一频率和第一电压下的系统的空闲状态的百分比可以基于约束参数来减小或增大。

证据8:EP2400368A2号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8日。证据8公开了一种基于电流的电力截断,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8中文译文第[0010]-[0013]段、[0016]-[0018]段、[0020]-[0023]段、0028段、[0043]-[0056]段,图1-5B):便携式电子装置100包括主体102,所述主体102具有可以从一个或多个电源103接收电力的多个系统组件106。系统组件106可以包括处理器108,处理器108可以包括中央处理单元(CPU)、微处理器、网络处理器、微控制器或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便携式电子装置100的实例包括PDA等。如图2中所示,系统组件106可以在供电轨124与返回轨125之间并联耦合。供电轨124可以将正DC电压从电源103递送到系统组件106。电源103与系统组件106之间的电力电路经由返回轨125而完成。主体102还可以在供电轨124上包括切断开关130,切断开关130可以选择性地闭合和打开电路、在系统组件106与电源103之间的电力电路。主体102还可以包括用于检测供电轨124上的电流消耗的电流传感器138。电流传感器138可以向处理器108提供指示电流消耗的读数。依据所述电流来确定便携式电子装置是否可能过热。图3说明用于依据便携式电子装置100中的电流消耗来截断电力的示例性方法300的流程图。当由电流传感器138测得的电流高于阈值时,方法300截断去往一个或多个系统组件106的电力。可以使用方法300来保护便携式电子装置100免受由于便携式电子装置100上的出故障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过热。图5A和图5B说明用于基于便携式电子装置100中的电流来截断电力的另一示例性方法500。在一些实例中,指令112可以包括用于在便携式电子装置100上实施通用操作系统的软件。在实例中,通用操作系统在便携式电子装置100的典型使用期间在与用户的交互期间管理应用。指令112(或者不同组指令)还可以包括用于实施启动操作系统(在本文还被称为“电池操作系统”)的软件。启动操作系统可以(例如)实施通用操作系统的功能引导。在实例中,启动操作系统可以验证电池104有效(例如,不是赝品)。通常,启动操作系统具有有限的功能性,并且与通用操作系统相比实现与用户的有限的交互。在实例中,一旦启动操作系统已经完成引导通用操作系统所需的功能,启动操作系统便起始通用操作系统的引导。可以向启动操作系统而不是通用操作系统给予截断电力的最终能力(或者作为补充),因为启动操作系统可以能够更准确地确定在系统组件106中是否存在故障。方法500是其中由通用操作系统在便携式电子装置100的典型使用期间获得电流测量值的实例。当一个或多个电流读数指示电流消耗高于阈值电流时,通用操作系统可以设定旗标并且将装置复位。在一些情形下,装置的复位可以长期地或暂时地解决或缓解由高电流流量或加热引起的情形。此外,复位在重新起动装置之后起始启动操作系统。启动操作系统随后可以作出对电流消耗的独立测量,并且确定是否截断去往一个或多个系统组件106的电力。在框502处,可以由通用操作系统获得电流测量值,并且在框504处,可以将电流测量值与阈值电流进行比较。当电流测量值低于阈值时,方法500在可选延迟之后前进回到502。当电流测量值高于阈值时,方法500前进到框506,其中设定旗标,并且起始便携式电子装置100的软件复位。在实例中,软件复位可以包括关闭便携式电子装置100并且随后重新起动便携式电子装置100。在框508处,在已经关闭便携式电子装置100之后,起始启动操作系统以重新起动便携式电子装置100。图5B说明由启动操作系统实施的方法500的部分。在框510处,处理器108确定是否设定指示获得超过阈值的电流读数的旗标。当未设定旗标时,方法500前进到框512,并且起始通用操作系统的正常引导。当设定旗标时,方法500前进到框514。在框518处,启动操作系统可以被配置成在框516处获得其自身的电流读数。因此,在框518处,启动操作系统从电流传感器138获得电流读数。在框520处,将电流读数与阈值电流进行比较。在实例中,可以决定性地知晓启动(或者启动内的特定阶段)期间的操作状态。在实例中,在启动期间获得的电流读数可以是出故障的硬件元件的更可靠的指示。超过阈值电流的单个电流读数可以致使启动操作系统在框522处截断电力。当电流读数高于阈值时,在框522处截断去往一个或多个系统组件的电力。当电流读数低于阈值时,可以在框512处起始正常引导顺序。在实例中,除了电流读数之外还获得温度读数。可以从便携式电子装置上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位置获得温度读数。可以在截断电力之前除了电流读数之外还考虑温度读数。举例来说,可以在温度达到阈值温度时并且在电流达到阈值电流时截断电力。虽然方法500将特定框描述成由通用操作系统执行,并且其他框由启动操作系统执行,但预期其他实例。举例来说,所有框都可以由通用操作系统执行,或者所有框都可以由启动操作系统执行。

