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法知行终582号
交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交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华某公司。
上诉人交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华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交某公司、名称为“用于无线电接入技术间小区重选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华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4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交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85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交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7月25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用于无线电接入技术间小区重选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交某公司。专利号为200880020872.7,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6月18日,申请日为2008年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实施的用于执行小区重选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从与当前无线电接入技术(RAT)相关联的当前小区接收多个RAT间小区的优先级信息,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用于确定对所述多个RAT间小区中的哪个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
基于所述优先级信息确定与候选RAT相关联的RAT间小区是否具有比与所述当前RAT相关联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
在确定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具有比使用所述当前RAT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情况下,对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以及
在确定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不具有比与所述当前RAT相关联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对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AT间小区是长期演进(LTE)小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AT间小区是宽带码分多址(WCDMA)小区。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包括下列各项中的至少一项:RAT信息、频率信息以及小区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包括所述RAT间小区的频率信息。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经由来自所述当前小区的广播信息而被接收的。
12.一种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实施的用于执行小区重选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用于从与当前无线电接入技术(RAT)相关联的当前小区接收多个RAT间小区的优先级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用于确定对所述多个RAT间小区中的哪个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
用于基于所述优先级信息确定与候选RAT相关联的RAT间小区是否具有比与所述当前RAT相关联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装置;
用于在确定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具有比使用所述当前RAT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情况下,对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的装置;以及
用于在确定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不具有比与所述当前RAT相关联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对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的装置。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RAT间小区是长期演进(LTE)小区或宽带码分多址(WCDMA)小区。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包括所述RAT间小区的频率信息。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经由来自所述当前小区的广播信息而被接收的。”
2019年7月22日,华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的修改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9-15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5:通信标准提案R2-071727及其中文译文,华某公司声称的公开日为2007年5月11日(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
证据6:通信标准3GPPTS36.304V8.2.0及其中文译文,华某公司声称的公开日为2008年5月(以下简称对比文件2);
证据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607852A,公开日为2005年4月20日(以下简称对比文件3);
证据8:通信标准提案RPA000047,华某公司声称的公开日为2000年2月11日(以下简称对比文件4);
证据9:通信标准3GPPTS25.304V6.9.0,华某公司声称的公开日为2006年3月(以下简称对比文件5)。
202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部分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
(特征1.1)一种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实施的用于执行小区重选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特征1.2)从与当前无线电接入技术(RAT)相关联的当前小区接收多个RAT间小区的优先级信息,
(特征1.3)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用于确定对所述多个RAT间小区中的哪个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
(特征1.4)基于所述优先级信息确定与候选RAT相关联的RAT间小区是否具有比与所述当前RAT相关联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
(特征1.5)在确定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具有比使用所述当前RAT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情况下,对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以及
