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902号
青岛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青岛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巍超,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某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某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2公司、名称为“一种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及润滑剂计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1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3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2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2)京73行初3355号行政判决,驳回某2公司的诉讼请求;某2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巍超,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英、杨某,一审第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陈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及润滑剂计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2公司,专利号为201821709714.X,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11日。某2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其中,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控制柱塞以及计量柱塞;所述阀体上设有进油口和出油口;所述阀体内设有计量通腔和控制通腔;所述出油口包括第一出油口和第二出油口;所述第一出油口和所述第二出油口分别与所述控制通腔连通;所述计量通腔和所述控制通腔之间分别通过左油路通道和右油路通道连通;所述计量通腔左端设有左计量腔,所述计量通腔右端设有右计量腔;所述计量柱塞可滑动设置于所述计量通腔内,以压缩所述左计量腔内的润滑剂从所述左油路通道经过所述控制通腔从所述第一出油口流出,或压缩所述右计量腔内的润滑剂从所述右油路通道经过所述控制通腔从所述第二出油口流出;所述进油口通过进油油路与所述控制通腔连通;所述控制柱塞可滑动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内,以切换所述左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或切换所述右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
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左计量腔时,所述左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所述进油油路通过所述右油路通道与所述计量通腔连通;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右计量腔时,所述右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所述进油油路通过所述左油路通道与所述计量通腔连通;
装置还包括堵头,所述堵头设置于所述计量通腔的两侧;
装置还包括指示杆;所述指示杆通过弹性组件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一端;
弹性组件包括弹簧座、弹簧以及弹簧套;所述弹簧套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的端部;所述弹簧一端套设于所述弹簧座上,其另一端抵接于所述弹簧套内壁上;所述弹簧座一端抵接于所述控制柱塞,其另一端受所述弹簧张力自由伸缩;所述指示杆穿过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并随所述弹簧座移动;
装置还包括有固定套和U型密封圈;所述固定套设置于所述弹簧套的外端部;所述U型密封圈通过固定螺钉固定于所述固定套内;所述指示杆穿过所述U型密封圈和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通腔一端设有通腔;所述通腔横截面大于所述控制通腔的横截面;所述弹簧套的内腔与所述通腔相连通;所述弹簧套通过密封圈固定设置于所述通腔外。
3.根据权利要求2的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柱塞上设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当所述控制柱塞滑动至所述控制通腔左端时,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以使所述左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进油油路连通;当所述控制柱塞滑动至所述控制通腔右端时,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以使所述右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进油油路连通;
和/或,所述计量柱塞上设有第一通槽和第二通槽,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计量通腔左端时,所述第一通槽与所述左油路通道连通,以使所述左计量腔的润滑剂通过所述左油路通道进入所述控制通腔;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计量通腔右端时,所述第二通槽与所述右油路通道连通,以使所述右计量腔的润滑剂通过所述右油路通道进入所述控制通腔。
4.一种润滑剂计量装置,包括多个计量装置;多个所述计量装置并排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装置为上述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