证据9:JP2005321949A号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7日。证据9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的起动方法、起动装置以及计算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9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05]-[0008]段、[0028]-[0071]段,图1-8):本发明的计算机的起动方法由计算机在起动时进行自诊断试验而建立起系统,包括以下步骤:确认计算机的温度在动作保证范围内的第一确认步骤;通过起动确认机构进一步确认计算机的自诊断试验正常地进行的第二确认步骤;以及在自诊断试验正常的情况下使计算机起动、在自诊断试验异常的情况下使计算机反复进行起动处理的起动步骤。根据该计算机的启动方法,通过利用起动确认机构进一步双重检查基于CPU的自诊断试验的内容,对于在计算机的自诊断试验中无法指定的计算机的CPU的不良情况,也能够掌握。起动装置20包括计算机1与起动确认装置(起动确认机构)2。计算机具有进行自诊断试验(以下记作POST)或运算处理的CPU3、存储器4等。此外,还具有向计算机1以及起动确认装置2供给电源的电源单元9、输出使计算机1重置的信号的重置连接器10、测定计算机1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11、以及用于对计算机1进行冷却的冷却风扇(冷却机构)12。起动确认装置2与计算机1的PCI总线15连接,具有进行作为确认机构、起动机构、获取部以及判断部的运算的CPU13、存储有自诊断处理的内容、温度上升率的数据或供CPU13进行动作的程序的存储器14、测量经过时间的两个计时器T1、T2、以及控制电源单元9的强制阻断电路(阻断部)16。图5是示出动作保证温度以外的计算机1起动时的时序表。其对应于图4的步骤S3中的处理。图5(a)是计算机1的温度为动作保证温度的下限Cl以下的低温的情况,5(b)是动作保证温度的上限C2以上的高温的情况。在图5(a)中,当接入电源时,计算机1开始起动,设置计时器T1。此时,通过温度传感器11测量到的温度C3在计算机1的动作保证温度之外,在该状态下计算机1无法起动。因此,起动确认装置2的CPU13持续输出重置信号并且将冷却风扇12停止。在低温下,在步骤S22中,CPU13重置计算机1,故而持续向计算机1的重置连接器10输出重置信号。然后,等待因CPU等的散热而计算机1的内部温度上升。在温度曲线21与动作保证温度的下限C1的交点22,CPU13开始使计算机1起动,之后进行计算机的起动处理。如果判断为即便经过更多时间,计算机1的内部温度也不会上升,因此,在经过了基于计时器T1的预定时间的时间点,停止电源的供给,使计算机1的起动处理强制结束。同样,在图5(b)中,当接入电源时,计算机1开始起动,设置计时器T1。此时,通过温度传感器11测量到的温度C4在计算机1的动作保证温度之外,在该状态下计算机1无法起动。因此,起动确认装置2的CPU13持续输出重置信号并且提高冷却风扇12的旋转来增大冷却效果。在该高温下,在步骤S28中,CPU13将计算机1重置,故而持续向计算机1的重置连接器10输出重置信号。然后,等待计算机1的温度下降。在温度曲线25与动作保证温度的上限C2的交点26,CPU13开始使计算机1起动,之后进行计算机的起动处理。另一方面,在计算机的温度未下降的情况下,在经过了基于计时器T1的预定时间的时间点,停止电源的供给,使计算机1的起动处理强制结束。存在因计算机1等的异常而发生异常温度上升线29那样的剧烈温度上升的情况。在发生此类与通常的温度上升线28明显不同的温度上升的情况下,起动确认装置2的CPU13判断为计算机1不稳定并处于危险状态,在计算机1的内部温度达到危险的高温之前通过强制阻断电路16阻断电源单元9。

证据12:东某主编:《BIOS和注册表(2006修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2006年10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内封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7页,正文第2-6、8-11、19、21、25页;用以证明BIOS的基本功能和进入BIOS设置程序的方法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证据10处于引导阶段。

证据13:马某等编著:《ARM嵌入式处理器结构与应用基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内封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20-125、145页;用以证明CPU加上协处理器是常见结构,本专利中的LP处理器是辅助作用,证据6中的微处理器208属于系统中的协处理器。

