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高法知行终1022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局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
上诉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申请人为某某公司、名称为“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42871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京73行初300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1910449233.2、名称为“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为某某公司,申请日为2019年5月28日,公开日为2019年9月6日。作为本案审查文本的本申请权利要求原文为:
“1.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共有十八项设计原则和十项具体的设计方法;
新型蜂窝煤的四次气化是按火焰颜色分为四等,每等气化又分为三级,每级的气化,是根据火焰的颜色深浅而定的,按火焰颜色分为四等共十二级气化;一等气化产生的是白炽火,是最高水平的气化,二等气化产生的是黄色火焰,三等气化产生的是蓝色火焰,四等气化产生的是红火焰,是最低水平的气化;新型蜂窝煤的气化有三次质变。
2.根据权利要求1,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其中包括新型蜂窝煤的四次气化,其特征在于:
一等气化产生的是白炽火焰,分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
二等气化产生的是黄色火焰,也分三级即四级、五级、六级;
三等气化产生的是蓝色火焰,也分三级即7七级、8八级9九级;
四等气化产生的是红火焰,也分三级即十级、十一级、十二级;
四等气化:十二级气化产生的是暗红色火焰,暗红色火焰是冒黑烟的火焰,是最低水平的气化。十一级气化产生的是红色火焰,十级气化产生的是淡红色火焰;
三等的气化:九级气化产生的是蓝火头上是红火焰,八级气化产生的是蓝色火焰,七级气化产生的是淡蓝色火焰;
二等的气化:六级气化产生的是金黄色火焰,五级气化产生的是黄色火焰,四级气化产生的是淡黄色火焰;
一等的气化:三级气化产生的是白火头上是蓝火焰,二级气化产生的是白火头上是淡黄色火焰即俗称的无焰火头(即看不见的火焰),一级气化产生的是白火焰;
这既是新型蜂窝煤四次气化的检测方法,也是煤燃烧排放检测方法的手段,而且是最简单、检测结果最明确的检测方法。
3.根据权利要求1,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其中包括新型蜂窝煤的气化有三次质变其特征在于:
第一次质变:是四等红火焰气化与二等黄火焰气化;四等红火焰冒烟,污染空气;二等黄火焰不冒烟,不污染空气,使煤由污染源成为清洁能源;
第二次质变:是三等蓝火焰气化与一等白炽火焰气化;三等蓝火焰使蜂窝煤结焦;一等三级白炽火焰使蜂窝煤液化,部分气化即烧空了;由固体变液体,其中还有部分气化;
第三次质变:是一等三级白炽火焰气化与一等二级白炽火焰气化;一等三级白炽火焰是巨燃,一等二级白炽火焰是爆燃;一等三级白炽火焰,使蜂窝煤部分被液化,而一等二级白炽火焰,使蜂窝煤80%的部分被气化即烧空了,是完全的气化表现。
发现新型蜂窝煤的气化,有三次质变其意义就在于更好地发挥它利用它。
4.根据权利要求1,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其中包括蜂窝煤燃气炉的十八项设计原则;其特征在于:
一、煤的利用率最低为97./100:
二、煤的热能利用率最低为99./100:
三、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需杜绝红火焰;
四、所有蜂窝煤燃气炉的上火头都必需为淡蓝色火焰;
五、所有蜂窝煤燃气炉的中部火头都必需是白炽火焰;
六、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必需采用内燃法;
七、所有蜂窝煤燃气炉的都必需采用长筒炉体;
八、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必需采用新型蜂窝煤结构;
九、蜂窝煤燃气炉都必需采用稳定的燃烧方法,稳定的燃烧方法必须使用一整套滚针减速设备;
十、所有蜂窝煤燃气炉必须使用多个燃烧室,端面燃烧室空间必须小;
十一、所有蜂窝煤燃气炉必须是常温排放;
十二、所有蜂窝煤燃气炉5-10年内将其煤渣的排放必须改变为蜂窝煤砖即建筑材料;
十三、所有蜂窝煤燃气炉在生火时都必须使用气体燃料生火;
十四、所有蜂窝煤燃气炉的进气口与排气口,都需设置在蜂窝煤燃气炉的上下炉口的中心部位处,并且是小口径进排气口;
十五、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需设置进气室与排气室;
十六、供暖水泵必需安装在回水管即(冷水管)上;
十七、上水箱必需安装在热水管上;
十八、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必需是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型号统一的名称。
5.根据权利要求1,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其中包括蜂窝煤燃气炉的十项具体的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
一.上下炉口都必须有气室,下炉口即进气室必须在50mm以下,上炉口即排气室必须在30mm以下;
二.小炉筒长度与炉膛缸瓦的长度比为:4:6较好;以1200mm炉筒长度为例,小炉筒长度是480mm,炉膛缸瓦的长度是720mm;以1500mm炉筒长度为例,小炉筒长度是600mm,炉膛缸瓦的长度是900mm;
三.小炉筒的上端盖与水套上端盖要有40mm的上下距离,水套上端盖的温度最高,做为保温层,以提高热能利用率;
四.减速器设置在炉筒的中部。以利于平衡;
五.下炉口的水套底盖要与下炉口留有300mm的上下距离,以利于煤的全部燃净;