2021年3月31日,某1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一)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某2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某1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1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1334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润滑剂注射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润滑剂注射器1包括壳体34,其中壳体34中设置有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这里,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还可以分别设置在(可彼此连接的)其自身的壳体内。润滑剂进口被示意性地显示在控制活塞12的后方。为了能够提供第一开关状态和第二开关状态,控制活塞12上设置有(特别是环形空间的)第一控制空间36和(优选的也被构造成是环形空间的)第二控制空间38。在所示的第一开关状态I下,润滑剂进口6通过环形空间36连通至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活塞16的第二计量室20。另一方面,润滑剂通道24通过环形空间38连通至润滑剂出口通道40,润滑剂被引导通过润滑剂出口通道40朝向设置于弹簧构件14的润滑剂出口26。由于在图2所示的状态下活塞16不再可能朝向第一计量室18进一步前进,因此在第二计量室20内、第一润滑通道22内和润滑剂进口6处的润滑剂的压力增大。如果在润滑剂进口6处或在控制活塞12处的压力超过某一值,则能够通过这里未显示的切换压力通道30来朝向控制活塞工作空间32引导润滑剂,使得控制活塞12能够逆着预加载构件14的预加载移至其第二开关状态II。图3a至图3f示意性地显示了控制活塞和计量活塞在被示例性显示的开关状态期间的移动。这里,图3a显示了以下的初始状态:在该初始状态下,润滑剂进口6通过第一环形空间36连通至第一润滑剂通道22并朝向计量活塞16的第二计量室20引导润滑剂。因此,计量活塞16朝向(前一循环的润滑剂所在的)第一计量室18移动,由此将存在于第一计量室18内的润滑剂通过润滑剂通道24、第二控制空间38和润滑剂出口通道40朝向润滑剂出口26进行泵送。图3b显示了在将润滑剂从第一计量室18朝向润滑剂出口26泵送的中间状态下的、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图3c显示了计量活塞16已将润滑剂从第一计量室18移位并引导润滑剂进入控制活塞12的环形空间32中的状态。通过在控制活塞空间内建立的压力,控制活塞12逆着预加载构件的预加载朝向润滑剂出口26偏移,直到控制活塞12到达其第二开关状态II为止。在第二开关状态下,如图3d所示,第二环形空间38连通至润滑剂进口6,使得润滑剂通过第二环形空间38和第二润滑剂通道24被引导至第一计量室18内。这进而导致了计量活塞朝向第二计量室20的前进,由此通过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第一环形空间36朝向润滑剂出口26泵送润滑剂。为此目的,特别设置有润滑剂出口通道42。在图3e中所显示的第二开关状态的结束状态下,计量活塞16相应地朝向第二计量室20最大程度地偏移并且第一计量室完全充满润滑剂。在到达该开关状态之后,通常也到达了润滑剂泵送循环结束时间,使得从润滑剂泵朝向润滑剂进口6不再进一步泵送润滑剂或几乎不泵送润滑剂。因此,在路内以及控制活塞空间32内的润滑剂压力下降,使得能够在预加载构件14的协助下将控制活塞12推回至初始状态12(参见图3f)。此外,如特别能够在图2中看到的,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1设置有多个调节螺钉44、46、48。这里,能够通过调节螺钉44来微调控制活塞12的行程。可供选择的,调节螺钉44还可以被构造成是简单的盖状构件。优选地,调节螺钉46和48表示为所谓的计量螺丝,通过该计量螺丝能够调节计量活塞16的行程,进而能够调节计量体积。因此,通过调节螺钉46、48,能够从外部连续地调节经过计量的润滑剂量。可供选择的,当然还能够通过计量活塞16的大小来确定计量。为了监测润滑剂注射器1的运行,还可以在计量活塞16的端面(endsurface)或控制活塞12的端面上设置传感器(特别是接近传感器),该传感器确定润滑剂注射器1是否按期望运行。可供选地或另外地,还可以在计量活塞16和/或控制活塞12上设置指示针(indicatorpin),这使得能够进行视觉上的运行监测。如特别能够在图2和图3中看到的,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1由非常少数量的构件组装而成,使整个结构得以简化。此外有利的是,在润滑剂泵送循环期间,润滑剂直接从第一计量室18和第二计量室20两者泵送至润滑剂出口26,这增大了润滑剂的总体泵送量。润滑剂从第一计量室18和从第二计量室20两者直接泵送至润滑剂出口26的本发明的设计还使得例如在图4至图6中说明的进一步的发明设计可行。与图2和图3所示的示范性实施例相比,图4至图6不仅包括一个润滑剂出口26,而且还包括第二润滑剂出口50。这里,如图4所示,例如第一润滑剂出口通道40可以不像图2所示的那样朝向第一润滑剂出口26延伸,而是可以向第二润滑剂出口50延伸。结果,能够如图2中讨论的、在来自第二润滑剂室20的润滑剂通过第二润滑剂出口通道42朝向第一润滑剂出口26泵送的同时将润滑剂从第一计量室18提供至第二润滑剂出口50。由于润滑剂出口通道40不仅直接开口至润滑剂出口50,而且还设置成无须强制使用润滑剂出口50作为润滑剂出口,因此图4示意性地显示了润滑剂注射器1的另一优选的设计。为此,可以将关闭构件配合地装入润滑剂出口50中,该关闭构件52密封地关闭润滑剂出口50。然而,为了能够将由第一润滑剂室18泵送的润滑剂朝向润滑剂出口引导出润滑剂出口通道40,还设置有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以在第二润滑剂出口50关闭的情况下将润滑剂从润滑剂出口通道40朝向第一润滑剂出口26输送。另一方面,如果要使用第二润滑剂出口50作为润滑剂出口,则可以在润滑剂出口50中使用连通构件56,该连通构件56优选被构造成使得其阻挡进入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在所示的示范性实施例中,这是通过圆锥配合部(fitting)58、60实现的,其中连通构件56的圆锥配合部58能够直接配合地装入润滑剂出口50的圆锥形开口60并阻挡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代替以这种方式设计的连通构件,可以在润滑剂出口使用其他装置(例如通风装置),该装置控制润滑剂出口26、50或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的开闭,使得能够以有针对性的方式再次影响润滑剂的分配位置和/或分配量。为了相应变化地设计第二润滑剂出口50,可以在润滑剂出口50上形成(例如采用螺纹形式的)连接装置62,该连接装置62确保了过盈配合地容纳例如关闭构件52或连通构件56。然而,可供选择地,还可以通过插接连接装置或卡接连接装置来实现该连接。图5显示了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1的进一步优选的设计,其中不仅第二润滑剂出口50被改变设计,而且第一润滑剂出口26也被改变设计。为此,第一润滑剂出口26不再像图2所示的那样通过预加载构件14的弹簧空间实现,而是也像第二润滑剂出口50自身那样设置于润滑剂注射器1的壳体34中。为此,第二润滑剂出口通道42不仅被构造成是绕着控制活塞的环形空间,而且还包括直接开口至第一润滑剂出口26的延伸部64。如果润滑剂出口26被关闭构件52关闭,则润滑剂还能够通过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从第一润滑剂出口26被引导至第二润滑剂出口50。为了阻挡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如已参照图4说明的,可以进而在润滑剂出口连通构件56上设置配合部58,该配合部58与相对配合部60相互作用并关闭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54。如果要将润滑剂施加给多个消耗部,则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是特别有利的。