2019年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苹某上海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9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高某公司不服,于2019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对“引导序列”的解释与本专利的实施例相矛盾。(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相对于证据1与其他证据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三)本专利相对于证据6,或相对于证据6与其他证据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或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苹某上海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苹某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某上海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苹某上海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苹某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庭审中,苹某上海公司对其起诉意见进行了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具体理由为:(一)被诉决定对“引导序列”的解释有误,涉及法条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同时被诉决定的错误解释也影响了对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三)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或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结合方式有证据8和1、证据8和6、证据9和1、证据9和6,以及上述结合方式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苹某上海公司在一审庭后代理意见中又增加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一)苹某上海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能否成立

本案中,苹某上海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对“引导序列”的解释与本专利的实施例相矛盾,具体主张在本专利PCD的引导阶段中,相关组件仅在早期未通电连接,在中后期需要通电连接并正常运行,并且按照既定频率进行供电。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所处的阶段是PCD的引导阶段,此时PCD中的相关组件还未实现联机、尚未进入正常运行供使用的状态”有误。

对此,首先,关于“引导序列”,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明确记载其“意指当PCD初始上电时执行的初始操作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加载操作系统以及准备各种PCD组件以供使用”。进一步,该段还记载有“为此,术语‘联机’或‘变为联机’在本描述中将被理解为PCD中的组件或诸组件的完成的‘引导’的最终结果”。由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中“引导”与“联机”系两个不同的阶段,且完成了“引导”之后PCD中的组件才会变为“联机”状态,可供使用。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0050]段虽记载有“TAB模块101可修改引导序列从而按CPU110的最大频率的50%对其供电,由此通过使CPU110联机但不危害PoP存储器112A的健康来优化用户体验”等内容,但从中难以得出苹某上海公司所主张的“修改引导序列时,CPU110已经开始运行工作”。事实上,该部分操作仍处于PCD的引导阶段,即修改引导序列之后完成对CPU110的引导,使其以降低的频率联机。本专利说明书第[0040]段对此亦有记载:“当超过阈值时,TAB模块可修改引导序列,从而使引导序列完成时CPU将以与不会过度影响PCD的现有热足迹的热能产生速率相关联的经调整功率电平来联机。”此外,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体方案来看,其要保护的是用于PCD中热感知引导的方法,且进一步限定了发起引导序列、在引导序列期间的各个步骤以及延迟引导序列等,即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系在PCD的引导阶段所实施。被诉决定认定在PCD引导阶段未联机的是相关组件,并非所有组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本系统和方法的诸实施例在引导序列中早期利用低功率处理组件基于测得的热指示符来授权、延迟或修改引导序列”,低功率处理器联机并不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所处的阶段是PCD的引导阶段,此时PCD中的相关组件还未实现联机、尚未进入正常运行供使用的状态”并无不当。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是否具备新颖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基于环境条件的时钟管理的方法和设备。苹某上海公司主张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5、7、8均已被证据1公开,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其涉及的是包含了以同步锁步关系操作的冗余CPU的容错式计算机系统,当个别处理器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超过阈值时,所有同步处理器被同时中断,此时每一处理器暂停所有应用程序的处理,之后以锁步的方式降低所有同步处理器的时钟速率并轮询所有同步处理器上的环境条件,一旦所有同步处理器的环境条件均低于阈值,则再次中断所有的同步处理器、暂停所有应用程序的处理之后复位正常时钟速率,由此在对报告的环境条件的任何时钟速率变化响应之前、期间和之后维持所有处理器的同步。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发起PCD内组件的引导序列”。然而,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3栏明确记载:“图6中描绘具有内部温度监视器的处理器系统中的处理器时钟速率修改过程的实施方案。在系统引导之后且一旦所有主要和冗余CPU的同步操作已达到,则每一处理器110的热传感器120测量管芯上温度(步骤10)……”即,证据1中的实施方案是在系统引导之后且所有主要和冗余CPU的同步操作已达到后进行的,其所处的处理阶段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相同。进一步,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在PCD设备的引导阶段,而证据1则是在系统引导完成之后进入联机工作状态的阶段。基于此,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手段、由此所获得的对应效果亦不相同。

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和热感知引导相关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效果均不相同,二者属于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7、8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6是否具备新颖性

