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730号
罗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时,北京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甲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罗某、名称为“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及其信息发布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甲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8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罗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2)京73行初13863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柴瑾,一审第三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及其信息发布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罗某,专利号为201610527901.5,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7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1月15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包括云服务器和与之连接的信息发布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客户端包括: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输入的信息生成地理范围信息、时间范围信息和待发布信息的电子地图单元,用于将所述地理范围信息、时间范围信息和待发布信息发送给云服务器的通讯单元;所述云服务器收到所述地理范围信息、时间范围信息和待发布信息之后,会根据所述地理范围信息筛选出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然后在所述时间范围信息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
所述地理范围信息包括地理位置信息和范围条件信息;所述地理位置信息为根据信息发布者在电子地图上点选的一个点产生的所生成的地理位置坐标;所述范围条件为以所述地理位置坐标为圆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以所述地理位置坐标为中心的一个正六边形区域;
所述地理范围信息是信息发布者在电子地图上画出的一个封闭区域;
所述时间范围信息为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或者是从未来某一时间到另一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
2.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待发布信息为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语音信息、动画信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3.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方法,其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一种信息发布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接收信息:信息发布客户端的输入单元接收信息发布者的输入,并发送给电子地图单元,生成地理范围信息、时间范围信息和待发布信息;
S2)、上传信息:信息发布客户端将所述地理范围信息、时间范围信息和待发布信息通过通讯单元发送给云服务器;
S3)、发布信息:云服务器根据所述地理范围信息筛选出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并根据所述时间范围信息确定的时间范围,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
所述地理范围信息包括地理位置信息和范围条件信息;所述地理位置信息为根据信息发布者在电子地图上点选的一个点产生的所生成的地理位置坐标;所述范围条件为以所述地理位置坐标为圆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以所述地理位置坐标为中心的一个正六边形区域;
所述地理范围信息是信息发布者在电子地图上画出的一个封闭区域;
所述时间范围信息为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或者是从未来某一时间到另一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
4.如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发布信息为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语音信息、动画信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2021年11月30日,甲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4修改超范围,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并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4.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甲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2002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3年7月10日。证据1公开了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涉及电子信息领域,具体涉及通过互联网站或移动通信针对不同虚拟的地理围栏封闭系统的通信终端推送不同内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1]-[0026]段,图1-6):
[0003]本发明提供一种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可以利用用户通信终端的IP地址接入点或MAC等特征值不同,在信息服务器获取到用户通信终端位置时,针对信息服务器布局设置的信息发布内容匹配于指定地理位置的有界区域范围,从而实现在布局设置的信息发布内容匹配于指定地理位置的有界区域范围内,用户终端就只能浏览到该布局设置的信息。
[0004]本发明采取以下技术方案:一种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信息发布通信终端、信息服务器、用户通信终端,信息发布通信终端和用户通信终端分别经由网络或与信息服务器连接,其中:a.信息服务器用于存储、管理经由有线或无线网络获取的用户通信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用户通信终端的设备关联数据信息,设备关联数据信息包括MAC地址、IP接入点、SIM数据、通信信号接入点的辅助数据信息,实现对用户通信终端的身份特征鉴别、位置的判断;还用于通过网络平台、即时通讯或短信向该地理围栏的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即智能感知的定方向传递信息,包括通过网站、短信、邮件、微博、即时通讯、社交等多种通信方式;c.信息发布通信终端用于通过信息服务器应用程序默认地理围栏封闭范围或自定义地理围栏封闭范围,来向信息服务器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应用程序默认也就是系统按照设定的信息发布规则对信息发布终端的识别和判断后作出的发布处理,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就是根据系统中许可的条件进行发布方式的选择,包括文件格式、发布范围、发布时间等多种元素。
较佳的,所述信息服务器包含:信息存储模块、位置数据模块、信息匹配模块、信息触发模块,信息输出模块;其中:所述的信息存储模块连接到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存储数据信息,以及用于存储地理围栏范围内待发布的数据信息;所述的位置数据模块连接到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存储地理围栏的封闭范围信息,所述的位置数据模块同时连接信息触发模块,管理侦测用户通信终端的实时位置数据以及处于范围的所属的地理围栏;所述的信息匹配模块连接到信息触发模块,用于把地理围栏的封闭范围信息与该地理围栏范围内的待触发的网络数据信息进行匹配,负责筛选符合要求的针对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发布的网络数据信息;所述的信息触发模块连接信息输出模块,负责对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实时自动触发针对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网络数据信息,所述的信息输出模块,用于网络数据信息的输出。