(特征1.6)在确定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不具有比与所述当前RAT相关联的所述当前小区更高的优先级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对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E-UTRA测量和小区重选考虑因素(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3节第1段,第3.2节第5-8段):[4]中描述了运营商可控且可限制UE仅可接入某些频带或RAT的高级别移动性控制。这样,运营商就可以提供不同的用户签约等级(金、银等),甚至还能限制漫游用户必须使用特定的RAT。向UE通知这些限制时,还能提供UE查找不同接入制式/频带的优先级顺序,或者可以在系统信息信令中也提供这些优先级。并且,通过利用这些优先级,可以提供一种控制机制,使得UE行为符合运营商的预期,同时优化UE对其它频率层/RAT执行测量的方式。不同频率和不同RAT也可以设置不同的优先级,这些优先级可以通过接入管道规则(例如,为不同用户设置不同优先级)明确设定,或者是特殊的公共无线等级优先级(例如,在系统信息中广播并且应用于具有相同UE能力的所有终端)(UE必然要从与当前RAT相关联的当前小区接收广播消息,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2)。在小区重选时,UE首先尝试将小区重选到最高优先级频率层或接入制式,如果该层上没有小区满足预定准则,则UE可以搜索下一最高优先级频率层或接入制式内的另一小区等。例如,测量和重选流程可以如下:1.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3、特征1.4以及特征1.5),否则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相当于权利要求1特征1.6中的基于特定情况对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为了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UE可以根据优先级顺序测量频间/RAT间小区。2.基于测量结果,UE按优先级顺序确定是否可进行小区重选,即将小区重选到满足给定的预定义接收等级的频率/RAT。当然,还应该定义某种小区重选时域迟滞(Treselection)和/或dB域迟滞,以避免不同RAT/频率之间的乒乓效应。
交某公司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3和特征1.4。对比文件1第3.2节第5段所述“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中的“优先级更高”是指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较高的RAT,并不是与当前小区的RAT相比优先级更高。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要比较候选RAT相关联的RAT间小区要与当前RAT相关联的当前RAT比较优先级,对比文件1中的优先级信息的作用也因而与权利要求1不同,不能用于确定对哪个RAT小区执行质量测量。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公开了“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否则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该段的内容记载本身来看,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即至少包括了当UE自身所在的频率层/RAT的接收等级没有劣化到一定程度的情况),此时只有针对比当前频率层/RAT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才符合对比文件1在考虑小区重选时的考量目的,即通过利用这些优先级,可以提供一种控制机制,使得UE行为符合运营商的预期(也即重选到符合运营商预期的高优先级的小区);其次,如果仅仅对优先级列表中更高优先级的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则会存在没有出现比当前频率层/RAT更高优先级(仅仅是列表中的较高级)、当前频率层/RAT的接收等级也没有劣化时即进行测量的不合技术逻辑的情况,也不符合对比文件1记载的要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的预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3和特征1.4。
交某公司还认为: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提出的是两个方案,第一行中的“否则”对应的原文是“or”,是或者的意思。方案一是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方案二是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侧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对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这两个方案不能结合起来形成新的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1.5和特征1.6。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公开了小区重选的准则是在特定优先级的RAT上优先驻留。根据对比文件1第3节第1段,第3.2节第5-8段公开的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整体理解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UE每隔一段时间比较RAT小区和当前小区的优先级,比较结果必然包括有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的RAT或没有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的RAT,如果RAT间小区的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则不论当前小区信号是否为优,都测量该RAT间小区,否则如果没有RAT间小区的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则不需要立即对RAT小区执行测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若没有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的RAT间小区,在当前小区信号恶化时,为了通信连接的质量,不论是否存在优先级更高的RAT间小区,都必然要考虑切换。在这种情况下,接下来必然要遵循通信系统中执行测量的判断规则进行操作,根据测量事件是否发生来判断是否执行RAT间小区质量测量。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小区重选的基本流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基于所述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对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而对比文件1是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何标准来判断接收等级劣化。但是,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是通信领域常见的测量事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与预定阈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对其他RAT执行测量。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RAT间小区时长期演进(LTE)小区”。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RAT间小区时宽带码分多址(WCDMA)小区”。而LTE和WCDMA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无线接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网络重选过程中可重选这两种RAT小区。另外,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页第10行也公开了双模移动终端会发起向WCDMA小区重选的过程。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9-10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优先级信息包括下列各项中的至少一项:RAT信息、频率信息以及小区信息”。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优先级信息包括所述RAT间小区的频率信息”。对比文件1第3.2节第5段公开了“不同频率和不同RAT也可以设置不同的优先级”。另外,对于优先级信息中包含哪些信息,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将小区信息包含在优先级信息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11