能够利用单个润滑剂注射器不仅为一个消耗部而是为至少两个消耗部供给润滑剂。这节省了成本并减少了所需的安装空间。图7中绘出了润滑剂注射器不仅可以设置成单个构件,而且还可以被设置成一个接一个的块。这里,可以在共用壳体内将多个润滑剂注射器依次地连接成单个构件或者甚至连接成多个块。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724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定量注油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一种定量注油器,包括具有进油口1的油路块2,在油路块上并排安装有两个注油机构,注油机构包括阀盘座螺钉3、高压阀盘4、弹簧滑套5、柱塞6和带有出油口的壳体7,阀盘座螺钉3安装在油路块上,阀盘座螺钉的通油孔与油路块上是进油口相通;高压阀盘安装在阀盘座螺钉上,壳体设于高压阀盘上,在壳体的内腔内的高压阀盘出口处设有弹簧滑套和柱塞,柱塞设于弹簧滑套内,弹簧滑套的外侧设有弹簧9,弹簧上端与壳体内腔接触处还设有弹簧垫8,弹簧控制弹簧滑套的滑动复位;在排量标识10口上设有指示杆11,指示杆一端与弹簧滑套的顶端相连。
证据3:公开日为2009年5月13日,公开号为CN1014299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某2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和8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21年9月15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某1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某2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21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某2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某1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某2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和所述堵头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的两侧”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堵头,所述堵头设置于所述计量通腔的两侧”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即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某2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某1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某2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和堵头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的两侧”,将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堵头,所述堵头设置于所述计量通腔的两侧”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但未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1: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6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9931430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反证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21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反证3: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13986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反证4: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5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1366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庭指出某2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以其2021年8月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某2公司对此无异议并放弃其于2021年9月13日对权利要求书做出的修改。某1公司当庭又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79年7月出版的《液压和气动设备的密封》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第78-81页;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77年1月出版的《内燃机燃油喷射和调节》封面页、版权页、翻译说明页、目录页以及第6页和第7页;
证据6: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3月出版的《现代机械设计手册》第1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以及第3-60和第3-61页,《现代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以及第18-4和第18-16页。
2021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某2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某2公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应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润滑剂注射器。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指示杆的设置方式有所不同,本专利的指示杆通过弹性组件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一端,其穿过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并随所述弹簧座移动,装置还包括有固定套和U型密封圈,所述固定套设置于所述弹簧套的外端部,所述U型密封圈通过固定螺钉固定于所述固定套内,所述指示杆穿过所述U型密封圈和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可以设置指示针的技术内容,但并未明确记载其具体的设置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反映润滑剂排出量。