[0005]较佳的,所述位置数据模块存储通过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基站、GPS模块、GIS模块、IP位置模块、SIM模块、北斗卫星定位模块、用户通信终端磁场感应定位模块或有线网络采集的用户通信终端位置数据。
[0006]较佳的,所述信息匹配模块包括:用于按照信息发布匹配项进行审核信息发布内容、筛选优先排序;匹配项包括地理围栏封闭范围、信息分类、行业类别、坐标点有界区域、坐标点辐射范围、基本单位、用户通信终端IP地址、用户通信终端型号、手机号、区域内通信终端、发布时间段、标价信息、发布时间点;用于将匹配后的信息进行优化发布的列表、排序。
[0007]较佳的,所述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可以是地图上的某一面积,也可以是该面积及该带有的最小和最大高度范围,即立体的空间,本系统所述的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可以自由设定,比如用书写工具将数字地图圈圈,任意画围栏,也可以坐标点、经纬度、深度、高度范围等圈定,即可立体圈定或平面圈定,将圈定的范围或空间信息输送至信息服务器,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包括:a.虚拟圈定的地理范围,包含虚拟的空间、虚拟的面积范围或虚拟的面积范围中带有最小和最大高度范围;b.一个多边形的GPS、GIS或地图区域,包括以基本单位为地理标识的范围,包含有小区、街道、乡镇、县、辖区、行政区域、学校、机关、商场、机场、公园、步行街、美食街、专业市场、公司、店铺、车站、收费站、大楼、场地、水域或山峰的面积内、短程辐射范围、有界地理范围或坐标点半径范围,以及该面积带有的最小和最大高度范围;c.地图基本单位的一个及一个以上的IP或/和IP区段的区域划分范围;d.地图的基本坐标点标记的短程规则或不规则的面积内以及该面积带有的最小和最大高度范围;e.包含移动基站和WIFI网络基站的通信基站划分的区域地理位置数据信息中的有界标注及其以及该有界标注面积带有的最小和最大高度范围。
[0009]较佳的,所述信息发布通信终端或/和用户通信终端装置客户端,便于更多方式进行终端定位和浏览信息的缓存,以及获取更多的网络应用等;信息发布通信终端或/和用户通信终端包括手机、电脑、PDA、智能通信终端。
[0011]较佳的,所述信息服务器包含自定义模块,用于包括:a.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即信息发布可选择性对网络平台中的用户终端定向实施投放,受众群体精准;b.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段或/和自动删除时间点,即对发布的信息匹配时间戳;c.信息发布通信终端的发布信息在地理围栏中面积上或空间上以标注、会话框展现,即可以地理的展现方式显示在用户的通信终端,直观的进行信息展现和社交。
[0019]图1示出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结构示意图例,该系统包括:信息发布通信终端、信息服务器、用户通信终端,信息发布通信终端和用户通信终端分别经由网络或与信息服务器连接,其中:a.信息服务器用于存储、管理经由有线或无线网络获取的用户通信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用户通信终端的设备关联数据信息,设备关联数据信息包括MAC地址、IP接入点、SIM数据、通信信号接入点的辅助数据信息;还用于通过网络平台、即时通讯或短信向该地理围栏的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c.信息发布通信终端用于通过信息服务器应用程序默认地理围栏封闭范围或自定义地理围栏封闭范围,来向信息服务器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信息包括社交、新闻、论坛、购物、教育、综艺或游戏等的数据信息。
[0020]图2示出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的匹配触发内部组成图,该信息服务器包含:信息存储模块、位置数据模块、信息匹配模块、信息触发模块,信息输出模块;其中:
所述的信息存储模块连接到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存储数据信息,以及用于存储地理围栏范围内待发布的数据信息;所述的位置数据模块连接到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存储地理围栏的封闭范围信息,所述的位置数据模块同时连接信息触发模块,管理侦测用户通信终端的实时位置数据以及处于范围的所属的地理围栏;所述的信息匹配模块连接到信息触发模块,用于把地理围栏的封闭范围信息与该地理围栏范围内的待触发的网络数据信息进行匹配,负责筛选符合要求的针对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发布的网络数据信息;所述的信息触发模块连接信息输出模块,负责对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实时自动触发针对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网络数据信息,所述的信息输出模块,用于网络数据信息的输出。
[0023]图4示出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的发布更新示意图,利用已有的互联网通信网络,根据需要覆盖的单位实际面积或空间,设定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并存储于信息服务器的位置数据模块中,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若有兴趣,可向该存储于信息服务器的地理围栏封闭数据范围发布针对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的各种信息,即信息与面积或空间范围绑定,用户通信终端到达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则信息服务器通过IP地址或通信网络获取的用户通信终端位置信息,信息服务器触发程序执行信息推送指令,信息输出模块通过对用户通信终端的IP自动更新该信息发布通信终端发布的信息,所以当用户通信终端打开网页时,则出现专属地理围栏封闭范围的信息网站,使之互动,从而对用户有极高的黏性。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5942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基于地理位置的导航广告推送系统(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1]-[0083]段,图1-13),导航终端用于接收所述用户的输入以生成一导航广告,其中所述用户的所述输入包括位于所述地图上的一推送区域坐标和一导航目的地坐标;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导航广告,依据所述推送区域对应的存储单元内的用户轨迹数据计算筛选出关联人,并将所述导航广告发送给所述关联人;所述关联人包括以下11个类型中至少一个类型的用户:……(4)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7)出现在所述推送区域的时刻与生成所述导航广告的时刻的差值小于一第四数值的用户……(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2]-[0024]段)。为了更好地解释说明所述基于地理位置的导航广告推送系统,本发明一第三实施例以本发明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为例。A宾馆的员工a,在B机场区域发布一促销广告,广告的推送对象要求为:(1)晚上21:00-23:00出现的旅客;(2)推送对象不能是在机场区域工作的员工。所述A宾馆的员工a发布导航广告,具体流程如下:……(6)所述员工a选择关联人类型4,并设定时间段为21:00至23:00……(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81][0082]段)。