证据6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系统的强制空闲,苹某上海公司主张证据6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其从属权利要求4-8、10均已被证据6公开,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4-8、10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相应地,特征基本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11、21、3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4-18、20、24-26、28、29、33-35、38、39均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根据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其中的蜂窝电话属于一种便携式计算设备(PCD),即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PCD中热感知从而进行功率管理的方法。进一步,轮询传感器207以获得对PCD内的组件[例如图2的子系统A201(例如CPU)]的热指示符的测量,该传感器207与CPU相关联,将所轮询的测量与预定阈值作比较,确定所轮询的测量是否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如果所轮询的测量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则采取相关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中包括了降低操作功率点(对应于CPU的预设性能水平),或者强制进入空闲状态(在每个时钟周期内的某段时间不执行指令或操作频率为0),以此对PCD的功率进行管理。由于PCD中的组件必须引导完成实现联机才能正常工作,因此,证据6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发起PCD内组件的引导序列”。然而,证据6并未公开其所处的阶段属于引导阶段,且证据6说明书在对图8的描述中明确记载:“图8是强制数据处理系统进入空闲状态的方法800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方法开始于操作801,该操作包含监视工作在第一频率和第一电压的数据处理系统的约束参数……”即,证据6中的方案所应用的阶段为引导完成之后的联机工作阶段,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方案所应用的PCD设备的引导阶段并不相同。基于此,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手段、由此所获得的对应效果亦不相同。

因此,证据6并未公开和热感知引导相关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效果均不相同,二者属于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4-8和10相对于证据6也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计算机系统,其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并明确限定了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相对应的功能的执行主体:低功率(LP)处理器、监视模块、热感知引导(TAB)模块,其中低功率(LP)处理器的功能是用于发起引导序列并可以延迟引导序列及降低引导性能水平。根据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其中包括有功率管理器208(例如,微控制器),其功耗通常会比例如CPU的功耗要低,属于低功率(LP)处理器;同时,要执行证据6中图8的操作801,必然有一个实施监视模块功能的组件;此外,执行证据6中图8的操作802-807也必然有相应的组件。但是,如前所述,鉴于证据6中并未公开其所处的阶段属于引导阶段,自然也未公开功率管理器208用来发起引导序列以及延迟引导序列且降低引导性能水平。因此,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与证据6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效果均不相同,二者属于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4-18和20相对于证据6也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差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直接将所轮询的测量与预定阈值做比较,如果所轮询的测量超过阈值则延迟所述引导序列并降低引导性能水平,而权利要求21中则是查询TPL表,该表中包括与阈值相关联的热引导策略,将测量与阈值比较后标识并应用对应的热引导策略,其包括修改所述引导序列并降低引导性能水平。除前述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之外,证据6中图2所示系统还包括功率查找表209,其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查找表,这些查找表包含关于如何以及何时进入强制空闲状态的信息,故这些查找表包括了热策略查找表,包括了与热指示符的阈值相关联的热策略,应用该查找表就公开了标识热策略以及应用热策略。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证据6虽隐含公开了“发起PCD内组件的引导序列”,但其方案所应用的阶段为引导完成之后的联机工作阶段,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1方案所应用的PCD设备的引导阶段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与证据6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效果均不相同,二者属于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2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PCD)中热感知引导的计算机系统,其与权利要求21的方法相对应,并明确限定了与权利要求21中的步骤相对应的功能的执行主体:低功率(LP)处理器、监视模块、热感知引导(TAB)模块,其中低功率(LP)处理器的功能是用于发起引导序列并可以修改引导序列及降低引导性能水平。基于与前述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30与证据6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效果均不相同,二者属于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30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30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33-35和38、39相对于证据6也具备新颖性。

鉴于苹某上海公司在庭审中已经将其起诉意见进行了明确,故对于苹某上海公司在起诉状中记载但在庭审明确意见中未涉及的理由,应视为已放弃,不予评述。苹某上海公司庭后代理意见中超出庭审明确意见的理由,亦不属于审理范围。并且,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或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1.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8公开了一种基于电流的电力截断。被诉决定认定证据8仅公开了在PCD引导阶段测量热指示符并与阈值比较判断的操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8的区别在于:“如果所轮询的测量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则延迟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并将引导性能水平降低到将不会导致所述PCD超过预定热阈值的多个预设性能水平中的一个预设性能水平,该预设性能水平对应于所述PCD组件的测得温度超过所述阈值的严重性”(以下简称区别特征B)。