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一致,都是反映润滑剂排出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相应技术特征加入到证据1中以实现反映润滑剂排出量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2公司不服,于2022年10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适用错误,某2公司在无效行政口审程序中当庭放弃其于2021年9月1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作为审查基础。(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在证据1中“所述计量活塞(16)包括被构造成第一活塞工作空间的第一计量室(18)和被构造成第二活塞工作空间的第二计量室(20)”;而在本专利中左计量腔与右计量腔在计量通腔两侧的阀体内腔中而非计量柱塞上;“控制活塞(12)包括第一控制空间(36)和第二控制空间(38)”是证据1的最小单元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省略了这一技术特征,且通过设置左计量腔与右计量腔在计量通腔两侧的阀体内腔而非计量柱塞上,更好的实现了“可以有效减小计量装置的体积、简化结构、降低成本”,具有结构简单、计量准确、便于操作的优点。2.权利要求1中“堵头设置于计量通腔的两侧”起到封堵作用,但证据1中的调节螺钉46和48因为螺纹配合存在间隙,其起到堵头封堵作用与权利要求1不同。3.证据1中的弹簧构件应为弹簧本身,其与弹簧座、弹簧套属于不同构件,且从证据1说明书附图5中看不出其整体结构,更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推知其为弹簧座及弹簧套。4.对指示杆等常规件的选择及组合连接不是常规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此进行举证说明。(三)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1.“弹簧套的内腔与所述通腔相连通;所述弹簧套通过密封圈固定设置于所述通腔外”的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所公开。2.证据1和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均只给出通腔剖视位置的纵截面,无法直接推导出“通腔横截面大于所述控制通腔的横截面”。(四)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1.证据1中设置在阀体上的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及连接关系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3省去了润滑剂出口连通通道。2.证据1与权利要求3采用了不同的连通方式,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任何将“不同直径区段”联想到“通孔”“通槽”的技术启示。3.权利要求3中的“通孔”“通槽”解决了证据1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拓宽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的使用环境”,更好地实现了“可以有效减小计量装置的体积,简化结构,降低成本”,具有结构简单、计量准确、便于操作的优点。(五)基于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某2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某2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1公司述称:同意被诉决定,某2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某2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某2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是否应被接受
本案中,某2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和堵头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的两侧”,将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堵头,所述堵头设置于所述计量通腔的两侧”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并非删除式修改,而是涉及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某2公司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然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系于2021年7月13日向某2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进行答复,某2公司则分别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3日提出了权利要求的修改,其中于2021年8月9日提出的权利要求修改尚在指定答复期限内,可以被接受,而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的权利要求修改则已经明显超出了该期限,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接受。因此,某1公司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确定为某2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并无任何不妥。某2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润滑剂注射器,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经特征比对,可知:证据1中的“壳体3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阀体”,证据1中的“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控制柱塞”和“计量柱塞”,证据1中的“润滑剂进口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进油口”,证据1中的“第二润滑剂出口5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出油口”,证据1中的“第一润滑剂出口2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出油口”,证据1中容纳控制活塞12的通腔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控制通腔,容纳剂量活塞16的通腔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