2022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亦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罗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罗某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证据1中服务器发送消息是被动的,只有在服务器被触发之后才会实时向用户通信终端发送信息;而本专利中的服务器是不需要被动触发的,并且服务器发送信息的时间可以由信息发布终端任意设置,使得信息发布时间更加灵活可控。(二)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错误。权利要求1中“服务器在所述时间范围信息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这一特征未被证据1所公开。(三)被诉决定已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无法与证据2进行结合。证据1中服务器发送信息是在移动客户端触发下完成,构成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反向技术启示,二者无法结合。(四)本专利在2020年获得中国创新发明优秀成果奖,说明本专利技术具有创新性,促进了科技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罗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述称:同意被诉决定意见,罗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11]段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基本相同,证据1中的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的发布时间或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段即为“时间范围信息”,证据1的信息服务器根据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和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段,向对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在所述时间范围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的技术特征。罗某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范围条件为以所述地理位置坐标为中心的一个正六边形区域”;(2)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时间范围信息为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或者是从未来某一时间到另一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信息发布者的需求来选定信息发布的具体地域范围和发布时间范围。被诉决定的上述认定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坐标点半径范围、多边形的GPS、GIS或地图区域等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该多边形地图区域设置为以所述地理位置坐标为中心的一个正六边形区域,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和设置。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基于地理位置的导航广告推送系统,其中明确公开了可以根据信息发布者的需求来选定信息具体发布时间范围的内容。因此,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时间范围信息为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或者是从未来某一时间到另一未来某一时间之间的时间范围信息”,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可以对发布的数据信息自定义发布时间段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发布时间设定为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或从未来某一时间到另一未来某一时间之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罗某并未提出其他具体的针对性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决定的相关评述并无不妥,故一审法院不再予以赘述。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构思不同。1.证据1服务器中存在信息触发模块,只有在用户通信终端触发该模块之后,服务器才会实时向用户通信终端发送信息,即证据1中服务器发送消息是被动的,且证据1中任何一个实施方式都要通过信息触发模块进行触发。而本专利服务器不需要被动触发,且服务器发送信息的时间可由信息发布终端任意设置,信息发布时间更加灵活可控。因此,在信息发布时间的可控性上,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0][0034]段的记载,本专利主要应用场景为“安装了本专利中相关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的手机,即在信息发布客户端以及移动客户端都装有上述应用程序,均同时具有输入单元、电子地图单元、通讯单元,满足此条件且进入相应地理范围的移动客户端可以与信息发布客户端实现点对点的精准交互,以保证信息发布的安全性。证据1中的用户通信终端不同于本专利中的移动客户端。3.本专利的创新点在于电子地图应用程序的改进,对电子地图客户端的用户体验进行了创新。证据1、证据2是互联网服务器平台信息触发推送、地理围栏信息推送,不能产生如信息发布客户端与移动客户端之间的信息发布交互体验,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均有本质区别。(二)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部分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没有关注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及权利要求1中“云服务器在所述时间范围信息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的主动特性。证据1中服务器发送信息是在移动客户端触发下实时完成,除被诉决定认定的两点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证据1至少还没有公开“服务器在所述时间范围信息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这一特征。(三)已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无法与证据1进行结合。本专利中服务器可以在任一时间内主动向移动客户端发布信息。而证据1中服务器发送信息是在移动客户端触发下被动完成,服务器无法预先设定为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内向用户通信终端发布信息,已构成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反向技术启示,证据2与证据1无法结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基本相同,证据1中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的发布时间或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段即为“时间范围信息”,信息服务器根据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和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段,向对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云服务器在所述时间范围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的技术特征。(二)证据2公开了被诉决定认定的相关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综上,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可以对发布的数据信息自定义发布时间段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发布时间设定为从当前时间到未来某一时间之间或从未来某一时间到另一未来某一时间之间,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甲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罗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罗某在二审庭审中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系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为基础。