首先,基于前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会导致一系列断电、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整体健康有害”。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的热感知手段是用在PCD正常工作期间以解决组件过热问题、更进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是同步CPU之间的同步工作;由证据6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的热感知手段是为了解决泄露功率的问题。即,证据1、6均未公开将该热感知手段用于引导序列期间的任何内容,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其次,由证据8公开的内容可知,其要解决的问题是防止出故障的组件引起的过热,将热指示符超出阈值的组件判断为故障组件,由此直接对故障组件进行断电处理,在该整体发明构思下,即使证据1、6公开了对CPU降频处理的热缓解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该热缓解技术应用在证据8的故障组件上。因此,在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6的热缓解手段或功率管理手段用在证据8的可能已出故障的组件上,进而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B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8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加之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在引导PCD时不易出现一系列断电的有益效果,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8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基于前述理由,证据8虽然公开了在便携式电子装置(PCD)引导阶段的操作,也涉及了热感知,但是,证据8并未公开TPL表的相关内容,且在所轮询的测量超过所述预定阈值之后,证据8采取的措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不同。因此,证据8仅公开了在PCD引导阶段测量热指示符并与阈值比较判断的操作,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与证据8的区别在于:“查询热策略查找(‘TPL’)表,其中所述TPL表包括与所述热指示符的阈值相关联的热引导策略;标识热引导策略;以及应用所标识的热引导策略,其中应用所述热引导策略包括修改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并将引导性能水平降低到将不会导致所述PCD超过预定热阈值的多个预设性能水平中的一个预设性能水平,该预设性能水平对应于所述PCD组件的测得温度超过所述阈值的严重性”,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会导致一系列断电、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整体健康有害。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加之本专利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在引导PCD时不易出现一系列断电的有益效果,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8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0,基于与权利要求21相同的理由,加之本专利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在引导PCD时不易出现一系列断电的有益效果,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8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30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22-29和31-39,当独立权利要求1、11、21和3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22-29和31-3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2.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9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的起动方法、起动装置以及计算机系统。被诉决定认定证据9仅公开了在计算机的引导阶段测量热指示符并与阈值比较判断的操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9的区别在于:所述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是用于PCD的,以及前述区别特征B。