计量通腔,证据1中的“第一润滑剂出口26”和“第二润滑剂出口50”均与控制活塞所在的通腔(即本专利中的控制通腔)连通,证据1中的“第二润滑剂通道24”和“第一润滑剂通道2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左油路通道”和“右油路通道”,证据1中容纳控制活塞12的通腔和容纳计量活塞的通腔分别通过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第二润滑剂通道连通,证据1中的“第一计量室1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左计量腔”,证据1中的“第二计量室2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右计量腔”,证据1中的“调节螺钉46”和“调节螺钉4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设置于计量通腔两侧的“堵头”,证据1中的“指示针”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指示杆”,证据1中的“弹簧构件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弹簧”,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5中可以明确看出其包括与本专利中的“弹簧座”和“弹簧套”对应的结构。另外,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5可获知:计量活塞16可滑动设置于容纳其的通腔内以压缩第一计量室18内的润滑剂从第二润滑剂通道24经过控制活塞所在的通腔从第二润滑剂出口50流出,或者压缩第二计量室20内的润滑剂从第一润滑剂通道22经过控制活塞所在的通腔从第一润滑剂出口26流出,控制活塞12可滑动设置于其所在的通腔内以切换第二润滑剂通道24与第二润滑剂出口50连通,或者切换第一润滑剂通道22与第一润滑剂出口26连通,当计量活塞16滑动至第一计量室18时,第二润滑剂通道24通过控制活塞12所在的通腔与第二润滑剂出口50连通,润滑剂进口6通过第一润滑剂通道22与计量活塞16所在通腔连通,当计量活塞16滑动至第二计量室20时,第一润滑剂通道22通过控制活塞12所在通腔与第一润滑剂出口26连通,润滑剂进口6通过第二润滑剂通道24与计量活塞16所在通腔连通。由此,证据1中相应结构的工作方式与本专利中相应结构的工作方式相同。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指示杆的设置方式有所不同:本专利的指示杆通过弹性组件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一端,其穿过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并随所述弹簧座移动,装置还包括有固定套和U型密封圈,所述固定套设置于所述弹簧套的外端部,所述U型密封圈通过固定螺钉固定于所述固定套内,所述指示杆穿过所述U型密封圈和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可以设置指示针的技术内容,但并未明确记载其具体的设置方式。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同样涉及一种添加一定量润滑剂的装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2中的“指示杆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指示杆”,其一端与柱塞6固定,另一端从排量标识10伸出,在排量标识口处设置相应的固定和密封结构。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柱塞一端固定连接指示杆来反映润滑剂排出量的结构,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在计量活塞和/或控制活塞上设置指示针来反映润滑剂排出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所公开的指示杆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同时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中也可以明确看出其包括相应的密封结构和固定结构,目的是保证指示杆的稳定性和防止润滑油漏出,而至于选择使用何种具体的固定结构和密封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控制通腔一端设有通腔;所述通腔横截面大于所述控制通腔的横截面;所述弹簧套的内腔与所述通腔相连通;所述弹簧套通过密封圈固定设置于所述通腔外”。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5中可以明确看出,容纳控制活塞12的通腔右端设有通腔,该通腔的横截面大于其左边通腔的横截面,容纳弹簧构件14的部件的内腔与该通腔相连通,且该部件固定设置于该通腔外。另外,由于这些通腔内是有润滑油流动的,因此,容纳弹簧的部件与上述通腔之间保持密封是必然的,而选用密封圈来将二者进行密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控制柱塞上设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当所述控制柱塞滑动至所述控制通腔左端时,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以使所述左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进油油路连通;当所述控制柱塞滑动至所述控制通腔右端时,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以使所述右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进油油路连通;和/或,所述计量柱塞上设有第一通槽和第二通槽,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计量通腔左端时,所述第一通槽与所述左油路通道连通,以使所述左计量腔的润滑剂通过所述左油路通道进入所述控制通腔;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计量通腔右端时,所述第二通槽与所述右油路通道连通,以使所述右计量腔的润滑剂通过所述右油路通道进入所述控制通腔”。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的控制活塞12上设有第一控制空间36和第二控制空间38,第一控制空间36和第二控制空间38实现了第一润滑剂出口26和第二润滑剂出口50在不同工作状态下与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第二润滑剂通道24之间的连通;另外,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5中可以明确看出,容纳计量柱塞的通腔存在直径不同的区段,通过这些直径不同的区段与计量活塞14之间的配合实现了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第二润滑剂通道24在不同工作状态下与第一计量室18和第二计量室20之间的连通,也就是说,证据1中采用了第一控制空间和第二控制空间以及容纳计量活塞的通腔所具有的不同直径区段实现了与本专利相应结构相同的功能,在证据1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路连通的结构,比如通孔和通槽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润滑剂计量装置,其包括多个计量装置,多个计量装置并排设置,该计量装置为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证据1的说明书[0051]和[0052]段中公开了包括多个计量装置的结构,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7可以看出这些计量装置并排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青岛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某2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关于权利要求1。