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经由来自所述当前小区的广播信息而被接收的”。对比文件1第3.2节第5段公开了“不同频率和不同RAT也可以设置不同的优先级,这些优先级可以通过接入管道规则(例如,为不同用户设置不同优先级)明确设定,或者是特殊的公共无线等级优先级(例如,在系统信息中广播并且应用于具有相同UE能力的所有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UE必然要从与当前RAT相关联的当前小区接收广播消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权利要求12-15
独立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2-3相对应,从属权利要求14与权利要求10相对应,从属权利要求15与权利要求11相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10-1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华某公司针对权利要求1-3、9-15提出的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华某公司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1-3、9-15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交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被诉决定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理解有误,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一)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要将其他频率层/RAT的优先级和当前频率层/RAT的优先级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的“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指的是“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较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3、1.4。(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小区重选过程中要先判断是否具有比当前小区优先级更高的小区,并且在没有更高优先级小区的前提下才进一步判断当前小区是否劣化到一定程度。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5、1.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故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某公司未参加一审庭审,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根据查明事实,交某公司认可被诉决定已经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但认为被诉决定遗漏认定区别特征,即特征1.3、1.4、1.5、1.6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交某公司认为对比文件1的3.2节公开的“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并不包括当前小区优先级。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提出的是两个方案,第一行中的“否则”对应的英文原文是“or”,是或者的意思,说明是必择其一的两个方案。方案一是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方案二是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对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首先,被诉决定并未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1.6的全部内容,特征1.6的部分内容已经被认定为区别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公开了“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否则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为了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UE可以根据优先级顺序测量频间/RAT间小区”。其中,“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显然是针对当UE自身所在的频率层/RAT的接收等级没有劣化到一定程度的情况,而此时只有针对比当前频率层/RAT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才符合对比文件1在考虑小区重选时的考量目的,如果仅仅对优先级列表中更高优先级的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则会存在没有出现比当前频率层/RAT更高优先级(仅仅是列表中的较高级)、当前频率层/RAT的接收等级也没有劣化时即进行测量的情况,不符合对比文件1记载的要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的预期。因此,“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应理解为包括当前小区优先级。再次,根据对比文件1第3节第1段,第3.2节第5-8段公开的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理解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UE每隔一段时间比较RAT小区和当前小区的优先级,比较结果必然包括有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的RAT或没有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的RAT,如果RAT间小区的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则不论当前小区信号是否为优,都测量该RAT间小区,否则如果没有RAT间小区的优先级高于当前小区,则不需要立即对RAT小区执行测量。但是,在间隔时间段内,当前小区信号恶化时,为了通信连接的质量,不论是否存在优先级更高的RAT间小区,都必然要考虑切换。“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与“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对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并非是必择其一的两个方案,而是在不同情境下分别适用的两个方案。综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3、特征1.4、1.5及特征1.6的部分内容。交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诉决定并未遗漏认定区别特征,交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基于所述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对与所述候选RAT相关联的所述RAT间小区执行质量测量,而对比文件1是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何标准来判断接收等级劣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是通信领域常见的测量事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与预定阈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对其他RAT执行测量。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2-3、9-11
鉴于交某公司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认可权利要求2-3、9-11不具备创造性,故一审法院对于权利要求2-3、9-11的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三)关于权利要求12-15
根据查明事实,交某公司针对权利要求12的意见同针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类似的理由,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交某公司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认可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创造性,故一审法院对于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交某公司负担。”