苹某上海公司主张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表明所述PCD包括计算机系统,因而“所述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是用于PCD的”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9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此外,证据1、6已经公开了将热感知手段应用于引导序列期间,前述区别特征B已被证据1、6所公开,且证据1、6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证据9中的启示。因此,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9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此,特征基本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11、21、3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22-29、31-39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PCD的一个独特方面是它们通常不具有如同在较大的计算设备(诸如膝上型和台式计算机)中经常找到的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而根据证据9所公开的内容,其针对的是具有风扇的计算机,其实现降温的手段是风扇冷却,与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同时,权利要求1与证据9还存在区别特征B。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会导致一系列断电、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整体健康有害”。如前所述,证据1、6并未公开将该热感知手段用于引导序列期间来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内容,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再次,由证据9公开的内容可知,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检查计算机的CPU的POST是否正常进行起动后可靠工作,由此在未进入温度范围内的预定时间之内会不停地重置计算机并每次进一步加速风扇的转速,即产生了一系列断电,因为不停地重置则在温度过高准备重置时显然不再对CPU进行下一步引导、亦不会对其引导性能水平进行调整。由于证据9采用的手段是如前所述多次重置计算机,即使证据1、6公开了对CPU降频处理的热缓解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该热缓解技术应用在证据9中;且证据1、6还未公开降低引导性能水平的同时要延迟引导序列的内容。因此,在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6的热缓解手段或功率管理手段用在证据9的引导阶段,进而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B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9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基于前述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9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基于前述理由,证据9虽然公开了在计算机的引导阶段测量热指示符并与阈值比较判断的操作,但是,证据9未明确公开上述操作是用于PCD以及TPL表的相关内容。同时,在所轮询的测量超过所述预定阈值之后,证据9采取的措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不同;另外,证据9中在未进入温度范围内的预定时间之内会不停地重置计算机,即证据9的热感知是为了检查计算机的CPU的POST是否正常进行起动后可靠工作,并不考虑计算机引导性能的调整和在启动时是否产生一系列断电的情况,相反,在预定时间内测量温度未达到预定温度范围时还会出现频繁的断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与证据9的区别在于:所述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是用于PCD的,以及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8的区别特征,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会导致一系列断电、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整体健康有害。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加之本专利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在引导PCD时不易出现一系列断电的有益效果,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9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0,基于与权利要求21相同的理由,加之本专利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在引导PCD时不易出现一系列断电的有益效果,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或6,或者证据9结合证据1或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30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22-29和31-39,当独立权利要求1、11、21和3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22-29和31-3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一审法院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苹某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诉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本专利说明书相矛盾。1.根据说明书内容可知,在引导序列的早期阶段,低功率组件进行联机(即通电),而在引导序列的中后期阶段,高功耗组件(如CPU)进行联机,并可修改引导序列从而按CPU110的最大频率的50%对其供电。本专利中“引导”和“联机”是两个概念,但却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本专利中的“引导”或“引导序列”表示针对特定组件的分别引导,而非针对PCD设备整体的引导,因此在PCD设备中的部分组件还在引导时,CPU和/或其他PCD组件完全可能已在先完成引导并处于联机状态。本专利并未限定CPU联机以后就不存在针对其他组件的引导,也未限定在所有组件的引导过程完成之前PCD设备无法使用。一审判决将本专利中的“引导”解释为针对PCD设备整体的引导,“完成引导之后PCD的组件才会变为联机状态,可供使用”,与说明书的内容相悖。2.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较宽,并未限定被引导的PCD内的组件必须为高功耗组件,更未限定该PCD内的组件必须为CPU,说明书亦没有明确将权利要求中的“组件”限定为高功耗组件,一审判决基于部分实施例中的组件是主CPU等高功耗组件来将限定权利要求中的“组件”,并无依据。3.一审判决认为PCD指的是不带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的设备,该认定并无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对于PCD有明确的定义,指的是基于有限容量的电源(诸如电池)进行操作的任何设备。在说明书对PCD有明确定义的前提下,高某公司仅仅依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将其限定为不带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的设备,没有依据。(二)一审判决对于证据1、6的认定错误,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6不具备新颖性。首先,如前所述,在本专利的PCD的引导阶段中,相关组件仅在早期未通电连接,在中后期需要通电连接才能正常运行,并且按照既定频率进行供电。而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67]段所述,引导序列实质上属于应用程序,相关组件在引导序列中后期与启动后正常运行阶段在热处理上并无差别,均是可以通过改变相关组件的供电频率(“修改”)或延迟相关组件的运行(“延迟”)来实现,并不会因为是否明确公开处于所谓“引导序列期间”而有所区别。因此,即使证据1、6确实位于所谓“系统引导之后”,证据1、6与本专利相比也并不存在处理阶段的不同。其次,证据1、6也并未限定方案仅适用于系统引导之后,一审判决所引用的证据1的图6的方案和证据6的图8的方案仅仅是其中的实施例,并不能说明证据1、6的热缓解方案就限定于所谓系统引导之后。同时,如前所述,引导序列实质上属于应用程序,在引导序列期间对必要软硬件供电,对于非必要软硬件可采取不供电,证据1、6的方案完全可以解决“引导序列期间”的热策略问题。因此,一审判决对于证据1、6的认定错误,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6不具备新颖性。(三)一审判决对于证据8、9的认定错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或者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1.关于区别特征。本专利中的PCD明确包括计算机,因此证据9中公开的用于计算机的起动方法可以用于PCD,因此证据9相比本专利并不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是用于PCD的”,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和证据9存在该区别特征,该认定与本专利和证据9的说明书矛盾,没有任何依据。2.关于技术启示。(1)一审判决认定证据1、6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B的原因在于证据1、6的方案并不适用于引导序列期间。但是,证据1、6也并未限定技术方案仅适用于系统引导之后。(2)证据8、9已经公开了在引导序列期间采用热缓解手段来避免直接断电,基于区别特征B,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PCD引导期间判断过热时采用何种热缓解手段来避免直接断电。上述区别特征B已经被证据1、6公开,并且其在证据1、6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修改、延迟相关的引导序列。由于证据1、6也并未限定方案仅适用于系统引导之后,因此证据1、6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证据8、9中的启示。在证据8、9已经公开了在引导阶段使用断电等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证据1、6的热缓解手段作为额外的手段应用到证据8、9中。(3)即使认为证据1、6确实位于所谓“系统引导之后”,应用于引导阶段和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的热缓解手段,在技术手段上本质是相同的,只是应用的阶段不同,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证据1、6用于引导阶段之后的热缓解方法,适用于证据8、9的引导阶段来解决过热的问题。因此,在证据8、9已经采用的诸如断电等手段的前提下,结合证据1、6的热缓解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证据1、6给出了结合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用于PCD中热感知引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发起所述PCD内的组件的引导序列……”,对于引导中的组件,其经历了引导过程后才会进入联机状态或联机阶段,在引导过程中,通过轮询、比较、延迟引导序列、降低性能水平,从而延长引导阶段或降低性能水平,从而避免现有技术的一系列断电,在引导阶段中,PCD中的各个组件不是同时完成引导进入联机状态的,从实施例看,主要涉及高功率组件的延迟引导序列和降低性能水平,而权利要求中也并未限定是针对PCD中的所有组件,因此理解成相关组件并无不妥。(二)基于本专利中“引导序列”的含义,本专利权利要求所涉及的阶段是在设备的启动引导阶段,证据1、6公开的技术方案均不涉及这个阶段,自然也不涉及相关的技术问题,证据8、9所采用的的具体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也不同,因此被诉决定对上述证据认定无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06]段记载:PCD的一个独特方面是它们通常不具有如同在较大的计算设备(诸如膝上型和台式计算机)中经常找到的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替代使用风扇,PCD可依赖被设计成为了较低的热能产生速率而折衷PCD性能的热缓解软件。通常,PCD中的温度测量触发热缓解软件以实现或完成给定的热缓解技术。尽管有最先进的热缓解技术,PCD中的温度在许多极端使用情形中还是会达到临界水平。当PCD暴露于此种状况时,通常由于避免热失控及保护PCD组件中健康的唯一手段就是迫使断电,然后重新引导PCD。