1.本专利和证据1的计量活塞在结构、工作方式、技术构思上均存在不同。首先,在证据1中,所述计量活塞包括被构造成第一活塞工作空间的第一计量室和被构造成第二活塞工作空间的第二计量室。而本专利中左计量腔与右计量腔在计量通腔两侧的阀体内腔中而非计量柱塞上。其次,证据1中,随着计量活塞运动,第一计量室与第二计量室必然存在位置与容积变化。本专利仅容积变化,位置不会变化。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证据1将计量室设置在活塞上,为了保证活塞杆的鲁棒性,必然会加粗活塞杆直径,造成活塞杆外形变大。本专利将其设置在阀体内腔中,使得活塞杆更细,从而减小活塞,更好实现了有效减小计量装置的体积,简化结构,降低成本。2.证据1中“控制活塞包括第一控制空间和第二控制空间”是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省略了这一技术特征,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3.证据1中未公开弹簧座、弹簧套与弹簧。且从证据1的附图5的剖面图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其具有弹簧座及弹簧套。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忽略对“弹簧座”“弹簧套”及其连接关系等技术特征的比对,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二)关于权利要求3。本专利将控制柱塞之通孔与计量柱塞之通槽进行组合,进一步与控制柱塞及计量柱塞的组合使用,“可以拓宽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的使用环境”,更好实现了“可以有效减小计量装置的体积,简化结构,降低成本;计量装置具有结构简单、计量准确、便于操作的优点”。控制柱塞之通孔与计量柱塞之通槽不是解决“油路连通”的技术问题。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容易想到路连通的结构,”但是不容易想到将通孔与通槽组合使用,以解决“流量配比问题与存渣无法排出的技术问题”,并实现“计量准确,便于操作”的技术效果。(三)在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有创造性。(四)根据证据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如何在活塞上设置出需要具有一定容积且封闭的计量室。因此,证据1该技术手段不能够实现,存在技术原理错误,不构成技术文件。一审判决遗漏了某2公司提出的该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某2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某1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本专利说明书
[0033]段记载:优选地,结合上述方案,如图1至图5所示,控制柱塞3上设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当控制柱塞3滑动至控制通腔左端时,第一通孔与第一出油口A1连通,以使左油路通道C2通过控制通腔与第一出油口A1连通,此时第二通孔与进油油路连通,以此将进油油路与右油路通道C1连通;再者,当控制柱塞3滑动至控制通腔右端时,第二通孔与第二出油口A2连通,以使右油路通道C1通过控制通腔与第二出油口A2连通,此时第一通孔与进油油路连通,以此将进油油路与左油路通道C2连通;和/或,计量柱塞4上设有第一通槽和第二通槽,当计量柱塞4滑动至计量通腔左端时,第一通槽与左油路通道C2连通,以使左计量腔D2的润滑剂通过左油路通道C2进入控制通腔,此时控制柱塞3上的第一通孔与第一出油口A1连通;当计量柱塞4滑动至计量通腔右端时,第二通槽与右油路通道C1连通,以使右计量腔D1的润滑剂通过右油路通道C1进入控制通腔,此时控制柱塞3上的第二通孔与第一出油口A2连通。
(二)证据1说明书
[0036]段记载:如还能够从图1看到的,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还包括控制单元8和计量单元10。控制单元8包括能够从第一开关状态I进入第二开关状态II的控制活塞12。这里,使用预加载构件14(特别是弹簧构件)以第一开关状态I预加载控制活塞12。
[0038]段记载:如果活塞16已朝第一计量室18到达其最大行程,即无法朝第一计量室18进一步前进,则在第二计量室20内第一润滑剂通道22内以及还有在润滑剂进口6处的润滑剂的压力增大。此外,在润滑剂进口6设置有润滑剂切换压力通道30,则一旦在润滑剂进口6或控制活塞12处超过某一润滑剂压力时,该润滑剂切换压力通道30朝向控制活塞工作空间引导润滑剂。因此,控制活塞12逆着预加载构件14的预加载力而转换成第二开关状态II。
[0041]段记载:图2示意性地显示了在第一开关状态I结束时的、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1的第一优选示范性实施例。正如能够从图2看到的,润滑剂注射器1包括壳体34,其中壳体34中设置有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这里,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还可以分别设置在(可彼此连接的)其自身的壳体内。润滑剂进口被示意性地显示在控制活塞12的后方。为了能够提供第一开关状态和第二开关状态,控制活塞12上设置有(特别是环形空间的)第一控制空间36和(优选地也被构造成是环形空间的)第二控制空间38。如还能够从图2看到的,在所示的第一开关状态I下,润滑剂进口6通过环形空间36连通至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活塞16的第二计量室20。另一方面,润滑剂通道24通过环形空间38连通至润滑剂出口通道40,润滑剂被引导通过润滑剂出口通道40朝向设置于弹簧构件14的润滑剂出口26。由于在图2所示的状态下活塞16不再可能朝向第一计量室18进一步前进,因此在第二计量室20内第一润滑通道22内和润滑剂进口6处的润滑剂的压力增大。如果在润滑剂进口6处或在控制活塞12处的压力超过某一值,则能够通过这里未显示的切换压力通道30来朝向控制活塞工作空间32引导润滑剂,使得控制活塞12能够逆着预加载构件14的预加载移至其第二开关状态II。