六.炉膛缸瓦要采用整体结构,以利于煤的上下畅通,必免卡顿;
七.小炉筒的铁板厚度必须在4mm以上,是为了安全;
八.民用蜂窝煤燃气取暖炉的水套,要与蜂窝煤单边的距离在55-60mm范围内,保温效果最好;
九.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必需是统一的标准件,小件采用铸件;
十.所有蜂窝煤燃气炉的两个旋转支腿都必需在长筒炉具的长度中心位置,并在其直径的中心线两侧位置上。”
2021年9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实质审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包括: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于2021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某某公司不服驳回决定,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021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合格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7月27日向某某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以某某公司于申请日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第1-2页);于2020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第1-7页);于2021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审查文本,指出: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假设某某公司在说明书第14、25、39、52段增加“不再释放有害气体”,在说明书第14段增加“它没有污染”,即恢复为原始说明书,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针对某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应。
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明确表示撤销其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说明书所作的修改,同时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恢复为申请日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文本。
2023年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煤中含有碳、氢、硫、氮等元素是客观存在的,与是否做成蜂窝煤以及蜂窝煤的具体结构无关。在煤的燃烧、气化过程中无法杜绝温室气体、有害气体的生成,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气体在高温下也不会分解成氮气、硫单质,即使煤在1300℃以上高温燃烧、气化也无法实现没有污染。即便本申请所使用的炉具是某某公司在先申请所公开的炉具以及本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长筒炉、烧煤气、多火头、白炽火、内燃法、稳定燃烧法环形侧向给气等一些手段,但是这些均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以及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仍无法知晓如何实现蜂窝煤气化并90%以上达到白炽火燃烧并使得煤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具有温室效应的气体、没有污染。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某某公司不服,于2024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被诉决定错误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对内燃法理论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审查员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用外燃法的普通技术知识看待内燃法的技术知识,当然是看“不清楚的”。(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长筒炉、烧煤气、多火头、白炽火、内燃法、稳定燃烧法环形侧向给气等一些手段”的认识“含糊不清”,反而说本申请的一些表达是“含糊不清”。(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气体在高温下也不会分解成氮气、硫单质”的审查意见与实际不符,事实是液氮、液氢、液氧等这些单质都是热裂变产生的,且早已应用在工业上。(四)蜂窝煤燃气炉采用内燃法,可以实现新型蜂窝煤气化并90%以上达到白炽火燃烧,使得煤不再冒烟、不再排尘、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具有温室效应的气体、没有污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没有对实物验证的情况下,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无法具体实施,系用外燃法常识进行判断的一种想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某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煤气的燃烧同样是需要氧化剂空气的参与,那么必然存在氧化反应。