第[0009]段记载:因为在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使高功耗处理组件联机可能对于PCD的健康是有害的,所以本系统和方法的诸实施例在引导序列中早期利用低功率处理组件基于测得的热指示符来授权、延迟或修改引导序列。

第[0032]段记载:在本描述中,术语“便携式计算设备”(“PCD”)用于描述基于有限容量的电源(诸如电池)进行操作的任何设备。PCD可以是蜂窝电话、卫星电话、寻呼机、PDA、智能电话、导航设备、智能本或阅读器、媒体播放器、上述设备的组合、具有无线连接的膝上型计算机等。

第[0034]段记载:在本描述中,术语“引导”“重新引导”“引导模式”“引导序列”“引导阶段”和类似术语意指当PCD初始上电时执行的初始操作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加载操作系统以及准备各种PCD组件以供使用。为此,“联机”或“变为联机”在本描述中将被理解为PCD中的组件或诸组件的完成的“引导”的最终结果。

第[0040]段记载:当超过阈值时,TAB模块可修改引导序列,从而使引导序列完成时CPU将以与不会过度影响PCD的现有热足迹的热能产生速率相关联的经调整功率电平来联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正确;(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6是否具备新颖性;(三)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或者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一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正确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1.关于“引导”“引导序列”

苹某上海公司主张,本专利中的“引导”和“联机”是两个概念,但并非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引导”系对组件的引导,在引导过程中,部分PCD组件就已经进入联机状态。

对此,首先,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均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处的阶段是PCD的引导阶段,此时PCD中的相关组件还未实现联机、尚未进入正常运行供使用的状态,即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未否定有部分组件已经进入联机状态,只是认为“相关组件未实现联机”时仍处于PCD的引导阶段。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发起所述PCD内的组件的引导序列”“在所述PCD内的所述组件的所述引导序列期间轮询所述PCD中的传感器以获得热指示符的测量”,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引导”和“引导序列”并非仅指部分组件的引导。结合说明书第[0009]段关于“在引导序列中早期利用低功率处理组件基于测得的热指示符来授权、延迟或修改引导序列”的记载,以及第[0040]段关于“当超过阈值时,TAB模块可修改引导序列,从而使引导序列完成时CPU将以与不会过度影响PCD的现有热足迹的热能产生速率相关联的经调整功率电平来联机”的记载可知,引导阶段部分组件联机不意味着引导阶段完成。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所处的阶段是PCD的引导阶段,此时PCD中的相关组件还未实现联机、尚未进入正常运行供使用的状态”,符合权利要求的含义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2.关于“组件”

苹某上海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组件”并未限定为高功耗组件,更未限定该“PCD内的组件”必须为CPU,一审判决基于部分实施例中的组件是主CPU等高功耗组件来将限定权利要求中的“组件”,并无依据。

对此,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引导”和“引导序列”并非仅指部分组件的引导。然而,一审判决亦未将权利要求中的“组件”限定为高功耗组件或CPU,其只是在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处阶段时,指出低功率处理器联机并不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相反,从一审判决关于“引导”和“引导序列”的相关分析中可确定其认定的权利要求中的“组件”包括低功耗组件。因此,苹某上海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CPU等高功耗组件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组件”,缺乏依据。