[0042]段记载:图3a至图3f示意性地显示了控制活塞和计量活塞在被示例性显示的开关状态期间的移动,这里,图3a显示了以下的初始状态:在该初始状态下,润滑剂进口6通过第一环形空间36连通至第一润滑剂通道22并朝向计量活塞16的第二计量室20引导润滑剂。因此,计量活塞16朝向(前一循环的润滑剂所在的)第一计量室18移动,由此将存在于第一计量室18内的润滑剂通过润滑剂通道24、第二控制空间38和润滑剂出口通道40朝向润滑剂出口26进行泵送。图3b显示了在将润滑剂从第一计量室18朝向润滑剂出口26泵送的中间状态下的、本发明的润滑剂注射器。图3c显示了计量活塞16已将润滑剂从第一计量室18移位并引导润滑剂进入控制活塞12的环形空间32中的状态。通过在控制活塞空间内建立的压力,控制活塞12逆着预加载构件的预加载朝向润滑剂出口26偏移,直到控制活塞12到达其第二开关状态II为止。在第二开关状态下,如图3d所示,第二环形空间38连通至润滑剂进口6,使得润滑剂通过第二环形空间38和第二润滑剂通道24被引导至第一计量室18内。这进而导致了计量活塞朝向第二计量室20的前进,由此通过第一润滑剂通道22和第一环形空间36朝向润滑剂出口26泵送润滑剂。为此目的,特别设置有润滑剂出口通道42。在图3e中所显示的第二开关状态的结束状态下,计量活塞16相应地朝向第二计量室20最大程度地偏移并且第一计量室完全充满润滑剂。在到达该开关状态之后,通常也到达了润滑剂泵送循环结束时间,使得从润滑剂泵朝向润滑剂进口6不再进一步泵送润滑剂或几乎不泵送润滑剂。因此,在路内以及控制活塞空间32内的润滑剂压力下降,使得能够在预加载构件14的协助下将控制活塞12推回至初始状态12(参见图3f)。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4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某2公司上诉主张,证据1的技术手段不能够实现,存在技术原理错误,不构成技术文件。对此本院认为,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并不以专利授权的条件作为判断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上述概念已明确现有技术所需具备的条件,对技术方案是否可实施并无要求。其次,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考察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该技术方案。因此,用于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应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并不强制要求现有技术达到能够实现的标准。即便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导致其可能无法实施,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现有技术内容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获得技术启示,从而有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则该现有技术已经符合作为创造性评价对比文件的基本条件。综上,在评价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对比文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记载了相应的技术方案并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对比文件是否可实施,与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评价专利的创造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本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获得实质性技术知识,故不论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施均不影响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故某2公司前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未回应某2公司前述主张确有不妥,本院在此予以指出。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其中要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本案中,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润滑剂注射器。证据1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将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当。
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指示杆的设置方式有所不同:本专利的指示杆通过弹性组件设置于所述控制通腔一端,其穿过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并随所述弹簧座移动,装置还包括有固定套和U型密封圈,所述固定套设置于所述弹簧套的外端部,所述U型密封圈通过固定螺钉固定于所述固定套内,所述指示杆穿过所述U型密封圈和所述弹簧套并固定于所述弹簧座上,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可以设置指示针的技术内容,但并未明确记载其具体的设置方式。
某2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和证据1的计量活塞在结构、工作方式、技术构思上均存在不同。本专利省略了证据1中的“控制活塞包括第一控制空间和第二控制空间”技术特征。且证据1中未公开弹簧座、弹簧套与弹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忽略对“弹簧座”“弹簧套”及其连接关系等技术特征的比对,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证据1说明书[0041]段记载的“其中壳体34中设置有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这里控制活塞12和计量活塞16还可以分别设置在(可彼此连接的)其自身的壳体内”,以及说明书[0042]段记载的“计量活塞16朝向(前一循环的润滑剂所在的)第二计量室18移动……这进而导致了计量活塞朝向第二计量室20的前进……计量活塞16相应地朝向第二计量室20最大程度地偏移”等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第二计量室18、第二计量室20是活塞工作空间,两个计量室是容纳柱塞在其中、让柱塞可以工作的一个空间,也即计量活塞16配备了与之配合工作的空间——第二计量室18和第二计量室20。结合证据1的附图2、附图3所示,计量活塞16左右两侧有清晰的端面,第二计量室18、第二计量室20明确标识在壳体内柱塞端面之外的左右两侧空间,并非设置在计量活塞16上。再从本专利的附图2和证据1的附图3b和附图5也可以明确看出,本专利的左计量腔和右计量腔与证据1的第一计量室18和第二计量室20一样,都是位于相应的计量柱塞或计量活塞16两侧的空间。进一步结合证据1附图中的图3a至图3f所示内容可知,计量活塞16存在向左运动达到极限后继续向右运动至极限的过程,从而计量活塞的移动可以将存在于相应计量室中的润滑剂送出。例如,在本专利的图1和证据1的图3a中,控制柱塞在左,计量活塞向左运动,左侧的计量腔(在证据1中称为第一计量室18,在涉案专利中称为左计量腔)的容积减小,该左侧的计量腔中的液体被挤压出去,而右侧的计量室的容积相应地增加。