以上事实有二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信息发布通信终端的自定义地理围栏封闭范围、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以及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均需要输送给信息服务器;信息服务器根据信息发布通信终端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和自定义接收发布信息的时间段向对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采取的技术构思基本相同。罗某主张,本专利可以实现电子地图应用软件平台系统下点到点、点到多点的信息发布与信息交互,必须以电子地图作为基本平台的应用程序系统,且服务器主动发送消息,不需要被动触发;而证据1是向不特定的用户通信终端发送消息,并非基于电子地图这一应用程序系统,且服务器中存在信息触发模块,在被用户通信终端触发后才会发送消息,属于被动触发。因此,两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证据1给出了反向教导。针对罗某所提异议,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06][0024]段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电子地图仅能发布一些简单信息,不能根据信息发布者的需求选定发布区域和发布时间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及发布方法,通过对于信息发布时间范围及地理范围自行设定的方式以满足信息发布者的需求。证据1也是一种地理围栏的智能网络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在任一不同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发布不同的信息数据。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04]段公开内容可知,证据1中信息发布通信终端也是通过信息服务器应用程序来确定地理围栏封闭范围或自定义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并向信息服务器输送指定向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数据信息,从而可以实现根据信息发布通信终端的需求自由设定发布信息的地理范围、信息内容、时间范围等。同时,证据1说明书第[0007]段进一步公开,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可以是地图上的某一面积,并可以自由设定,比如用书写工具将数字地图圈圈,任意画围栏等,将圈定的范围或空间信息输送至信息服务器。由上可知,证据1已经公开了可以基于具有位置功能的数字地图等应用程序实现根据信息发布者的需求进行信息发布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并无实质性区别。罗某关于本专利系基于电子地图的改进,与证据1的应用场景、网络环境完全不同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罗某主张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在于实现信息发布客户端与移动客户端的精准交互,以解决传统广播式信息发布不具有针对性的技术缺陷,并提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0][0038]段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应限定为安装有本专利中相关基于电子地图的信息发布系统手机应用程序,且在系统内注册的智能手机,以此实现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权利要求1中“云服务器收到所述地理范围信息、时间范围信息和待发布信息之后,会根据所述地理范围信息筛选出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知晓“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系满足地理范围信息的条件,故无需通过说明书的解释对该技术特征作出进一步限定。第二,说明书第[0030]段系具体实施方式,仅可用于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但不能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起到限定作用;而说明书第[0038]段记载信息发布者在发布信息时需要打开智能手机并登录本专利所涉信息发布系统,并未对于移动客户端予以说明。第三,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要解决系统内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无法进行信息交互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亦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信息发布客户端与移动客户端精准交互,从而保证信息发布安全性的技术效果。综上,罗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主张及权利要求1中“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的解释,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据此主张“满足条件的移动客户端”不同于证据1中的用户通信终端,且两者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罗某主张本专利中云服务器主动向移动客户端发送信息,而证据1由于信息触发模块的存在,信息服务器被动发送消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20][0023]段公开的内容可知,信息触发模块连接信息输出模块,负责对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的用户通信终端实时自动触发针对该地理围栏封闭范围内发布的网络数据信息。因此,证据1并非基于用户通信终端的触发被动发送消息,罗某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罗某据此主张证据1给出了信息触发模式的反向教导,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构思基本相同并无不当。罗某基于上述对于移动客户端的解释及信息触发方式不同所提异议,进一步主张被诉决定至少遗漏了“服务器在所述时间范围信息内将所述待发布信息发送至筛选出的移动客户端”这一技术特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结合启示。罗某主张证据1、证据2均是服务器被动发送消息,而本专利可以在任一时间内主动向移动客户端发布信息,因此证据1、证据2存在反向技术教导。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信息服务器向用户通信终端发送信息的模式系主动触发,与本专利并无实质区别。证据2中服务器接收导航广告,计算筛选出导航广告的对应关联人,并在指定时间段将广告信息推送给筛选出的关联人。因此,证据2中可以实现由服务器主动向终端发送信息,与本专利及证据1中的信息发送方式无实质差异。证据2公开了根据信息发布者的需求来选定信息发布的具体发布时间范围的内容,与证据1不存在结合障碍,给出了将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罗某关于结合启示所提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其他论述意见,罗某未提出其他理由性意见,经审查,被诉决定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罗某确认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系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经审查,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罗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磊
审 判 员
何正玲
审 判 员
郭鑫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恒
法官助理
张晶鑫
技术调查官
杨继彬
书记员
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