交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对比文件1的3.2节公开的“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并不包括当前小区优先级。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方案二是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对其他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两个方案之间用连词“否则”(英文原文为or,应理解为“或者”)连接,这两个方案是择一选择的关系,不能结合起来形成新的方案。因此,被诉决定遗漏认定区别特征,即特征1.3、1.4、1.5、1.6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华某公司未作陈述。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0068]段记载:可替换地,网络可能希望将WTRU配置成总是测量某些非3GPPRAT。如果存在非3GPP系统覆盖(即,与3GPP覆盖重叠的WiMax覆盖),则即使3GPP系统的信号或服务质量为优(即,意指测量没有被触发或者服务信号强度超过特定阈值),网络也可能想给予非3GPPRAT优先级。如果网络或用户希望在每当WTRU生效时所述WTRU连接到另一个RAT(即,用于票据目的),则这可能是优选的。这个优先级配置可以经由广播信息以信号发送至WTRU、经由专用信息以信号发送、在WTRU中(即,在(U)SIM中)被预配置或者通过将用于非3GPP系统的SsearchRAT值设置成较大的值,由此WTRU即使当3GPP的信号质量为优时也测量RAT间小区。
第[0096]段记载:如果WTRU找不到任何适合的频内小区或频间小区(步骤218),则WTRU估计标准以用于测量RAT间小区,即Squal小于或等于SsearchRAT(步骤220)。如果没有通过网络传送参数SsearchRAT,则WTRU将在WTRU找不到任何适合的频内小区或频间小区时开始测量RAT间小区(包括WCDMA、GSM和非3GPPRAT间小区)。
对比文件1第3.2节第5段记载:不同频率和不同RAT也可以设置不同的优先级,这些优先级可以通过接入管道规则(例如,为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优先级)明确设定,或者是特殊的公共无线等级优先级(例如,在信息系统中广播并且应用于具有相同UE能力的所有终端。公共无线等级优先级也可应用于接入管道规则之上)。在小区重选时,UE首先尝试将小区重选到更高优先级频率层或接入制式,如果该层上没有小区满足预定准则,则UE可以搜索下一最高优先级频率层或接入制式内的另一小区等。
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记载: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否则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为了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UE可以根据优先级顺序测量频间/RAT间小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交某公司上诉认为,交某公司认为对比文件1的3.2节公开的“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并不包括当前小区优先级。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提出的是两个方案,第一行中的“否则”对应的英文原文是“or”,是或者的意思,说明是必择其一的两个方案。因此,被诉决定遗漏认定区别特征,即特征1.3、1.4、1.5、1.6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权利要求1是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其中对于优先级判断、基于判断结果分别进行测量是具有一定步骤的。根据交某公司前述主张,实质上在于判断对比文件1中的“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是否包括当前小区优先级,以及对比文件1提出的两个方案是否为必择其一的两个方案。就此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虽然体现出了优先级,但是没有体现出小区选择判断的步骤顺序,上述步骤顺序并非可以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理由在于,对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解释,应当将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将该技术方案放入对比文件的上下文中整体理解。首先,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公开了“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否则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测量事件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为了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UE可以根据优先级顺序测量频间/RAT间小区”。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上面一段明确记载了“不同频率和不同RAT也可以设置不同的优先级,这些优先级可以通过接入管道规则(例如,为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优先级)明确设定,或者是特殊的公共无线等级优先级(例如,在信息系统中广播并且应用于具有相同UE能力的所有终端。公共无线等级优先级也可应用于接入管道规则之上)。在小区重选时,UE首先尝试将小区重选到更高优先级频率层或接入制式,如果该层上没有小区满足预定准则,则UE可以搜索下最高优先级频率层或接入制式内的另一小区等”,可见,重选的过程必然包括当前小区和候选小区,只有将优先级设置为更高才有设置的意义,更高必然是指比当前小区的优先级更高。其次,在对比文件1第3.2节第7段中,先是提到“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之后又记载,“为了测量次数精简到最小,UE可以根据优先级顺序测量频间/RAT间小区”,可见,前一句是说要将更高的所有小区进行测量,在此情况下,后一句则提出了只需“顺序测量”能达到精简的目的,即逐个从最高进行测量,而非同时测量多个。以上内容从对比文件1中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对比文件1中第3.2节第7段记载了测量和重选流程,“UE每隔一段时间对运营商设置的优先级列表上优先级更高的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否则UE在自身所在的频率层的接收等级劣化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对其它频率层/RAT进行测量”,这里的“否则”源于“or”的翻译,是并列的意思,代表两种测量的时机,这两个方案是择一选择的关系。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优先级和质量测量具有步骤顺序,是顺序执行的,先判断优先级,再判断小区选择值,两者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没有体现出小区选择判断的步骤顺序。被诉决定遗漏了前述区别特征,因此,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基于此,结合被诉决定遗漏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标准来判断接收等级劣化以及如何实现顺序执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小于或等于预定阈值是通信领域常见的测量事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当前小区的小区选择值与预定阈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对其他RAT执行测量。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种需要进行测量的时机,将这两种时机进行组合,共同参考两种参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交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但是结果并无不当,尚可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交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徐 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振芳
技术调查官张倞
书记员张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