在本专利图5和证据1的图3c中,控制柱塞在右,计量活塞向右运动,右侧的计量腔(在证据1中称为第二计量室20,在涉案专利中称为右计量腔)的容积减小,右侧的第二计量室20中的液体被挤压出去,而左侧的第一计量室18的容积相应地增加。故某2公司有关计量活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33]段记载的:“优选地,结合上述方案,如图1至图5所示,控制柱塞3上设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当控制柱塞3滑动至控制通腔左端时,第一通孔与第一出油口A1连通,以使左油路通道C2通过控制通腔与第一出油口A1连通,此时第二通孔与进油油路连通,以此将进油油路与右油路通道C1连通;再者,当控制柱塞3滑动至控制通腔右端时,第二通孔与第二出油口A2连通,以使右油路通道C1通过控制通腔与第二出油口A2连通,此时第一通孔与进油油路连通,以此将进油油路与左油路通道C2连通”内容,可知,本专利中的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在不同工作状态下与进油油路、第一出油口A1和第二出油口A2连通。可见,本专利中控制柱塞3上的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也属于一种控制空间,本专利并未省略该特征。某2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根据证据1说明书[0036]段、[0038]段记载的内容,结合附图5所示,可以确定证据1的预加载构件14具有与本专利的弹性组件基本相同的弹簧座、弹簧、弹簧套结构,实现的作用亦基本相同。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本专利的弹簧座、弹簧与弹簧套。故某2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上所述,可见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某2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均未根据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院在此予以指出。本院认为,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用于单线集中润滑系统的计量装置提供一种实现指示杆的稳定和防止润滑油漏出的结构。
进一步而言,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同样涉及一种添加一定量润滑剂的装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柱塞一端固定连接指示杆来反映润滑剂排出量的结构,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在计量活塞和/或控制活塞上设置指示针来反映润滑剂排出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所公开的指示杆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同时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中也可以明确看出其包括相应的密封结构和固定结构,目的是保证指示杆的稳定性和防止润滑油漏出,而至于选择使用何种具体的固定结构和密封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
某2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控制柱塞之通孔与计量柱塞之通槽组合使用,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控制通腔一端设有通腔;所述通腔横截面大于所述控制通腔的横截面;所述弹簧套的内腔与所述通腔相连通;所述弹簧套通过密封圈固定设置于所述通腔外”。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控制柱塞上设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当所述控制柱塞滑动至所述控制通腔左端时,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以使所述左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一出油口连通,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进油油路连通;当所述控制柱塞滑动至所述控制通腔右端时,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以使所述右油路通道通过所述控制通腔与所述第二出油口连通,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进油油路连通;和/或,所述计量柱塞上设有第一通槽和第二通槽,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计量通腔左端时,所述第一通槽与所述左油路通道连通,以使所述左计量腔的润滑剂通过所述左油路通道进入所述控制通腔;当所述计量柱塞滑动至所述计量通腔右端时,所述第二通槽与所述右油路通道连通,以使所述右计量腔的润滑剂通过所述右油路通道进入所述控制通腔”。
由上可见,权利要求3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结合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通孔”和“通槽”是用于实现相关油路的连通。证据1中则采用了第一控制空间和第二控制空间以及容纳计量活塞的通腔所具有的不同直径区段实现了与本专利相应结构相同的功能,证据1和本专利的油路连通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本专利为通孔和通槽组合,而证据1为环形槽和容纳计量柱塞的通腔的直径不同的区段组合,但由于“通孔”和“通槽”属于常规的流体连通结构,用“通孔”和“通槽”代替环形槽进行连通属于常规技术手段,选择使用何种具体的油路连通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本专利在控制柱塞设置通孔是为了实现穿过控制柱塞的油路连通,使得油不被控制柱塞阻挡,在**路连通,使得油不被计量柱塞阻挡。通孔和通槽各自独立地发挥油路连通的作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及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某2公司上诉主张的有关前述技术特征实现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其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某2公司上诉主张,基于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故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有关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某2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冬
书 记 员 张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