煤中存在的少量杂质元素如硫、氮也会和气化剂以及反应中产生的气态产物发生反应,生成一些含硫、氮的气态产物,硫和氮是煤转化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煤中的无机杂质矿物质在燃烧过程中转化为灰,难熔氧化物MgO、CaO是细灰的主要组成部分,而SiO2是烟煤细灰产物的主要部分。在煤的燃烧、气化过程中无法杜绝温室气体、有害气体的生成,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气体在高温下也不会分解成氮气、硫单质,因而即使煤在1300℃以上高温燃烧、气化也无法实现“没有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具体实施,也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某某公司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本申请所表达的现有技术状况认定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1.本申请实质是为了使“发生冒烟、排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温室效应”这类问题不再发生,并非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就本申请而言,重点是蜂窝煤燃气炉的十八项设计原则和十项方法,而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就燃烧理论方面而言的,其重点应是把冒烟、排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温室效应等方面的问题写清楚、写完整。(二)某某公司表示在一审中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被诉决定中‘一、案由’部分无异议”,系口误。对一审程序也存在质疑。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使“发生冒烟、排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温室效应”这类问题不再发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段载明:“一个火头只适用于传统的燃烧方法即外燃法。而外燃法及其炉具是使煤:冒烟、排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产生一个火头就必然是红火焰。红火焰是火焰燃烧强度的最低等级的表现,红火焰也是煤气化的,最低等级即四等水平。红火焰是煤燃不净的表现,红火焰产生的温度是最低的。红火焰是使人类误解煤是污染源、是产生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这是外燃法及其炉具造成的恶果。”
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载明:“当人类使用内燃法及其炉具时,就能够杜绝红火焰、就能够使煤不再冒烟、不再排尘、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温室效应的。使煤成为世界上最清洁的能源。在这方面已经被内燃法及其炉具即蜂窝煤燃气炉所证实,它常温排放(25℃以下),它没有污染。”
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载明:“4-1、蜂窝煤燃气炉,它采用的是内燃法,内燃法就使其所有炉具都成为气化炉、燃烧炉,而且是世界上结构最简单、气化方法最容易、最经济、气化程度最高级别的气化燃烧一体炉。内燃法炉具从生火到灭火都是煤的气化、燃烧反复循环的全过程,而且是把煤气化到一等三级水平,这比天然气的气化水平高出五级。因此,它1是从根本上杜绝了红火焰的燃烧。2是它的上火头是淡兰色火焰,它的其它火头90%是白炽火。所以内燃法炉具,从不冒烟、从不排尘、不释放有害气体、不产生温室效应。极少浪费热能、极少浪费煤资源。因此,内燃法炉具使煤成为世界上最清洁的气体燃料。”
以上事实有本申请文本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申请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根据上述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并且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可以合理确定采用说明书给出的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可以认为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及方法,明确限定了本申请意图通过采用内燃法,使新型蜂窝煤气化并90%以上达到白炽火燃烧。结合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煤在燃烧过程中不再冒烟、不再排尘、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温室效应。对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蜂窝煤燃气炉设计的十八项原则和十项具体方法,其中十八项原则包括煤的最低利用率和最低热能利用率要求,蜂窝煤燃气炉必须采用内燃法和新型蜂窝煤结构、需使用气体燃料生火、需杜绝红火焰且上火头都必须为淡蓝色火焰、中部火头都必须是白炽火焰,蜂窝煤燃气炉具体结构中必须采用长筒炉体、必须采用稳定的燃烧方法即必须使用一整套滚针减速设备、必须使用多个燃烧室且端面燃烧室空间必须小、需设置进气室与排气室、其进气口与排气口都需设置在蜂窝煤燃气炉上下炉口的中心部位处且是小口径进排气口、供暖水泵必须安装在回水管即(冷水管)上而上水箱必须安装在热水管上,在具体使用时要求蜂窝煤燃气炉必须是常温排放、其煤渣的排放必须改变为蜂窝煤砖即建筑材料,同时所有蜂窝煤燃气炉都必须是统一的标准、型号及名称。十项具体方法包括上下炉口与所对应气室的大小限定、小炉筒长度与炉膛缸瓦的具体长度及比例限定、小炉筒的上端盖与水套上端盖和下炉口的水套底盖与下炉口的具体距离要求、减速器的位置设置要求、炉膛缸瓦的整体结构要求、小炉筒的铁板厚度及炉具支腿的位置要求等。