3.关于“PCD”

苹某上海公司主张,在本专利说明书对PCD有明确定义的前提下,高某公司仅仅依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就将PCD限定为不带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的设备,缺乏依据。

对此,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的内容涉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能因该段记载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而将其排除在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之外。该段内容明确了PCD的一个独特方面是不具有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并且采用了替代风扇的热缓解技术,本专利正是基于采用现有的热缓解技术时PCD中的温度仍会达到临界水平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故权利要求中的“PCD”应具备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的特点。该段记载的“较大的计算设备(诸如膝上型和台式计算机)”以及说明书第[0032]段的内容只是分别列举了采用有源冷却设备的计算设备和PCD的设备类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PCD”应当具备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的特点并不矛盾。

综上,苹某上海公司关于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权利要求解释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6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

如前所述,根据本专利中“引导序列”的含义,本专利权利要求所涉及的阶段是在设备的启动引导阶段,本专利的“引导序列期间”不包括引导完成之后的CPU的操作。证据1明确记载了“在系统引导之后且一旦所有主要和冗余CPU的同步操作已达到,则每一处理器110的热传感器120测量管芯上温度(步骤10)……”即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在系统引导之后,且所有主要和冗余CPU的同步操作已达到后进行的。因此,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处的处理阶段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在PCD设备的引导阶段,而证据1则是在系统引导完成之后进入联机工作状态的阶段。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PCD健康有害的问题,而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正常工作时组件过热的问题。因为证据1的技术方案不是引导阶段的技术方案,其亦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预期的技术效果均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7、8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是否具备新颖性

证据6在对其图8的描述中明确记载了“监视工作在第一频率和第一电压的数据处理系统的约束参数”,因此可以确定证据6的方案所应用的阶段为引导完成之后的联机工作阶段,而本专利的“引导序列期间”不包括该引导完成之后的联机工作阶段。因此,证据6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处的处理阶段不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PCD健康有害的问题,而证据6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正常工作时的功率管理以解决泄露功率的问题。因为证据6的技术方案不是引导阶段的技术方案,其亦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预期的技术效果均不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7、8相对于证据6也具备新颖性。

苹某上海公司未对本专利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提出其他上诉理由。基于类似的理由,本专利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亦具备新颖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新颖性。

(三)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或者相对于证据8或9结合证据1或6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般应当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1.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8相比,被诉决定认定存在区别特征B,苹某上海公司二审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发明创造基于区别特征可以解决说明书中载明的技术问题时,应当认定该载明的技术问题即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区别特征能够产生说明书提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依据区别特征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欠理想的热状况下引导PCD时会导致一系列断电、使高功耗组件联机对于整体健康有害”,该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特征B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其中避免断电正是基于区别特征B带来的关键技术效果,故被诉决定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并无不当。苹某上海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PCD引导期间判断过热时采用何种热缓解手段来避免直接断电”,意图强调热缓解手段的区别而忽略是否直接断电在技术效果中的重要性,缺乏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技术启示。证据8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出故障的组件引起的过热,检测的热指示符用于确定故障组件,从而对故障组件断电。而证据1公开的热感知手段是在设备正常工作期间解决组件过热问题,进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是同步CPU之间的同步工作;证据6公开的热感知手段是为了解决正常工作期间泄露功率的问题。在证据1、6并未公开将热感知操作应用于引导序列期间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其公开了热感知手段而认为其对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证据8与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9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PCD”已经排除了具有有源冷却设备(如风扇)的技术方案,而证据9涉及具有风扇的计算机。故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9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热感知引导方法是用于PCD的”和区别特征B,并无不当。基于与以证据8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类似的理由,被诉决定认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技术启示。证据9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检查计算机的CPU的POST是否正常进行起动后可靠工作,由此在未进入温度范围内的预定时间内不停地重置计算机并每一次加速风扇的转速,即产生了一系列的断电。此外,因为不停重置并调整风扇转速,所以并不会对CPU的引导性能水平进行调整。而证据1公开的热感知手段是在设备正常工作期间解决组件过热问题,进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是同步CPU之间的同步工作;证据6公开的热感知手段是为了解决正常工作期间泄露功率的问题。在证据1、6并未公开将热感知操作应用于引导序列期间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其公开了热感知手段而认为其对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证据9与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苹某上海公司未对本专利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提出其他上诉理由。基于类似的理由,本专利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苹某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力上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