经审查,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载明的蜂窝煤燃气炉的设计原则和方法,不能解决使煤不再冒烟、不再排尘、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温室效应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说明书未能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某某公司上诉主张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理由为本申请实质是为了使“发生冒烟、排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温室效应”这类问题不再发生,并非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完整表达。对此,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已明确记载:“当人类使用内燃法及其炉具时,就能够杜绝红火焰、就能够使煤不再冒烟、不再排尘、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温室效应的。使煤成为世界上最清洁的能源。”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段关于红火焰、外燃法与温室效应和污染之间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本申请期望达成的技术效果为使煤在燃烧过程中“杜绝红火焰、就能够使煤不再冒烟、不再排尘、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温室效应”。被诉决定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期望的技术效果,将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概括为:“传统的燃烧方法及其炉具使煤冒烟、排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温室效应”,符合语法规则及语言逻辑,指向的问题亦明确具体。因此,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关于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本申请能否实际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煤的元素组成以及煤的燃烧、气化反应及其产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知识。在煤的燃烧、气化过程中,受气化剂(包括空气、氧气、水蒸气)与煤的用量比、反应温度等因素的影响,煤中的碳、氢、硫、氮等元素,会相应反应并转化为CO2、硫氧化物气体和氮氧化物气体等。本申请公开了相应炉具的十八项设计原则和十项具体方法,说明书第[0027]段-第[0092]段记载了采用内燃法、采用长筒炉体、使用新型蜂窝煤、采用液化气生火等一些手段,第[0093]段-第[0116]段记载了蜂窝煤燃气炉的具体结构细节,但其公开的内容并未涉及如何改变煤的元素组成。煤中含有碳、氢、硫、氮等元素是客观存在的,是否做成蜂窝煤以及将蜂窝煤做成何种具体结构均无法改变煤的元素组成。调整燃烧时空气或氧气量从而提高燃烧温度,虽然能够导致火焰出现红色、橙黄色、白色、蓝色等不同颜色,但同样不会改变煤的元素组成。在煤的元素组成不变的前提下,煤燃烧过程中主要会产生气体污染物、颗粒物、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排放物。其中气体污染物主要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挥发性有机物。而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中分离氮气和硫单质均需要特定的化学反应和物理方法,不仅对温度有要求,而且需要特定的催化剂参与催化反应,而本申请中记载的燃烧、气化等过程并不能满足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中分离氮气或者硫单质的化学反应需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杜绝温室气体、有害气体生成的技术效果。
最后,本申请说明书虽记载了长筒炉、多火头、白炽火、稳定燃烧法环形侧向给气等一些手段,但是这些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识无法识别前述手段与实现蜂窝煤气化并90%以上达到白炽火燃烧以及使煤不再释放有害气体、不再产生导致温室效应的气体、没有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能确定采用说明书给出的手段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基于上述分析,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某某公司有关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某某公司对一审期间其对无效宣告程序和被诉决定“一、案由”部分的“无异议”系口误,及对一审程序存在质疑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既未陈述其对无效宣告程序、一审程序及被诉决定“一、案由”部分存在异议的具体内容,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查,无效宣告程序和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诉决定“一、案由”部分并无不实内容,故对于某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米 于
审 判 员 毛 涵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 慧
书 记 员 王芷馨